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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9 年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律倫理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律倫理」考試題目,共 7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75 題選擇題

下列何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A)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 (B)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 (C)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新臺幣 (D)臺灣人組成的詐騙集團在波蘭詐騙波蘭人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 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甲於軍中服役十餘年,現任上校,專責處理教育及勤務召集訓練、人力動員申補及動員相關作業經費簽結等業務。某次動員整備後,甲之上級長官乙要求其偽造誤餐費人員名冊及經費結報表以支領費用,甲陳述意見表達疑慮,卻被乙大聲斥責,乙表示有事其會負責,甲不得已只好照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受上級長官乙強制,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甲無罪 (B)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故甲之行為得依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甲無罪 (C)甲係受上級長官乙強制,不得已簽辦結報誤餐經費,欠缺期待可能性,有阻卻責任事由,甲無罪 (D)甲明知命令違法,仍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
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計畫至乙家縱火洩憤,但缺乏勇氣,遂猛灌一瓶烈酒壯膽後,於深夜拿自製汽油彈至乙住處。因酒醉加上天色昏暗,甲看錯門牌號碼,將丙宅誤認為乙宅而丟擲汽油彈,造成丙宅客廳大部分焚燬,甲當場被逮捕。經鑑定後確認,甲縱火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4‰,無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欲燒燬乙宅,行為時卻將丙宅誤認為乙住處,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甲之縱火故意 (B)甲縱火時已無責任能力,依罪責原則,行為與罪責需同時存在,故甲無罪 (C)甲故意飲酒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且於此狀態下縱火,應屬故意自招的原因自由行為 (D)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時,雖無法操控犯罪的因果歷程,其縱火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非屬因果歷程重大偏離
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 (A)甲於20 歲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 (B)甲為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 (C)甲自17 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 (D)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
有關不能未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現行刑法關於不能未遂之處罰,僅係制裁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之敵對性 (B)刑法第26 條所謂「不罰」,係指構成犯罪但減輕或免除其刑 (C)甲開槍射殺仇人乙,於開槍後,始發現槍內無子彈,甲的行為不構成不能未遂 (D)甲在捷運上抽菸,並誤以為自己的行為係刑法所禁止,甲的行為構成不能未遂
甲計畫毒殺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P 毒藥在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不小心,甲未取用正確劑量,只拿了一半劑量之P 毒藥(該劑量不足以致死)投入。豈知同日另有乙也計畫殺A,同樣計畫在A 之午餐中放入一倍劑量之P 毒藥毒殺A,而乙同樣也因不小心,只取用了三分之二劑量之P 毒藥。A 吃下午餐後,不久即毒發死亡。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B)殺人既遂罪 (C)傷害致死罪 (D)殺人罪之不能未遂,不罰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 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 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法盜取A 家鑰匙,乙則買得槍枝一把,甲、乙、丙當日共同侵入A 家,再由丙開槍殺害A。犯案當日,三人侵入A 家之前,突然發現A 與數位友人一同離家出門,甲、乙決定放棄殺人,而丙不願意,但當日亦無法再繼續犯行,甲、乙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丙應允而返還。三日後,丙自行持刀侵入A 家殺害A。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B)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 (C)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 (D)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竊盜行為人將贓物予以毀損為適例 (B)收受他人的贓物之後,再將贓物賣給別人為適例 (C)前罪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所以後行為無需再罰 (D)前後二罪的行為主體必須相同
