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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2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享有專業自主權;依據憲法第11 條規
定,大學教師享有講學自由。又工會法第4 條第3 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
入工會。」但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 條第2 項第1 款仍舊排除教師的罷工權。足見
工會法雖賦予教師團結權,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卻未開放教師的「罷教權」。試問:
中小學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是否為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大學教師的講學
自由,在憲法上的保障有何不同?(20 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 條第2 項第1 款一致性地禁止中小學與大學教師罷教,涉
及中小學與大學教師何種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其規定是否合憲?(30 分)
參考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 條第2 項:「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
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
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11 條約定,甲應
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
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
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
約書第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
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
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1 次並依約減
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12 輛,為期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
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甲如不服違規登記及減少車輛檢驗數之通知,得否提起訴願?(20 分)
如甲拒不繳納8 萬元之違約金,乙得否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20 分)
參考法條:
公路法
第63 條第3 項:「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
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第63 條第4 項:「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
檢驗費扣抵。」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10 條第1 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受委託
辦理單位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按汽車檢驗費三分之二分配,並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
第11 條第1 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作定期或臨時檢查。」
(請接第二頁)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司法官
全三頁
第二頁
20110
甲因經濟情況不良,繳不起房租,被迫流浪街頭成為遊民。其經常遊蕩於某公園,
與該地區其他遊民聚集成群,亦常在公園附近商店與住家之騎樓或公園內之椅子休
息與睡覺,造成髒亂與噪音等問題。某市政府所屬公園管理處乙,為維護秩序,並
解決上述問題,雖在寒冬的環境下,仍持續多日以冷水噴灑遊民予以驅趕。又該地
區之商店與附近住家因長期受到遊民問題之困擾,乃向管轄警察局陳情,請其採取
措施處置遊民。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有關乙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若遊民甲不服乙之行為,應如何提起法律上救
濟?又乙之行為干預甲憲法上何項基本人權之保障?(30 分)
若該管轄警察局對遊民採取管束措施,該措施是否符合管束之法律要件?又採取
該措施,應否遵守憲法第8 條之程序?(20 分)
參考法條:
社會救助法
第17 條:「(第1 項)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
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
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第2 項)有關遊民之安置
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3 項)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
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
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某市遊民輔導收容自治條例
第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係指流浪(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行乞必須收容輔導者。」
第4 條:「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之權責辦理:一、遊民之身分調查、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由本府警
察局辦理。二、遊民之安置、諮商、輔導、救助、送醫、返家及其他協調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三、遊民罹患疾病之診斷、鑑定及醫療,由本府衛生局所屬公立醫院及私立區域以上醫院辦理。」
(請接第三頁)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司法官
全三頁
第三頁
20110
某A 縣設有污水處理廠,並有編列預算執行污水處理的工作,但由於財政困窘,無
法更新其設備,致其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即行排出而違反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 條第1 項予以處罰,並斟酌其
未設置水污染防治設備,節省新臺幣3000 萬元之成本,乃裁罰A 縣政府3000 萬元
之罰鍰。
又該A 縣縣議會決議通過「A 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自治條例」,對其縣境內之
車輛怠速超過2 分鐘者,即予處罰(環保署所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
定逾3 分鐘才予以處罰)。A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26 條之規定,送請中央主管
機關環保署核定時,環保署認為該罰鍰規定牴觸逾3 分鐘才處罰之標準,遂依地方
制度法第30 條第4 項函告無效。試問:
環保署對A 縣政府科以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40 條第1 項之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處
罰,是否於法有據?(25 分)
A 縣政府主張,其對於該縣境內車輛怠速之處罰,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 條第9
款「縣(市)環境保護」之規定,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為維護該縣之空氣品質,自
得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則A 縣政府若針對該函告不服,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又
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7 條第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
放流水標準。」
第40 條第1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
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第1 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
含電動車輛。」
第3 條:「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
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地方制度法
第19 條:「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一、……。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縣(市)
衛生管理。縣(市)環境保護。……」
第26 條第4 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
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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