外籍遠洋漁工A 及B 二人,在臺灣受甲漁業公司合法聘用。於其出海作
業三個月期間,剛好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來襲,政府宣布三級警戒,全面
管制外國人入境。A 及B 完成捕魚作業回到臺灣,甲漁業公司安排其到
桃園國際機場搭乘班機要返回菲律賓時,遭查驗身分。由於A 及B 出海
作業即屬出境,在完成遠洋捕魚作業要再度入境時,依法應申請臨時停
留許可,但甲公司並未協助二人申請,再加上當時受新冠肺炎防疫管制
影響,政府亦不接受外國人的入境申請。內政部移民署認A 及B 違反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4 條入境須經查驗的規定,因不符合暫予收容的法定要
件,遂依同法第36 條命強制驅逐出國,將其安置於機場管制區內,等待
離境班機。A 及B 認為受到逮捕,非常驚慌,一直大聲叫嚷要見法官。
同時間,A 及B 的其他遠洋漁工朋友,知悉上情,對甲漁業公司竟然沒
有協助申請臨時停留許可,也沒有告知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期間的入境管
制,非常氣憤。A 及B 的同鄉C 立即召集遠洋漁工朋友到甲漁業公司前
面陳情抗議,並要求老闆出來說明。他們集結在公司門口,甚至蔓延到
公司外面的街道上,引發非常多人圍觀。甲漁業公司老闆拒絕出面,遠
洋漁工們持續在外面高聲抗議。警方到場後,以該室外集會應依集會遊
行法第8 條申請許可而並未申請,認定違法,三次舉牌命令解散。
A 及B 的同鄉D 決定繼續聲援,以自己為負責人,向轄區警察局申請於
甲漁業公司前室外集會遊行。轄區警察局以集會遊行法第10 條第2 款
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為由,駁回
其申請。D 不服氣,以臺灣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
所有人和平集會的權利,認為集會遊行法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
行的負責人,是對外國人的嚴重歧視。
A 及B 可否向法院聲請提審?(25 分)
A 及B 對強制驅逐出國之決定不服,如何請求暫時權利保護?另對原
處分,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如A 及B 離境後,訴訟類型又有
何不同?(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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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 之情形,集會遊行法第8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事先申請許
可,是否違憲?(25 分)
D 主張集會遊行法第10 條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的
規定違憲,有無理由?(20 分)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4 條第1 項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第19 條第1 項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依機、船
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