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享有專業自主權;依據憲法第11 條規
定,大學教師享有講學自由。又工會法第4 條第3 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
入工會。」但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 條第2 項第1 款仍舊排除教師的罷工權。足見
工會法雖賦予教師團結權,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卻未開放教師的「罷教權」。試問:
中小學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是否為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大學教師的講學
自由,在憲法上的保障有何不同?(20 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 條第2 項第1 款一致性地禁止中小學與大學教師罷教,涉
及中小學與大學教師何種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其規定是否合憲?(30 分)
參考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 條第2 項:「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