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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2 年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律倫理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律倫理」考試題目,共 7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75 題選擇題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家中,為甲之妻乙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法第122 條第3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雖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的容許空間,做最低度之處罰,但基於司法之廉潔性,丙仍應成立刑法第122 條第3 項之行賄罪 (B)甲雖有收受賄款之行為,但因欠缺主觀之受賄故意,不論其客觀事實是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皆不成立受賄罪 (C)乙利用甲之身分、職務實行收受賄款行為,甲不知情,應認甲為乙之傳達使者,乙為間接正犯,成立刑法第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D)甲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知悉丙所交付為賄款且收受時,無論其是否為不實裁判,皆可依刑法第124 條成立枉法裁判罪
有關「假釋」之要件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刑人須受徒刑之執行而具有悛悔實據者 (B)假釋以執行徒刑的受刑人為限,死刑、拘役、罰金等,均不能適用假釋的規定 (C)無期徒刑須逾20 年,有期徒刑須執行滿6 個月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D)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嗣後如於5 年內再故意犯罪者,不能諭知緩刑
甲欲殺A,以刀刺其心臟數刀後認為A 已死,乃將A 推入河中企圖滅屍,詎知A未死,但因不善游泳,最後仍遭滅頂身亡。甲殺A數刀之行為與A之死亡間,依實務見解,甲觸犯: (A) 殺人未遂罪 (B)殺人既遂罪 (C)過失致死罪 (D)過失傷害致死罪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A起身至旁邊之樓梯間打電話,甲臨走時將A放在休息室椅子上的背包取走。A於10 分鐘後回到休息室時,發現背包已不見。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 (B)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C)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加重竊盜罪 (D)刑法第337 條侵占脫離物罪
公務員甲受理人民A 的申請案件,因為職務之便得知有關A 私德的私密資訊後,便寄了電子郵件給A,表示「交出100 萬,否則將公布資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C)甲成立恐嚇取財罪 (D)甲成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
刑法第130 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此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廢弛職務,指懈怠於職責而言,故違犯本罪之行為,不論出於過失或故意者,均罰之 (B)條文曰災害,而不稱損害,乃指程度上達於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之結果 (C)成立本罪之廢弛職務行為,限於消極之不作為。蓋本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積極之作為,並無該當本罪構成要件之餘地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指災害之釀成,係直接肇因自廢弛職務行為而言。倘其間介入自然力或他人之不法行為,公務員縱有廢弛職務之情節,仍成立本罪。
刑法第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緒失控,舉槍將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B)刑法第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執行職務為必要 (C)依刑法第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D)刑法第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下列對於刑法第127 條違法執行刑罰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違法執行刑罰罪的行為主體限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不包含執行羈押的人員 (B)違法執行刑罰罪僅限於積極之作為行為,也就是專指刑罰的違法執行,不包括不執行刑罰 (C)違法執行刑罰罪之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不限於直接故意 (D)刑法第127 條第2 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所以檢察官誤算刑期,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數日時,除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外,亦成立刑法第127 條第2 項之罪
A 積欠甲新臺幣500 萬元債務屢催不還,甲認為A 開名車、住豪宅,欠錢不還實在欺人太甚,乃決意駕車尾隨A,找到合適時機就製造車禍,讓A 死於非命。某日,甲於夜間駕車尾隨A,見A 獨自步行前往附近公園運動,乃加緊油門朝A 衝撞,A 遭撞飛後摔落於20 餘公尺外之地面,奄奄一息,甲見已得手,立即逃離現場,A 因而流血過多,終告斃命。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開車衝撞A 造成A 奄奄一息,依刑法第15 條第2 項甲有防止A 發生死亡結果之義務,其故意不為防止A 發生死亡結果者,如A 果真死亡,甲應另行成立普通殺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B)甲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271 條的殺人既遂罪 (C)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應成立刑法第185 條之4 的肇事逃逸罪 (D)甲除成立刑法第271 條的殺人罪外,另成立第185 條之4 的肇事逃逸罪,二罪侵害法益不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警員甲持搜索票進入A 宅實施搜索扣押,返回單位後將查扣的A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乙支攜帶返家,交給不知情之配偶B 使用。甲成立何罪? (A) 竊盜罪,並依刑法第134 條加重其刑 (B)詐欺罪,並依刑法第134 條加重其刑 (C)背信罪,並依刑法第134 條加重其刑 (D)公務侵占罪