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資料。甲第一次因身分證字號錯誤未查到資料,重新確定字號後,才查到資料,並交給徵信業者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第二次行為,成立刑法第318 條之1 無故洩漏秘密罪 (B)甲第二次行為,成立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C)甲第一次行為,成立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之未遂犯 (D)甲前後兩次進入電腦系統行為,為接續犯型態,僅成立一罪
關於我國刑法中的緩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在斟酌情形後,同時命被告接受精神治療 (B)甲在緩刑期間內犯強盜罪而受5 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應對甲為撤銷緩刑之宣告 (C)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 (D)甲無任何犯罪經歷,因犯罪而受2 年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對甲宣告緩刑
有關保安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強制工作之規範受罪刑法定主義拘束 (B)可以對不成立犯罪之未滿14 歲之人,施以感化教育 (C)保護管束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D)保安處分以預防再犯為目的
建商甲與市長乙約定,甲打折售屋給乙,待乙辦妥貸款後,乙指示工務局承辦公務員丙違法發使用執照給甲。丙明知違法,仍遵守此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成立圖利罪 (B)乙成立收賄罪 (C)甲成立行賄罪 (D)甲成立收賄罪之教唆犯
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動到場聲援的親友20 人在場抗爭,眾人對乙及協助執行之警察潑廚餘,親友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給眾人。點交完畢後,債權人丁將查封之封條撕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刑法第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 (B)甲、丙成立刑法第135 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 (C)丙為刑法第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的在場助勢者 (D)丁成立刑法第139 條妨害封印罪
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2 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收受甲的電風扇,雖口頭上答應甲的要求,但不打算真的將票投給甲,乙仍成立刑法第143 條投票受賄罪 (B)甲贈與乙電風扇而非金錢,故甲不成立刑法第144 條投票行賄罪 (C)甲、乙成立刑法第143 條罪之共同正犯 (D)乙收受電風扇之後覺得不妥,又將電風扇退回給甲,乙因此不成立刑法第143 條之罪
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拜訪具原住民身分之友人丙,甲乙共同遊說丙,因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無刑責,甲願意以10 萬元之對價,要求丙出面佯稱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丙應允之。於該案審判時,審判長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81 條拒絕證言規定後,丙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表示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教唆偽證罪 (B)甲、乙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C)丙頂替並於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應從偽證罪處斷 (D)若審判長未對丙諭知拒絕證言之規定,其所為之具結無效,即使有虛偽陳述,仍不成立偽證罪
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財物,在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立即指導乙燒燬其所侵占之財物,丙知悉乙犯侵占罪並有意將乙藏匿,甲乃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成立使犯人隱避罪 (B)乙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C)甲不成立使犯人隱避罪之教唆犯 (D)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關於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 條之罪 (C)刑法第168 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 條之罪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12 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 (C)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酒氣已經退散」,故仍開車上路,經過某十字路口時,因精神狀態不佳而撞上前車,造成前車車主乙受輕傷,甲發現闖禍,仍停留現場待警察處理,事後警察對甲酒測,發現甲呼氣酒精濃度應為每公升0.3 毫克。有關本案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規定之呼氣酒精濃度值為客觀處罰條件 (B)甲不構成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 項結果加重犯 (C)甲主觀上自信酒氣已經退散,此種自信尚不足以阻卻不能安全駕駛罪之主觀故意 (D)甲構成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及過失致傷罪,二者為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處斷
