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司機受僱於A 貨運公司(下稱A 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
車靠行登記在B 通運公司(下稱B 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
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
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
甲、乙、A 公司、B 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150萬元、每人各100萬元之慰
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
付120萬元,乙同意支付300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比例,
甲應負20%,乙為80%。試問:
A 公司及B 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25分)
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A 公司及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