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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2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司法官「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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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訊公司為一公開發行公司(下稱A 公司),其最大股東為B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B 公司)。B 公司持有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7%之股權。A 公司 設有五席董事,B 公司指派其代表人甲與乙依公司法第27 條第2 項規定分別當選A 公司之董事,甲並被推選為A 公司之董事長。因為B 公司為A 公司之最大股東, 其就A 公司業務之執行經常且實質指揮A 公司之董事甲、乙及總經理丙。請附理 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倘B 公司之上述指揮行為,致A 公司受有損害,則A 公司之小股東丁是否得依 公司法之相關規定,主張B 公司就其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0 分) 若A 公司擬購買平板電腦一批供員工使用,總經理丙乃決定向B 公司購買,並呈報 董事會,董事會中甲與乙皆投下贊成票。請問該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如何?(10 分)
甲、乙、丙為公開發行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三大股東,早期係由 甲、乙及其支持之人擔任A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則由丙及其支持之人擔任。隨著世 代交替,甲之子丁接班成為A 公司董事長,丙之子戊也子承父業擔任A 公司監察 人。丁在海外以他人名義開設B 公司從事投資,因鉅額虧損,遂主導A 公司董事會 通過轉投資B 公司之議案,意在彌補其個人之損失。戊起疑,乃要求丁在A 公司匯 出投資款前,提出投資B 公司之計畫細節。丁眼見紙包不住火,遂透過其父親甲, 請其向戊之父親丙關說。戊事父至孝,在父親之要求下,停止上述之檢查。又為免 除後患,丁擬於今年股東常會修改章程,減少監察人席次,並藉由配票使戊無法當 選。戊忍無可忍,即以行使監察權為由,要求A 公司提供股東名簿以資對抗。A 公 司則以該股東名簿不在監察權行使之範圍內為由而拒絕。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丙影響監察人戊,致戊停止檢查行為,終致A 公司匯出投資款項而蒙受損失。依 公司法之規定,丙就該筆損失應否對A 公司負責?(15 分) A 公司拒絕交出股東名簿,是否合法?(25 分)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司法官 全二頁 第二頁 20140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予乙銀行,擔保乙銀行對甲之債權。甲並應乙銀 行之要求,以該房屋為標的物,向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附加抵押權條款,指定乙 銀行為被保險人。試依以下二個不同前提,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若丙保險人審查甲所提出的要保申請書後,表示同意承保,但於保險單上加註 「須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契約才能生效」之文字,而該加註之文字為要保申請書 所沒有。請問:甲、丙間的保險契約是否成立生效?(20 分) 若保險期間屆滿前,經丙保險人訂定合理期間通知甲繳納續期保險費,惟於繳納 期限屆至後,甲仍未繳納,丙保險人得否終止保險契約?若丙保險人行使終止權 之後,發生保險事故,房屋焚燬,丙保險人得否以保險契約已經終止為由對抗抵 押權人乙銀行?(20 分)
A 公司之董事長甲,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發 票日為民國102 年10 月1 日、付款人為B 商業銀行、付款地為B 商業銀行總行營 業處之地址,且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無記名支票,交付給乙,以支付所積欠 之款項。甲於代表A 公司簽發該支票時,除於該支票上之發票人欄位中蓋用A 公司 及甲個人之印章(俗稱公司大、小章)外,又於發票人欄位之外親自簽名。其後,乙 於民國102 年8 月15 日為轉讓該支票給丙,遂在該支票正面之受款人處填上丙之姓 名,並將該支票交付給丙。丙於受讓該支票後,在民國102 年9 月1 日將票據背書 轉讓給丁,並於該支票之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但未於「禁止背書轉 讓」字樣旁邊簽名。其後,丁於民國102 年9 月15 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戊。戊 乃於民國102 年10 月3 日委託C 商業銀行向B 商業銀行提示請求付款,B 商業銀 行則以A 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中存款金額不足為由,將該支票退票,並開立退票理 由單。試問:若戊向甲個人請求支付票款,有無理由?又若甲拒絕付款,戊得否向 乙或丙行使追索權?(40 分)
上市公司A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於今年5 月10 日將該公司今年第1 季財務報表,每股盈餘為負0.85 元,誤植為正0.85 元(亦即虧損誤植為賺錢)。 而該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後,造成該公司當日股價急漲,惟於同日正確財報 數字更正後,旋即造成該公司股價下跌,致投資人受有損失。經查,當日適逢流行 疾病事件突然爆發,台股大盤暴跌,A 公司股價下跌之部分原因亦肇因於此。 前述誤植事件發生後,經媒體披露,證券投資人保護團體(下稱投保團體)連續接 獲今年5 月10 日買進A 公司股票之投資人來電及書面申訴,爰決定依據證券交易 法及相關法律對A 公司及有關人員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受害投資人進行求償。假設 你為投保團體之律師負責研擬本件之訴訟策略,請問:本件最有可能成立之證券交 易法上請求權依據為何?本件訴訟中,被告最有可能提出的抗辯為何?對此抗辯, 原告要如何答辯?本件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較合法理?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最 高法院之實務見解為何?(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