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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9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6 題申論題

甲不滿立法院刻正審議的社會改革法案,利用A 市政府舉辦國際運動會 開幕之際,試圖持抗議布條闖入開幕典禮會場,以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 結果遭到A 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阻擋,並強制驅離。甲未達目的,氣 憤難消,於是在個人臉書上發文:「A 市政府警察局阻擋抗議的員警都 是腦殘分子,躲在後面的市長乙是標準的龜孫子,其領導的市政府是烏 龜集團」。甲發文一出,立即獲得網友交相按讚呼應。市長乙獲悉後震 怒,隨即指示警察機關蒐證,以甲涉有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移 請檢察官偵辦。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依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及第2 項 提起公訴。市長乙乃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下稱系爭新聞 稿),對甲進行反擊,痛斥:「甲不顧國家顏面,恣意妄為,簡直就是王 八蛋」。請問: 甲認為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及第2 項侵害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11 條 保障意旨,欲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說服法院聲請釋憲? (40 分) 甲認系爭新聞稿對其構成公然侮辱,欲請求自市政府網站移除,應提 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20分) 甲認為系爭新聞稿對其名譽及人格構成嚴重侵害,欲請求市長乙在市 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40分) 參考法條 刑法 第140 條第1 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140 條第2 項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30910
A、B 二人結婚多年,居住於甲市,育有一女C,已成年,就讀某校法律 學系碩士班。一日,A、B 因細故爭吵,A 一時失控,對B 吼叫,口出惡 言,並作勢打人。B 一氣之下,向住所附近市政府警察分局報案,B 以A 之保護人身分聲稱A 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之虞,必須全日住 院治療。分局警員D 趕至現場,要求A 至附近醫院就醫,A 不從,D 即 以約束帶綑綁A,將A 強行帶往位於甲市之市立醫院乙。乙醫院負責醫 師E 先對A 施打鎮靜劑,等A 無反抗能力後,將A 留置於乙醫院病房, 同時通報甲市政府。C 知悉後,至乙醫院欲探視A,遭E 拒絕。嗣甲市 政府派員至醫院,依精神衛生法第32 條第3 項、第41 條第2 項規定, 指定乙醫院為精神醫療機構對A 進行緊急安置,並交由E 及同院另一專 科醫師F 對A 進行強制鑑定,醫師E 及F 均認A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 要。經詢問A 之意見,A 拒絕。乙醫院遂依精神衛生法第41 條第3 項 規定,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 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請問: A 不服D 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以求救濟?(30 分)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C 得循那些司法救濟途徑,達到使A 出院之 目的?(20 分) A 不服強制住院措施,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主張甲市政府未經法官 同意,而逕由主管機關及上述審查會決定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其所 依據之精神衛生法第41 條第2 項至第4 項、同法第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中有關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的許可程序,違反憲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甲市政府於訴訟中,則引用司法 院相關憲法解釋,認為上開規定與憲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均無牴 觸。A 可提出那些理由,以反駁甲市政府之主張,並說服承審法官上 開規定確實違反憲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50 分) 參考法條 提審法 第1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第4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 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30910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 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附表三 下列類型之事件,由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受理,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受理: 少年法庭(略) 家事法庭 編號 法規名稱 法條 1 家事事件法 ⑴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⑵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2 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三條
精神衛生法 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
老人福利法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精神衛生法 第32條第1項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按 指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 醫。 第32條第3項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 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第32條第4項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 並應協助其就醫。 | 30910 第41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 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 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2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 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 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 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 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 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 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 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 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 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