依我國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為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行為。下列何者構成本罪? (A)變造執票人手中自己為發票人之支票上的發票日期 (B)變造銀行定期存款單上所載之金額 (C)偽造與某銀行所發行之外形相似空白支票 (D)偽造記載期限內將原物贖回之權利的當票
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面的簽名相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 (B)甲成立刑法第201 條之1 偽造信用卡罪 (C)甲成立刑法第219 條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成立刑法第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甲得知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A 於是與甲為性交行為,孰料兩人日後竟發展為同居關係。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A)強制性交罪 (B)乘機性交罪 (C)權勢性交罪 (D)無罪
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241 條之略誘罪? (A)甲以恐嚇將殺害全家的方式,迫使已婚並且已成年之乙脫離家庭 (B)甲透過交友軟體,以甜言蜜語使15 歲的乙陷入情網,並誘使其脫離家庭與甲同居 (C)甲於海外經營應召店,意圖營利而以詐術使已成年的乙離家賣淫 (D)甲與20 歲的乙交往遭乙父丙反對,甲對丙施強暴,乙女得以趁機脫離家庭
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二個星期之後,因乙父來不及接乙回家,甲遂自告奮勇送乙回家,未料甲竟載乙至山上墓園,甲要求乙必須以手摩擦甲之生殖器,乙因深夜在墓園非常恐懼,只好答應甲之要求。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成立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 (B)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不成立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之乘機猥褻罪 (C)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D)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28 條權勢性交罪
有關刑法第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地下賭場與電玩機台對賭,贏得鉅額金錢,因非與人對賭,不成立本罪 (B)在自家騎樓前賭博,成立本罪 (C)賭博罪為對向犯,對賭的二人不能成立刑法第28 條共同正犯 (D)同時同地的數次賭博,成立一罪
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一人。約20 分鐘後,消防隊獲報後前往救火,消防員丙身著齊全的消防裝備進入火場,但還是被突然坍塌的梁柱壓死。乙的友人丁聽聞乙宅失火,以為乙仍在屋內,便奮不顧身衝進火場救乙。丁進入火場,雖然自知屋內已經充滿濃煙,但僅使用一般棉質口罩罩住口鼻。丁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針對丙衝入火場後,被梁柱壓死,為「打擊失誤」 (B)針對丁衝入火場,被濃煙嗆死,為「等價客體錯誤」 (C)丁使用一般棉質口罩進入火場,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係屬結果無法避免之情形,甲可據此排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D)丙衝入火場後,不是因為火勢致死,而是遭坍塌的梁柱壓死,此屬於重大之因果偏離,甲可據此排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擔心乙如果死在自己家門前,實在大觸霉頭,於是將乙拖移至派出所門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無義務遺棄罪 (B)有義務遺棄罪 (C)無罪 (D)殺人未遂罪
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掌握A女行蹤,在A 女的座車上安裝GPS。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符合無故竊聽之構成要件行為 (B)甲符合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 (C)甲符合意圖散布而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 (D)無罪
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發現女主人A 正在洗澡,透過門縫偷窺A 沐浴。A 驚覺有人隨即大聲喊叫,男屋主B 驚醒後發現甲在屋內,對甲大聲喝斥,甲為脫免逮捕急忙將所竊得財物丟在地上,並握拳表示:「不可追來、否則對你不利」,B 雖然不怕,但心想已無財物損失,不想與甲糾纏,乃放任甲離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進入他人住宅竊盜之行為,應構成加重竊盜罪 (B)甲雖已將所竊得財物丟在地上後逃逸,但依實務見解仍屬竊盜既遂 (C)甲為脫免逮捕而當場對B 施脅迫,構成刑法第329 條之準強盜罪 (D)甲偷窺A 沐浴,不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1 第1 款的無故窺視罪