甲、A 車子擦撞,甲要A 跪地學狗爬,否則叫警察來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 (B)甲成立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C)甲成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 (D)甲成立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
甲為A 公司之離職員工,因遭解聘懷恨在心。某日,甲在自家中以個人電腦連線上網,並使用舊同事B 所有之帳號、密碼登入B 之電子郵件信箱,再以B 名義將信箱內A 公司之營業秘密二封轉寄予對手C 公司人員知悉。若A 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侵入電腦罪、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及無故洩漏他人秘密罪,四罪為想像競合 (B)甲成立無故侵入電腦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C)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侵入電腦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三罪為想像競合 (D)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無故侵入電腦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甲欲殺A,倉促中連射數槍未中A,卻誤中A 旁屬於B 所有之貴重古董,致古董毀損無法修復,此種錯誤若依「具體符合說」解決錯誤問題時,應處甲: (A)過失毀損罪 (B) 殺人未遂罪與故意毀損罪之想像競合犯 (C)殺人未遂罪 (D)故意毀損罪
有關刑罰之加減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滿18 歲之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犯刑法第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不在此限 (B)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 年以下15 年以上有期徒刑 (C)有期徒刑或罰金加重或減輕時,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D)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有關行為人對於肇事之原因事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僅限於故意肇事與過失肇事 (B)包含無過失肇事、過失肇事與故意肇事 (C)僅限於過失肇事 (D)包含無過失肇事與過失肇事,但不包含故意肇事
甲利用銀行提款機提領500 元,提款機竟然吐出5 張千元大鈔,甲逕自將5 張千元大鈔取走。問:甲應負何刑責? (A)不作為詐欺罪 (B)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 (C)侵占脫離物罪 (D)無罪
甲在上學途中撿到A 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隔日又撿到B 不慎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均未交警處理,而據為己有。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 二個普通侵占罪 (B)二個侵占遺失物罪,成立法條競合 (C)二個收受贓物罪 (D)二個侵占遺失物罪,二罪併罰
警察甲服務於某縣警察局擔任內勤工作,有感於治安敗壞,為防身,遂透過管道價購與外勤同仁配發款式相同之制式手槍一把及子彈數十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所購買之槍彈,係警用槍彈,並非刑法第186 條所稱軍用槍砲、子彈 (B)甲係警察,攜帶自己購置之槍彈,合於警械使用之規定,並不成立刑法第186 條之危險物罪 (C)刑法第186 條危險物罪之成立要件,須「無正當理由」;甲係警察,因感於治安敗壞,為防身而價購持有槍彈,雖未經允准,惟仍有正當理由,自不成立本罪 (D)甲不論是否為警察,仍應成立刑法第186 條之危險物罪
甲基於預定之計畫,其間並有意思之連貫,對A 實行強盜殺人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倘強盜既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B) 倘強盜未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C) 倘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 (D) 倘強盜未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
甲欲射殺A,向A 瞄準開槍,未中A,卻射中在旁之B,致B 死亡。有關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為刑法學理上所謂的「客體錯誤」 (B)甲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兩個罪名 (C)甲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宜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D)從一重處斷的結果,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冒充他人而在借據保證人部分填寫他人姓名,構成偽造文書罪 (B)未經授權而填寫金融機關存款單之儲戶姓名,構成偽造署押罪 (C)證明銀行代收稅款已經繳納之稅戳,並非公印 (D)偽造之印章縱使未經尋獲,法院仍應宣告沒收
甲前往拜訪其友人乙,晚上住宿乙家。當天晚上甲趁乙全家睡覺中,潛入乙之女兒A 房間內,利用A女熟睡之際,脫下A 之內褲並以撫摸A 之下體而未進入性器的方式猥褻A,嗣因A 甦醒大聲驚叫,遂趕緊逃離A 之房間。依實務見解,對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論以乘機猥褻罪 (B)應論以強制猥褻罪 (C)應論以加重強制猥褻罪 (D)應論以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猥褻罪
