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原係一家專業晶圓代工公司,甲為A 公司董事長。
甲以替代能源前途無量,為使A 公司能早日從事太陽能電池製造為由,甲一人擅自
決定將A 公司所擁有之晶圓廠房及機器設備,以新台幣50 億元賣予B 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B 公司)。事實上,前述晶圓廠房及機器設備,約占A 公司總資產之百分
之九十,遭甲出售後,A 公司營業幾乎全無,僅剩些許晶圓原料代理業務。此外,
經查前述買賣之交易價格其實遠低於市場行情,B 公司董事長乙並依甲、乙之私下
約定,支付甲3 億元之不法回扣。事件爆發後,甲去職,丙接任A 公司董事長。請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A 公司之新任董事長丙,主張前述出售晶圓廠房及機器設備之行為,對A 公司
不生效力,試問其法律依據為何?
股東丁等人,對前述董事長甲收取回扣3 億元之行為,決定請求民事賠償。試問
依法,丁等人得否請求對自己賠償或對公司賠償?(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說明其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