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券作為禮物送給乙乃是甲內在心理所欲實現的目的,而甲事後確實也順利竊得禮券。關於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欲贈送禮券給乙時,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B)甲竊取禮券時,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C)甲贈送禮券給乙時,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D)甲計畫竊取禮券之時,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符合刑法強盜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A)甲使用仿真假槍指著A,問A 要錢還是要命,A 因此交出錢包給甲 (B)甲持刀至早餐店,命店員A 將店內現金交出,A 則出拳將甲制伏 (C)甲加班後回家行經公園,發現已被他人用繩索綑綁並毆打至奄奄一息的A,甲即取走A 所戴金錶一只 (D)甲猛力毆打A 之子B,要求A 交出所有身上財物,A 遂將自己所持有的全部現金交給甲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 (A)藝廊之負責人甲將收藏家委託並約定僅供其藝廊展出的古董花瓶私自出售他人 (B)公司會計人員甲將應存於銀行的公司現金加以花用,事後因害怕東窗事發,又將所花用之現金存回公司帳戶 (C)政府機關之約僱司機甲將負責管理與保養之公務用車輛,於5 月1 日勞動節時,載家人去旅遊 (D)律師將被告委託其交給法官的賄款新臺幣200 萬元予以侵吞
甲經營之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危機欲向乙借錢,但因怕乙拒絕借他錢周轉,乃騙乙表示其欲投資海外業務而向其借貸,且表示因該海外業務有高額利潤,故其可支付高達10 分之月息(即月利率10%),乙貪圖獲取高額利息,因而借錢給甲,並預扣前三個月的利息。乙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A)詐欺取財罪 (B)背信罪 (C)重利罪 (D)無罪
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本案之土地管轄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漁船為犯罪地 (B)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亦為其出發地 (C)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甲的戶籍是高雄市 (D)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為行為地
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喚其到場訊問。嗣後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強盜罪嫌,一審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法官乙為該案件之陪席法官。公訴檢察官丁由卷宗知悉上情,並聲請調查證據,聲請乙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但僅甲有權聲請乙迴避 (B)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甲或丁仍得聲請乙迴避 (C)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已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所以甲或丁均不得聲請乙迴避 (D)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非被害人,所以甲或丁皆無權聲請乙迴避
甲為17 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A 片,與同校高一未滿16 歲女生乙、丙、丁、戊於1 個月內先後各發生性行為1 次,嗣以再與乙性交時,為乙之導師發覺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反覆觸犯刑法第227 條之罪,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之規定羈押之 (B)甲觸犯刑法第227 條之罪,因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之規定羈押之 (C)甲已觸犯刑法第227 條之罪4 次,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之規定羈押之 (D)甲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之規定羈押之
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師到場,並稱事實交待清楚之後,即可返家,甲為免被解送檢察官,表示願意配合,警察隨即開始製作筆錄,甲坦承犯行。關於甲自白警詢筆錄證據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警察並未使用強暴、脅迫之手段,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 (B)甲於警察詢問時之自白,並非於法官面前作成,屬審判外之陳述,自不得作為證據 (C)警察誘導使甲放棄辯護權,只要出於惡意,警詢筆錄中甲之自白,即不得作為證據 (D)警察誘導使甲放棄緘默權而自白,未必屬惡意,法院就該自白之證據能力仍可權衡
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你當場目擊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酒駕肇事並犯肇事逃逸罪,是嗎?」辯護人當庭立即提出異議。下列何者不構成得異議之理由? (A)誘導訊問 (B)意見證據 (C)法律判斷 (D)傳聞證據
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嗣甲通緝到案,審理中,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證人乙及當時在場、年僅14 歲之丁作證;另傳喚鑑定人戊說明其如何判斷丙係為尖銳之刀器所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恐因陳述而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自得拒絕證言 (B)甲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得任意剝奪;但甲非不得予以放棄 (C)丁年僅14 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並無證據能力 (D)戊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予拘提,以查明事實真相