以下有關放火罪客體之住宅、建築物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商店為建築物之一種 (B)非供人出入使用之狗屋,並非建築物 (C)供人休憩欣賞風景之涼亭,為建築物 (D)喬遷而無人居住之空屋,雖非住宅,但仍為建築物
以下關於監護處分之描述,何者錯誤? (A)監護處分之性質為保安處分 (B)監護處分是用以對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犯罪之人的強制治療保護措施 (C)監護處分不採義務宣告制,行為人雖有再犯之虞,法官亦得不宣告監護處分 (D)受監護處分人於處分執行中精神已回復常態,足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
幫派分子甲槍殺仇家乙,法院判處甲成立殺人罪。以下關於甲之判決,何者較符合刑法規定? (A) 若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對甲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8 年 (B)若甲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若甲行為時為17 歲,法院判處甲無期徒刑 (D)若甲除犯殺人罪外,另犯竊盜罪,法官判處殺人罪15 年有期徒刑,竊盜罪2 年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16 年有期徒刑
甲擅用他人之信紙一張,被法院宣告無罪,其無罪之事由,在學說上稱為: (A) 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B)欠缺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 (C)欠缺期待可能性 (D)原因自由的行為
甲為節省旅行費用,偽造附有磁條之台灣高速鐵路車票,該行為在刑法上應構成何罪? (A) 刑法第201 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刑法第201 條之1 之偽造支付工具罪 (C)刑法第203 條之偽造往來客票罪 (D)刑法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甲為外國人,對中華民國法律不甚瞭解,某日於赴綠島觀光時,接受漁民建議持漁槍射海底之魚,因而被訴。甲最可能主張之免責事由為: (A) 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B)阻卻違法性 (C)阻卻責任故意 (D)因無違法性之認識可能性故阻卻責任
依目前通說見解,下列何種犯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A)妨害秘密罪 (B)贓物罪 (C)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D)內亂罪
甲因鄰居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A 宅與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A 並出手毆打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A 宅按門鈴叫囂嗆A 出門解決。A 自對講機影像中發現甲持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A 殺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時,乙持刀靠近,A 警覺情況有異,遂急速閃入人群中,致乙未能得手。嗣經A 報警法辦,查明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B)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C)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D)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關於刑法第329 條準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場施強暴、脅迫,須達於「難以抗拒」的程度 (B)本罪屬於裁判上一罪 (C)本罪之既遂、未遂係以竊盜、搶奪之既遂、未遂為基準 (D)不承認準強盜罪之預備罪
甲欲殺A,以為走在前面的B 就是A,當甲已經拿開山刀從背後砍殺時,B 正好轉身,甲發現不是A 而是B,趕緊停止殺人行為,B 因此倖免於難。試問,依實務見解,對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刑法第25 條規定,構成第271 條第2 項普通殺人的障礙未遂罪 (B)依刑法第26 條規定,屬於不能犯而不構成犯罪 (C)依刑法第27 條規定,構成第271 條第2 項普通殺人的中止未遂罪 (D)構成刑法第271 條第3 項普通殺人的預備罪
調查員甲,為取得某公務員A 收受賄賂之事證,乃喬裝成某投標廠商之負責人,以洩漏工程底標為對價內容,向A 行求、期約並進而交付賄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行為該當於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但屬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B)甲自始欠缺行賄之意思,不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C)甲行為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D)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單親媽媽甲於取得其5 歲女兒乙之同意,讓乙服下攙有大量安眠藥之果汁後,開瓦斯自殺。鄰居聞到瓦斯味報警,甲獲救,但乙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有權處分自己之生命法益,甲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刑法第275 條第1 項加工自殺罪 (C)甲成立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 (D)因甲與乙相約同死,對甲得免除其刑
甲見A 的車子未熄火,也未上鎖,停在超市門口,遂進入車內持座位上的起子竊取音響。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攜帶」凶器,係指由某地帶至他地之意,如是於竊盜現場持獲,自與此要件不合 (B)起子是卸除音響之工具,不是「凶器」 (C)因甲行竊時,車內無人,起子在客觀上不會對人的身體、生命構成威脅,非屬「凶器」 (D)不論是行竊前即持有,或在竊盜現場臨時取得,均符合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攜帶」之要件
甲涉嫌犯有多起放火罪,於晚上8 時許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隨即進行訊問。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檢察官之訊問不合法,因為除非經有甲之同意或急迫情形,否則不得於夜間進行訊問 (B)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但若認無羈押之必要時,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C)自檢察官訊問被告至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得超過24 小時 (D)檢察官之訊問合法。其雖係於夜間為之,但因放火罪為重大犯罪,不受夜間禁止訊問之限制
