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為大學同學,甲為執業律師,乙、丙、丁於民國105 年間擔任檢察官,惟丙於109年轉任律師,並與甲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甲於111 年和A 女結婚。下列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A)丙轉任律師時,乙和丁基於同事情誼,具名致送花籃書寫「開幕致慶」
(B)乙出席甲和A 的婚宴時,包禮金3,000 元給甲
(C)甲律師、乙檢察官同時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申訴委員
(D)乙出席甲和A 的婚宴時,丙當時擔任乙承辦案件中被告B 的辯護人,且婚宴中乙與丙、B 同桌,因屬正常社交,乙繼續用餐至婚宴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