甲駕車肇事致乙重傷後逃逸,警察據報予以逮捕,發現甲車內有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乃不顧甲之反對,逕自採取甲之尿液。偵查中,甲否認有過失重傷害,檢察官乃將案件送丙機關鑑定,但未命為具結。鑑定結果認「乙係突自分隔島衝出,無法期待甲能預見及避免,甲無肇事因素」,但檢察官仍以甲涉嫌過失重傷害及肇事逃逸起訴。審判中,法官會同告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到場勘驗,告訴人在場未經具結而指訴、說明,並詳載於勘驗筆錄。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機關依法鑑定之書面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 (B)本件警察採取甲之尿液,不須得到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 (C)丙機關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僅供審判之參考,法官不受其拘束 (D)勘驗筆錄所載告訴人之指訴、說明,有證據能力
下列何種犯罪之被害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不得提出再議? (A)違法搜索罪 (B)妨害投票正確罪 (C)誣告罪 (D)放火燒燬房屋罪
甲因缺錢花用,竟持其所有之美工刀割破某戲院門口之海報,打算在網路上販售,而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經巡邏員警發覺而當場逮捕,嗣經檢察官偵查後,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美工刀,應如何處理? (A)由於檢察官已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故已不得再向法院聲請沒收,惟依法得列為緩起訴之條件,命被告將該美工刀以沒收物處理 (B)檢察官既然已為緩起訴處分,表示本件事證明確,且甲亦未聲請再議,可認定甲亦承認該美工刀應沒收,故檢察官得逕自為沒收之處分,惟依法應通知甲 (C)沒收與否乃檢察官之職權,該物既然已為偵查機關所扣得,檢察官得自行決定是否予以沒收,惟甲若不服該沒收處分,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D)由於檢察官已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並未經起訴審判程序,故法院無法在有罪判決中一併宣告沒收,惟檢察官依法得另行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甲之子乙業已成年,卻不務正業,且經常對甲父惡言相向。某日,甲忍無可忍,夥同友人丙共同將乙施以監禁,以示懲罰。被害人乙得否委任律師對丙提起妨害自由罪之自訴? (A)得。乙對父親甲雖不得提起自訴,惟基於被害人自訴權之保障,乙仍得對共同正犯之丙涉嫌妨害自由之行為提起自訴 (B)得。乙對共同正犯甲或丙妨害自由之行為,均得提起自訴,且依自訴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丙自訴之效力及於甲 (C)不得。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依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自訴 (D)不得。刑法第302 條妨害自由罪為非告訴乃論之案件,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則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自訴
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已潛逃,檢察長得簽發通緝書通緝 (B)路人乙發現通緝犯甲時,得逕行逮捕 (C)通緝書僅得由法院院長簽發,偵查中檢察長不得簽發 (D)告訴人發現通緝犯甲時,不得逕行逮捕
甲因涉嫌縱火燒住宅案,有證人指認被焚現場監視器內潑汽油者影像為甲,甲偵查中經檢察官傳訊,無理由不到庭應訊,警察遂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拘提甲,在甲住處庭院門口拘提甲時,經甲反抗。拘提後,警察能否同時入內搜索甲之住處? (A)可。甲涉嫌重大,且傳訊不到,故可入內搜索 (B)不可,其住處並非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C)不可,且不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D)可。甲拘提時反抗,故可入內搜索
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傳票僅須合法送達於甲,其效力仍及於乙 (B)傳票僅能由法官簽發 (C)傳喚屬強制處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D)司法警察官不得用通知書約談甲、乙到場協助調查
檢察官擬拘提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非經合法傳喚甲,檢察官不得拘提 (B)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拘票,方得拘提甲,以保護其人身自由 (C)拘提如由司法警察(官)執行,為有效執行,拘票得作數通,分別交由數人各別執行 (D)為遵循管轄區域之規定,司法警察(官)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地方法院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關於羈押程序之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法官在所有令狀審查程序,都是自由證明即可,不必經嚴格證明,故法官認為沒有訊問被告之必要,只要審查檢察官檢送之書面資料及筆錄即可 (B)羈押被告是嚴重侵犯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不只要訊問被告,所有證據都應經嚴格證明 (C)羈押審查程序都必須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場,由雙方於審查程序加以攻防、辯論 (D)法官依法必須訊問被告,但羈押審查之決定只要自由證明即可