檢察官以甲涉犯貪污罪嫌疑重大,有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下列情況何者並非撤銷羈押的理由? (A) 檢察官已將所有證據扣押在案 (B)檢察官對甲作出不起訴處分 (C)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D)甲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若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
甲竊取乙的金錶1 只及筆記型電腦1 臺,另又侵入丙之住宅竊取丙之名牌包1 個。經檢察官依法取得搜索票,搜索票上關於應扣押物之記載為「乙的金錶1 只」。執行搜索時,檢察官發現乙的筆記型電腦1 臺及丙的名牌包1 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皆不得扣押。因上述的搜索票對這兩件物品都沒有記載 (B)僅能扣押乙的筆記型電腦。因可據此證明甲對乙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C)皆可扣押。因可證明甲對乙及丙分別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D)僅能扣押丙之名牌包。因可據此證明甲對丙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甲舉槍朝乙射擊,致乙的頭部遭子彈擊中而傷重不治。丙目睹前述案發的全部過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檢察官得將丙以關係人身分進行詢問 (B)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不得將丙視為證人通知到場並對其詢問 (C)檢察官得將丙當作證人傳喚到場並對其訊問 (D)檢察官得將丙當作被告傳喚到場並對其訊問
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由法官甲審理,辯論終結後,甲突因重病住院,遂由法官乙宣示甲所製作之判決。之後,該案件上訴至第三審,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適逢法官甲、乙二人升任至該高等法院。試問針對該發回更審之案件,甲、乙二人是否應行迴避? (A)甲乙二人均曾參與該案件前審之裁判,故均須迴避 (B)甲應行迴避;乙無庸迴避 (C)甲乙二人因未全程完整參與該案件第一審審判程序,故均無庸迴避 (D)本案屬發回更審之案件,故甲乙二人均無庸迴避
檢察官認甲犯有強盜罪,因而傳喚其至地檢署。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故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非現行犯,亦非通緝犯,不得逮捕之,檢察官所為之逮捕違法,故法院不得裁定羈押 (B)羈押與否之決定,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而非判決,所以受理法院得視案件之繁複程度,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審理檢察官之聲請 (C)法院訊問甲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確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便得裁定羈押,無須考量甲是否有無逃亡之虞或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D)法院縱使確信甲涉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仍應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方得予以羈押
司法警察甲於巡邏時,見有搶匪乙持刀進入某銀樓行搶,立即將乙加以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逮捕乙時,得立即搜索乙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 (B)甲因乙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其他共犯 (C)甲立即搜索乙行搶時所使用停放在銀樓附近之機車後,應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D)甲對乙所為,係合法之現行犯逮捕
司法警察官甲在巡邏時,查獲乙正在竊取中華電信電纜,因為該鎮最近經常接獲偷竊電纜報案,甲未通報檢察官,同日即前往乙的住處逕行搜索,找到好幾捆電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乙是現行犯,甲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規定,至乙的住處附帶搜索 (B)因沒有急迫情形,甲仍然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 條之1,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C)縱使乙反對甲進入其住處,甲找到的多捆電纜,仍有證據能力 (D)若要求甲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將使證據滅失,則甲之逕行搜索為合法
為確認於被告甲身上所扣得之白色粉末是否為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法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調查局鑑定完畢後,向法院提出鑑定報告。下列關於該毒品鑑定報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該鑑定報告屬於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B)該鑑定報告為傳聞證據,但因其合於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故仍有證據能力 (C)該鑑定報告於性質上屬於書證,於當庭朗讀或向被告甲告以要旨,並給予辨明之機會後,即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認定甲犯罪事實之用 (D)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認定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檢察官仍可於審判期日中向審判長請求調查該鑑定報告。審判長應考量鑑定報告之關聯性、必要性及可能性後,以決定是否調查之
