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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9 年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司法官「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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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B 公司均為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持有B 公司 百分之5 的股份。甲為A 公司、B 公司之股東,各持有百分之3 的股 份。B 公司設有9 席董事,並未設獨立董事。甲以A 公司法人代表人之 身分,被選為B 公司之董事。 A 公司、B 公司業務互補,過去幾年來持續合作。A 公司董事會認為, 若A 公司與B 公司合併,將創造更大的綜效。因此,在B 公司今年度 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公告受理股東提案期間,A 公司以股東身分,向B 公 司提出「A 公司擬吸收合併B 公司」的股東常會議案,同時附上A 公司 研擬的合併契約草案及合併案說明書。 對於上述股東提案,B 公司董事會經全體董事表決後,以5 票同意、4 票 反對,通過將其列入股東常會議案。股東會開會通知中,對於此一議案 的說明,除載明A 公司提案內容外,另僅附上A 公司研擬的合併契約草 案及合併案說明書。 B 公司股東會審議本案過程中,股東們對於A 公司、甲得否加入表決, 爭論不休,後經主席裁示,A 公司、甲均得加入表決。最後,本案表決 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90 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 數過半數之同意,決議通過。 就上述事實,請依公司法、下附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及法理,分析討論A 公司所提出的股東提案是否合法?請分別就B 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對此 一股東提案的處理,是否適法?加以討論。(50分) 參考法條: 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 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 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 30960
甲某日突於辦公室昏厥,經送醫急救並住院兩日,醫生告知甲係因心律 不整昏厥,日後宜多留意。甲於出院後,向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並在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之協助填寫下,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日前因 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經A 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一年之後,甲於高速 公路發生重大車禍,當場死亡。甲死亡後,A 保險公司於處理甲之妻丙 所申請之保險金給付事宜時,發現甲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其投保前有心 律不整昏厥送醫之事實,遂主張甲違反保險法第64 條之據實說明義務, 解除契約,拒絕理賠。試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丙主張甲之要保書完全由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代為填寫,且甲已當 場告知乙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甲之病史,乙完全知情,當時 乙亦認為勿於要保書揭露此事為宜,以免影響核保,是以A 保險公司 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丙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丙另主張甲係因車禍受傷而死亡,與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無 關,二者並無因果關係,A 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丙之主張有無理 由?(15分)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從事新藥研 發,設立於十年前,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60 億元,只發行 普通股,每股面額10 元。A 公司設立之初,因投資人對該公司前景並不 看好,導致少有投資人願意投資,幸得創辦人亦係現任A 公司董事長甲 之好朋友乙之支持,由乙促成其擔任董事長之B 股份有限公司(亦為股 票上市公司,下稱B 公司)投資A 公司,目前B 公司共計持有A 公司 股份3,000 萬股,B 公司僅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未涉入A 公司之經營, 故B 公司或乙未於A 公司擔當任何職位。今年初,甲、乙二人因故交 惡,因此乙主導擬出清B 公司所持有之A 公司股份。此外,A 公司於今 年6 月因擬投入研發檢測某新型病毒篩檢試劑,擬引進新資金與策略性 投資人,並依私募之法定程序辦理。A 公司將私募訊息及相關資料以電 子郵件寄送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與法人共計100 人,另有 於寄送名單以外之30 人因聽聞該私募案,主動向A 公司索取私募資料, A 公司於確認其符合私募之應募資格後,亦以電子郵件寄發資料。請附 法條依據與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若B 公司擬設置網站,透過拍賣方式出清所持有A 公司股份,是否可 行?另若B 公司係依法定程序與要件公開向投資大眾要約出售A 公 司股份,並依法提供「說明書」,若該說明書記載之內容有誤導投資人 之情事,試問投資人庚最有可能請求B 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證券交 易法依據為何?(15分) 本題中,A 公司以電子郵件寄送私募資訊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 定?(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