甲涉嫌於民國105 年組織詐騙集團,經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甲詐騙所得達新臺幣(下同)5 億元,並發現甲名下有於民國98 年購入市值3 億元之別墅一棟及於民國106 年以詐騙所得購入藍寶堅尼跑車一部,並登記在其妻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所有之別墅,係甲犯罪前所購置,與甲涉嫌之犯罪無關,不得扣押 (B)乙名下之藍寶堅尼跑車,非甲名下之財產,不得扣押 (C)檢察官為確保沒收甲之犯罪所得,避免甲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可向法院聲請裁定酌量扣押甲所有之別墅 (D)乙名下之藍寶堅尼跑車,非甲名下之財產,得扣押,但法院不得於判決中諭知沒收
甲擬投資老舊日式木造社區進行都更,其中居民A 始終不願接受。甲為利改建,唆使幫派份子乙趁A不在時放火燒屋。甲唆使乙犯案過程之通話內容,經偵查機關實施通訊監察並錄製為CD 光碟。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CD 光碟內容屬自白證據 (B)CD 光碟內容屬文書證據 (C)CD 光碟內容屬人證 (D)CD 光碟內容非屬傳聞證據
某超商所有價值約新臺幣2400 元之洋酒失竊,警察調取該店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查閱,顯示甲涉嫌重大,警察發通知書通知甲詢問。甲依通知到場說明,但否認犯行,則警察能否違反甲之意願逕行解送檢察官訊問? (A)可,甲確實涉嫌重大,有必要儘速偵查終結該案 (B)不可,因甲涉嫌者僅為竊盜罪,若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則可 (C)不可,因甲非經拘提或逮捕,係依警察通知到場,不得解送 (D)可,因甲否認犯行,有必要儘速偵查終結該案
乙與丙訂定買賣古董花瓶契約,並約定翌日將花瓶交付給丙,當乙回家時,發現該花瓶已被其子甲竊取變賣,致無法交付於丙,令丙無法將花瓶價賣他人而受有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乙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其告訴即屬合法 (B)乙除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外,且須指明犯人為甲,其告訴始為合法 (C)丙亦為本案竊盜罪之直接被害人,具有告訴權,得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D)甲所犯之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乙僅須向偵查機關報案即可
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物,該手錶實際上為丁所竊取,檢察官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請求更正起訴法條為甲涉犯故買贓物罪,並追加起訴丁涉犯竊盜罪。關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B)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C)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D)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甲自訴乙傷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下稱前案),甲於法院判決送達後因前揭受傷醫治無效,因傷致死,始終未據得提起自訴之人上訴,檢察官認甲之死亡與乙之加害有因果關係,遂對乙以傷害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下稱後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死亡後,檢察官未擔當訴訟,故前案尚未確定 (B)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免訴判決 (C)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未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D)前案與後案為不同事實,前案雖經判決確定,後案仍應為實體判決
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以書面代到庭之陳述,未經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對於得為證據之證物,非經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前,亦得調查之 (D)對於法院依職權傳喚到場證人,未令當事人交互詰問,其供述皆無證據能力
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上訴第二審時,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 (B)第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上訴第二審時,其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 (C)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上訴第二審時,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法院得直接判決駁回 (D)不服第一審簡易判決,上訴第二審時,上訴書狀應記載具體理由,否則上訴不合法