甲與乙共同殺害丙,檢察官將二人以涉犯殺人罪嫌的共同正犯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為二個案件,二個訴 (B)就甲之案件而言,乙的本質為證人 (C)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應合一,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D)乙審判中所為不利於甲的陳述,未經依證人作證之法定程序,不能作為論斷甲犯罪之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求訴訟經濟,於簡易程序中,特別設有求刑協商程序,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的求刑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須於偵查中自白犯罪 (B)須經檢察官同意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受緩刑宣告之意思表示 (C)檢察官須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得到法院之同意,始得與被告進行協商 (D)法院在審理後,如認案件有應不受理之情形,不受此求刑協商之拘束
法官製作判決原本時,判決原本主文欄記載被告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依法宣判後,法院書記官製作判決正本時,漏載緩刑2 年,書記官送達判決後發現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書記官發現錯誤後,應自行以處分書更正之 (B)被告縱然發現錯誤後,亦不得請求法官裁定更正 (C)如被告未提起上訴,全案判決確定後,即不得請求更正 (D)上訴期間,應自書記官重新製作判決正本送達後起算
警察於逮捕強盜罪之現行犯甲後,將其帶回警察局進行詢問。於警察局中,警察為確保甲不會造成其他人之危險,搜索其身體,進而發現其褲子口袋內藏有一小包海洛英。關於警察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為保護執法人員之安全,雖無令狀,亦得進行附帶搜索。故警察就甲身體所為之搜索合法,因而取得之海洛英,自有證據能力 (B)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為保護他人之人身安全,雖無令狀,亦得就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為附帶搜索,故所取得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 (C)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可能無證據能力。因為褲子口袋或海洛英與甲所犯之強盜罪並無任何之關連性,所以警察並不得逕為無令狀之搜索。警察所為之搜索不合法,所取得海洛英之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決定 (D)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可能無證據能力。因為警察並未於逮捕後立即搜索,故所為之附帶搜索不合法,所取得海洛英之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決定
甲涉嫌長期竊佔鄰地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審判中徵詢鄰地所有人之意見,經法院同意,與甲進行協商程序,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謂甲願意接受有期徒刑1 年、無緩刑宣告之協商判決,則關於後續程序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未選任辯護人,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甲進行協商 (B)法院如認協商合意對甲顯失公平,得在協商判決中酌減甲之刑度 (C)甲於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訊問終結前,得隨時撤銷協商合意 (D)法院如認被告有其他較重於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應以裁定駁回聲請,改以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乙同時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乙收受判決書後,對所有罪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則認為,乙係針對甲侵吞公款事項提出質疑,並有相當證人證詞為據,僅因無書面證據,故偽造甲之書信,誹謗部分依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第311 條,應不成罪,但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成罪。則第二審法院於撤銷原判決後,應如何改判? (A)僅諭知誹謗部分之無罪判決,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得審判 (B)同時諭知誹謗部分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罪之判決 (C)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但同時在理由欄內說明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係屬有罪 (D)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同時另對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免訴判決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20 日內為之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C)檢察官得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而聲請再審 (D)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於年初在臺北市竊盜乙的手錶及年終另在臺中市竊盜丙的機車,法院判決時,漏未論斷甲竊盜丙部分的犯行,僅就甲竊盜乙部分,諭知甲竊盜,處有期徒刑7 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判決確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檢察官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請求撤銷改判 (B)法院判決並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但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C)法院判決雖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但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D)法院判決並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檢察官不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同一案件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又經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其所提起公訴者,應視為撤回起訴 (B)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應視所為之具體理由,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之效力 (C)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其所為不起訴處分為無效 (D)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其所為不起訴處分仍為有效,但應撤銷
直接審理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下列何種程序事實,並未違反此項原則? (A) 兩次審判期日之開庭因事故相隔16 日 (B)參與審理之法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至第166 條之證據調查程序 (C)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並未顯現於審判庭 (D)宣示判決之法官,並未參與審判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犯強制性交罪嫌,在第一審審理中,甲在法庭上之發言常有令人不解之情況,但第一審法院未予特別注意,直接依刑法第221 條第1 項規定,判處甲有期徒刑7 年,而檢察官與甲均未提出上訴,本案即此確定。嗣後甲進行精神鑑定,發現甲於第一審判決時,已經有精神障礙情事,但第一審法院竟未注意此節,經甲之家人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出聲請後,檢察總長即為甲提起非常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一審法院不得為實體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規定,停止審判程序 (B)第一審法院不得為實體判決,竟為實體判決,係屬判決違背法令 (C)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並無時間之限制,縱本案提起非常上訴時,已為判決確定後3 年,亦屬合法 (D)最高法院所為之非常上訴判決,應撤銷第一審確定判決,同時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甲因涉犯背信罪嫌而被法院羈押。以下有關法院許可停止羈押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提出保證書時應同時完納其所載的保證金 (B)完納保證金後毋須再提出保證書 (C)提出保證金與等值的有價證券時毋須再提出保證書 (D)甲的太太乙得為甲完納保證金
甲與乙在某大樓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因對公共區域清潔費之意見不合,爆發口角,甲批評乙為「不要臉」、「沒水準」,乙則反罵甲三字經髒話。甲乃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乙涉犯侮辱罪嫌,乙得知後十分生氣,亦反訴甲犯侮辱罪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提起反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B)甲之自訴與乙反訴,除有必要先後判決者外,應同時判決 (C)若甲乙於審判中和解,甲撤回自訴,則反訴視為亦已撤回 (D)提起反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共同竊取其父丁的財物。丁發現財物失竊後,隨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經司法警察調查結果,確認為甲、乙、丙三兄弟所為,警察機關旋即將甲、乙、丙三人約談到案,經三人供述坦承不諱,乃報請檢察官偵辦。試就本案回答下列問題。司法警察機關確認甲、乙、丙三人為竊盜犯之後,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A)因竊盜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於調查確認後,應即移送檢察官偵查 (B)甲、乙、丙三人係約談到案,雖確認其為犯罪嫌疑人,仍不得逕行解送檢察官 (C)警察機關應立即諭知對三人之逮捕,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D)警察機關未經被害人丁之授意,不得將三人移送檢察官
(承上題)甲、乙、丙三人嗣經檢察官傳喚到案,經訊問後,其等對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檢察官認定甲、乙、丙三人有犯罪嫌疑,試問檢察官得否逕予追訴? (A)可以。因甲、乙、丙所犯為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B)可以。因甲、乙、丙犯罪嫌疑充足,已達起訴門檻,故得予以起訴 (C)不可以。因本件竊盜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須經被害人丁指明人犯提起告訴,始得加以追訴 (D)可以。因起訴乃屬檢察官專屬權限,基於起訴法定原則,具有犯罪嫌疑充足之案件,即得以起訴
同一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臺北地方法院在2 月11 日訴訟繫屬,5 月3 日判決,6 月1 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2 月25 日訴訟繫屬,4 月12 日判決,5月4 日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免訴判決 (B)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C)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免訴判決 (D)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司法人員懲戒之事由? (A) 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 條第1 項所定,應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卻逕以宣示筆錄代之 (B)於臨退休之際,將所有承辦未結案件之庭期改定於其退休日後 (C)對於依法不得判處專科罰金之行為,僅判處罰金 (D)審理程序中完全禁止辯護人詰問證人
