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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2 年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5 題申論題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成立「大新企業社」,經營車輛維護
及保管業務,並推由甲擔任該企業社之事務執行人。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
1000 萬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護,約定每月費用3
萬元,並應於丁回國時交還汽車。三個月後,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價購買該車,
認有利可圖,擅自將該車以12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汽車過戶及交付與該不知情而無
過失之富商。甲得款後全數放置在設有保全系統之自宅保險箱內,全部款項卻於深
夜遭竊,惟甲已投保竊盜險1000 萬元。其後,甲仍繼續出具該企業社之收據傳真
給丁,通知丁按月將汽車維護保管費用匯至「大新企業社」帳戶,丁前後共匯入27
萬元。一年後丁返國發現上情。試問:
丁對其車輛遭私自出售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20 分)
丁對其匯款27 萬元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15 分)。
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車所得款項遭竊為由,主張免為給付義務?丁可否請求甲讓
與甲對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10 分)
甲、乙二人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
會會款在A 地上興建B 屋,並將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
會款。甲得知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甲請求丁「拆除B 屋」,並「返還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甲請求戊「拆除B 屋」、「自B 屋遷出」,並「返還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
無理由?(15 分)
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15 分)
(請接第二頁)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司法官
全三頁
第二頁
20150
甲已喪妻,有一子丙。乙已喪夫,有一子丁。其後,甲與乙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
制。甲於婚後,以其婚後職業所得購買A、B 二屋。甲將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A 屋贈與乙,將價值1000 萬元之B 屋贈與丙,並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 年後,甲有外遇,乙因而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乙起訴前,
甲以其婚後薪水中之100 元購買彩劵,中獎而得有獎金100 萬元,另有婚後職業所
得100 萬元。乙有婚前財產C 屋一棟,乙於與甲結婚後,提起本訴之前,為裝修C
屋而負債100 萬元。乙除A 屋、C 屋外,尚有退休時領取之勞工保險給付100 萬元。
又甲於訴訟繫屬中,辦理退休,得有退休金200 萬元。試問:
法院於判決離婚時,就甲、乙間剩餘財產之分配應如何判決?(35 分)
若判決確定後,乙旋即死亡,丁得否向甲或丙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 分)
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102 年4 月5 日下午2 時許駕駛某車號自用小客車,
在臺北市某路口因違規左轉及闖紅燈,過失撞及當時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造成甲
之腳踏車全毀及其右腿骨折與腦震盪等傷害,住院治療20 日,目前支出醫藥費新
臺幣(下同)25 萬元,後續尚須追蹤治療及復健。
若甲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數額之損害賠
償。」問:此一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程序法理?另若甲乃表明: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最低額度12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中表示受有目前已支出醫藥費25 萬元、
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如法官在審理中未
告諭原告可請求腳踏車損害額及後續治療費用等,原告對之亦未追加請求或擴張
聲明主張之,而於開庭二次後,法院即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醫藥費25 萬元及精
神慰撫金65 萬元有理由,其餘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判決確定後,甲乃另行
起訴請求腳踏車損害2000 元及後續治療費用30 萬元。問:此一判決程序是否違
法?甲之另訴是否合法?(20 分)
若系爭案件審理中,乙抗辯其未闖紅燈,因該行車紀錄器已遺失,乃請求傳訊當
時曾看過該行車紀錄器內容的警員丙,若法官內心認為該警員可能之證述不足採
信,故無傳訊必要,惟在審理中及判決中均未說明其為何不傳訊丙之理由,其審
理程序及裁判是否有程序瑕疵?試說明之。若兩造對於乙是否有過失,向審判長
共同表示兩造合意選任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該鑑定機構鑑定結果認定乙僅占
六成過失比例,問:法院可否基於其他事證而自行認定乙之過失比例為五成?甲、
乙之上開合意是否與仲裁鑑定契約相同?試說明之。(20 分)
(請接第三頁)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司法官
全三頁
第三頁
20150
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積欠其購買電腦器材之價金尾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500 萬元。乙除否認有價金尾款未付清外,並
另抗辯縱認有欠價金尾款500 萬元,但甲尚欠其運費代墊款100 萬元,其得以該
100 萬元抵銷系爭價金尾款。甲則否認乙有代為墊付運費之事實。第一審法院認乙
抵銷抗辯成立,判決乙應給付甲400 萬元後,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
乙於上訴理由中另抗辯甲之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27 條第8 款規定之2 年時效
而消滅,其得拒絕給付;並主張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甲在法庭外辱罵其是
詐騙集團、偽君子,其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對甲有慰撫金500 萬元之債權,
自得以之抵銷系爭買賣價金500 萬元。甲上訴理由則補充主張其並無給付運費義務,
兩造已在乙提貨時約定運費應由乙負擔,故其得拒絕給付;並否認有公然侮辱乙,
且表示不同意乙在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及慰撫金之抵銷抗辯,復陳稱法院如認其
500 萬元價金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則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該500 萬元。試附
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甲、乙在第二審各自提出之主張及抗辯內容,究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抑
為訴之追加、變更,或為反訴?乙在第二審就運費代墊款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
否得另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之?(15 分)
如果本件第一審法院依甲之聲請,於判決中諭知甲得於供擔保135 萬元後假執行,
但因乙未為免假執行之聲請,故未同時宣告乙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則乙有何
救濟方法以避免其財產在第二審審理終結前遭甲實施假執行程序?又如甲就第一
審法院宣告之供擔保額不服,依法應如何救濟?(10 分)
如本件僅有乙提起上訴,甲除主張乙上訴不合法外,並未提起上訴,則甲嗣於第
二審審理期間,得否另提起附帶上訴?如甲提起附帶上訴後,乙撤回上訴,則甲
在第二審之附帶上訴程序是否仍有效而存續?(10 分)
六、甲因好友介紹,購買乙所有之公寓及基地應有部分(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甲付清
價款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15 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知悉系爭房屋早
在2 年前即為丙占有使用中。甲乃向丙表示伊係現在系爭房屋所有人,丙占有系爭
房屋並無正當權源,丙則否認之並拒絕搬遷。甲因居住需要,乃以丙無權占有系爭
房屋為原因事實,本於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丙應遷讓交還系
爭房屋與甲。丙於第一次準備期日,提出其與乙訂定並經公證之書面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為證據,其上記載:承租人丙向出租人乙承租系爭房屋,期間自98 年1 月1
日起算6 年,承租人應交付並已交付出租人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押租
金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逐月抵付租金,押租金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無息退還等內容。
丙並據以辯稱:伊對系爭房屋有租賃權,且已依約支付租金,並非無權占有云云。
甲當即援引丙提出之證據及抗辯事實,追加聲明:丙應給付甲押租金50 萬元。丙
則聲明:不同意甲追加聲明,對甲所為全部之請求,請予以駁回。訴訟進行中,丙
愈覺不安,乃請教其律師是否得對乙請求返還押租金50 萬元。
請就甲、丙之聲明及主張,闡明及整理其間之訴訟關係,擬定審理程序,並說明
其依據。(40 分)
承上題,請依所定之審理程序,論述甲對丙之訴有無理由。(30 分)
丙請求乙返還押租金50 萬元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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