當事人不服法院駁回其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應如何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必須作成裁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B)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屬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當事人不服,得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 (C)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或上訴均可。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必須作成裁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如當事人未提起抗告,則得於提起上訴時主張 (D)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僅能於上訴時主張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誤檢察官上訴逾期,以不合法程序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程序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第二審可逕對合法上訴進行審判 (B)此為程序判決,僅生形式確定力,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C)應依再審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能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 (D)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能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
關於專業倫理與專門職業特性關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為審判工作重視審慎並追求正確,故不能要求法官追求效率,即使承辦之多數案件嚴重訴訟遲延,也不可懲戒法官 (B)因為律師是為委任人提供專業的服務,所以律師為維護委任人之利益,得不惜詆毀中傷相對人 (C)因為律師需與當事人建立特殊的信賴關係,才能對當事人作出更好的服務,因此律師應注意保守當事人之秘密 (D)因為檢察官負責訴追犯罪,應以訴追犯罪為最主要的任務,在偵查與執行公訴時,不需考慮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關於律師、法官及檢察官言論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針對重大案件作成判決或裁定後,可由法院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 (B)律師在受任案件未獲判決確定時,得因當事人受媒體的不當報導備受責難下,出面發表平衡言論 (C)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時,得經機關首長授權後,由發言人公開發布新聞 (D)法官對於自己承辦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對於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則不在此限
法官受邀為報社法律新知專欄撰稿,口頭約定利用公餘時間完稿後投稿,無定期供稿之義務,尚無兼職需經同意之疑慮,惟其內容於何種態樣或情形下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介紹及解釋法律規定,並以虛擬案例幫助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B)以自擬讀者提問,再以第一人稱回答之方式,介紹一般性之法律知識 (C)對於具參考價值之確定判決,在隱匿個人資料及簡化案情後,撰文加以介紹及評論 (D)對於讀者提問個案法律糾紛應如何解決,撰文回應分析爭點及提供如何起訴之具體法律建議
未婚法官甲男應友人之邀前往KTV 唱歌飲酒,隨後由友人買單,並另外付錢給應召酒女乙,由甲載乙前往飯店發生性行為,為警員臨檢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未謹言慎行及影響法官形象 (B)甲之行為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法官之人格自由、自主權受憲法保障,男歡女愛,不涉品味 (C)甲之行為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甲、乙之行為有對價關係,甲並非濫用其職位 (D)甲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法官在任何情形下跟朋友聚餐均不得由友人付帳
下列何行為未違背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 (A)法官於案件審理程序中,對於某法律爭議,對當事人表示法官自己所持之法律見解 (B)法官於臨退休前2 個月,將其所有原定之言詞辯論期日的案件,全部取消,改訂退休日後的期日 (C)法官於下班之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一定費用 (D)地方法院院長基於司法監督,為維持審判效率,指示某一法官就某一案件應於10 日內終結之
A 檢察官在偵辦某案件時,與檢察長見解不同,發生爭論。檢察長口頭命令A,為了統一訴追標準,不應採用A 的法律見解,因此要求A 交出案件,以移轉由其他檢察官處理。本案所涉及的檢察官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長依口頭方式下達指揮監督命令,要求A 改變法律意見,基於檢察一體原則,A 應該接受命令 (B)雖然A 之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但檢察長不得以此為由將A 送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 (C)檢察長可依據法官法、法院組織法之相關規定,行使職務承繼權,A 應交出案件給其他檢察官偵辦 (D)因為A 的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為了維護檢察一體,檢察長本可依據口頭命令要求A 將案件交出
甲與乙係夫妻,甲擔任律師,乙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獲機關配有檢察官職務宿舍一戶。關於法律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係律師,因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故甲不得與配偶乙一起居住於乙之檢察官職務宿舍 (B)因甲係律師,必須經乙任職之檢察機關同意,才可以與乙一起居住於檢察官職務宿舍 (C)甲可居住於乙之檢察官職務宿舍,但不可將檢察官職務宿舍作為其律師事務所,但非檢察機關上班時間,甲與其客戶在居住之宿舍內商談案情,則不限制 (D)甲可居住於乙之檢察官職務宿舍,甲之律師事務所同事可以於假日來訪,在乙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與甲閒話家常與餐敘