下列何種行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或檢察官倫理? (A) 法官投資經營國家考試補習班 (B)檢察官偵辦案件,應不受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得各自為之 (C)檢察官以其薪資所得之一部分,投資共同基金 (D)法官於下班之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費用
關於法官評論其他法官審判中個案的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發表評論時,應避免影響該個案承審法官之獨立性與公正性 (B)法官發表評論時,應注意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C)法官應避免針對個案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做評論 (D)法官評論其他法官審判中個案的言論自由,不應受到任何限制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於高標準之司法行為應以身作則,以增強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是維繫司法獨立之基礎 (B)法官應確保其於法庭內外之行為,及參與職務內與職務外之一切活動,均足以維繫並促進公眾、法律專業人士及當事人對於法官及司法公正性之信賴 (C)法官不得容許在法庭服務之職員及其他受法官指揮、監督之人藉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任何餽贈及利益 (D)為維繫法官公正客觀之形象,避免產生法官涉入政治之疑慮,法官不得公開發表或講授與現行法律有關之議題;亦不得參與任何形式之公聽會
面對多元及進步的社會,不同專業領域類型之新興犯罪型態,應運而生,檢察官面對涉及相關專業領域犯罪,下列那一項做法,不符檢察官倫理? (A)應隨時充實新知,參與各類專業知能講習或進修,提升本身辦案專業能力 (B)因偵查不公開,可視案件類型,採行團隊辦案模式,除送請專業鑑定外,不宜讓專家參與辦案,以維持案件之中立與秘密 (C)檢察署應建立專組辦案機制,檢察官應落實專組辦案,對於非其熟悉之專業案件,可陳請檢察長移轉他組承辦 (D)檢察官對其承辦之專業案件,經偵查後所得出之心證與專家鑑定意見完全相反時,可以放棄其心證,改採專家之鑑定意見
甲為地方法院資深法官,其獨子於該地院轄區不慎駕車傷人,甲非承審法官,護子心切之甲,應如何抉擇,始不違背法官倫理? (A) 不涉及迴避等程序問題,甲當然可採取請託等一切手段,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蓋護子乃人之常情 (B)甲不應進行任何形式之關說或請託,以維護司法獨立 (C)甲應儘量保持低調,但得讓法官同僚知道孩子涉案 (D)甲代其子撰寫答辯狀,並表明為其代理人
法官甲之配偶乙為律師,同住在法官甲之職務宿舍內。乙時常利用甲上班不在宿舍內之時間,在該宿舍內接見委任人。某甲發現上情,以如何處置為宜? (A)若乙係利用其夫之身分、名望等牟取委任人之信賴,則應禁止乙在宿舍內接見委任人;若無此情形,即無禁止之必要 (B)若乙受任處理之案件非其夫甲審理者,甲既毋庸迴避之,自無理由禁止乙在甲之宿舍內接見委任人;惟法官甲仍以避免在場為宜 (C)若乙之委任人不知其處所為法官職務宿舍,則可接見之;倘乙事先已告知委任人其處所為法官職務宿舍,或委任人已自行知之者,則應禁止乙利用該處所接見委任人 (D)放任乙在法官職務宿舍接見委任人,易使委任人及通情達理之旁觀者看來誤以為乙及其委任人可以在案件之處理上享有特別之待遇,不論事實上有無此不當情形,均不容許乙繼續利用宿舍接見委任人
律師法第37 條之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不包括: (A)法官助理 (B)書記官 (C)司法事務官 (D)法院政風人員
律師與當事人在委任關係存續期間,不應發展男女感情或性關係。下列何者並非其專業倫理上的理由? (A) 潛在的利益衝突 (B)影響客觀獨立判斷 (C)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心理壓力或利用當事人有求於己的處境 (D)違反善良風俗及傳統道德
依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精神,關於律師倫理之特質,下列何種敘述有誤? (A) 商業性 (B)專業性 (C)獨立性 (D)公益性
關於律師犯罪行為與律師懲戒事由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已婚之律師因與配偶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遭判刑5 個月,得易科罰金。因僅涉及私德,不得作為懲戒律師之事由 (B)律師因與鄰居口角發生互毆情事,因傷害罪被判處拘役確定。其情節不重大,不得作為律師懲戒事由 (C)律師因過失犯罪被判刑,雖非當然得懲戒事由,但若可認為未謹言慎行,情節重大,仍可能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遭受懲戒 (D)已婚之律師在色情酒店多次與女陪侍生(部分為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因未有判刑確定之情形,即使檢舉者對之已提出充分證據,無論其情節是否重大,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
律師宣傳業務之下列方式,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 (A) 保證勝訴,敗訴退費 (B)歡迎老客戶介紹新客戶,每介紹一新客戶將略致薄酬 (C)本律師為司法官訓練所第XX 期結業,XX 大學兼任講師 (D)僱用業務員至醫院急診室對車禍傷患發放名片及宣傳單
甲律師接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委任向A 追討房產,訴訟進行當中,A 擬向財政局提起國賠案件訴訟,問甲得否接受A 的委任? (A) 追討房產和國賠案件為不同性質之案件不相影響,甲可以接受A 的委任 (B)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現在是甲的當事人,國賠案件係以財政局為對造,因此有利益衝突,不得受任 (C)國賠案件係向臺北市政府國賠會提起,並非向財政局提起,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D)如果A 只委任甲向國賠會請求則得受任,但提起國賠訴訟則不得受任
檢察官於職務外之假日公餘時間,一樣享有私領域之生活,但從事下列那一項活動,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 (A)前往寺廟,參加法會、媽祖鑾轎出巡遶境 (B)學習舞蹈課程,參加國標舞比賽 (C)前往政黨黨部,投票選舉黨代表 (D)參加大學法律系同學會,有許多律師同學出席
甲開車載乙同遊,與丙駕駛之車輛相撞,甲、丙兩人皆因超速而有過失,結果乙、丙兩人受傷。丙委任A 律師向法院提起請求甲損害賠償之訴。後來,乙也希望向丙請求損害賠償,請問A 可否代理乙對丙提起訴訟? (A) 可以,但是必須經法院同意才可以 (B)不可以,因為律師不應從事任何會引起前案當事人丙不悅的事情 (C)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不同案件,在前案件中,乙根本不是當事人 (D)不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有實質關連之事件,A 有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