現職檢察官甲,深感司法改革需透過法制變革,方能有更積極的作為,考慮加入政黨,以投入立法委員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人民有參政的權利,甲只要遵循法令,任職期間,亦可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惟當選後應即辭去檢察官職務 (B)甲可加入政黨,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惟不可參加政黨活動,且當選後應即辭去檢察官職務 (C)甲係現職檢察官,不可直接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惟可先參加政黨初選,如獲政黨提名,即應先辭去檢察官職務,才可登記參選立法委員 (D)甲若想參加下屆立法委員選舉,需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1 年前,辭去檢察官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才可登記為立法委員候選人
檢察官因職務上負責追訴犯罪,且為國家執法之公益代表人,因此檢察官發言經常受到新聞媒體之重視,關於檢察官與新聞媒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檢察官依法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且應謹言慎行,故不可參加任何新聞媒體的談話性節目 (B)檢察官具有法律專業,若非其承辦之案件,可應新聞媒體之邀請,在談話性節目,對社會大眾關切正在偵、審中之重大矚目案件,提出其法律上之觀點進行評論,以提供民眾正確之法律觀念 (C)檢察官可參加新聞媒體之談話性節目,提供一般法令宣導或法治教育,惟仍應謹言慎行;且若有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所屬機關檢察長授權者,可對偵查中之案件為必要之說明 (D)檢察官對於其偵辦中之個案,發現新聞媒體之報導猜中其未來之偵查作為時,可對新聞媒體釋放假訊息,以避免偵查作為受到影響
A 律師在其名片上印有學經歷,其中有二個經歷是現兼任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以及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A 律師在名片上印有這樣的經歷有無違反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只要A 律師確實現在有兼任該些委員就不會違反,否則就有違反 (B)只要A 律師注意,兼任該些委員所處理的案件都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程序,就不會違反 (C)有違反,律師現在兼任公務機關之職務,不得在名片上顯示 (D)有違反,依照現行規範,律師只能在名片上列出學歷,不能夠列出任何經歷
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展業務在網路上設置事務所網站,在網站上將事務所最近3 年來承辦的案件列出總數量,並有勝訴率達76%的文字。A 律師這樣的網站內容有無違背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沒有違反。但是案件數量及勝訴率的數據必須正確,不可以造假 (B)有違反。依照現行規範,律師事務所根本不得利用網站廣告 (C)沒有違反。但是必須把所有案件之案號列在網站資料上,以便當事人查證 (D)有違反。律師不得為推展業務,將訴訟案件之勝訴率列為宣傳內容
甲律師到看守所面會因殺人罪嫌遭羈押之當事人A 時,未經看守所許可,將A 所經營公司之業務報告直接交付給A。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沒有違反,因為羈押被告仍有權閱覽私人事務之文件 (B)看情形,如果A 被禁見且禁止通信就不能;如果沒有禁見及禁止通信,甲律師就可以交付 (C)看情形,如果是和案情無關的業務報告,甲律師就可以交付;如果有串供之虞,就不能交付 (D)有違反,甲律師去看守所接見羈押中的被告,除了和案情有關之書狀傳遞外,不能交付任何物品給羈押的當事人
甲律師曾在擔任檢察官時,於一件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之後該車禍案件的被害人A 向加害人B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A 想委任甲律師擔任該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能不能接受委任? (A)甲律師曾在該車禍案擔任蒞庭檢察官,不能接受與該案件相同或實質相關案件任何一方之委任 (B)如果可以得到B 書面同意就可以接受委任,否則就不可以 (C)甲律師如果離開檢察官職務後已經滿3 年就可以接受委任,3 年內就不可以 (D)甲律師擔任檢察官承辦的是刑事部分,現在涉訟的是民事部分,二者是不同的訴訟程序,甲律師可以接受委任
甲律師承辦下列案件,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A)就專利侵權案件,與原告約定勝訴後以賠償金額之一定比例為後酬 (B)就離婚案件,與原告約定裁判離婚後以所得贍養費五分之一為後酬 (C)就詐欺罪之刑事案件,與被告約定若無罪釋放,以詐欺所得金額四分之一為後酬 (D)在土地買賣案件訴訟中,因當事人發生財務困難,與當事人約好由甲律師購買該案之土地,再由甲律師接手要被告拆屋還地
甲律師和乙律師為親兄弟,但平時很少往來感情也很不好,甲律師受僱於A 事務所,乙律師受僱於B事務所,於同一案件中,甲、乙分別受原、被告的委任,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A)甲、乙律師之間如能保持執行職務之獨立性,其接受委任即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因為甲、乙律師平常沒有往來感情也不好,不構成利害衝突,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C)因為甲、乙律師間係二親等血親,接受同一案件相對造之委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D)因為甲、乙律師分屬不同事務所,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因此可以分別受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