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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7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司法官「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向乙的住所地之C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命被告乙返還M 機器及返還因使用M 機 器的不當得利計新台幣(以下同)120 萬元。甲主張自己於前年由訴外人丙售讓而 取得M 機器的所有權,乙無權占有並使用該M 機器生產商品長達二年,該M 機器 在同業間年租金行情至少60 萬元;乙則抗辯M 機器是其向原出租人丁買受取得, 自己才是M 機器的所有權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在第一次的言詞辯論期日, 甲以言詞追加請求C 法院確認甲對M 機器的所有權存在;乙隨即在當庭以言詞提起 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反訴原告乙對M 機器的所有權存在。試問:乙所提的反訴是否 合法?(25 分)
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起訴請求(A)聲明:乙應將系爭 土地返還予甲;(B)聲明:乙應給付甲新台幣100 萬元之租金;(C)聲明:乙 應給付甲新台幣100 萬元之損害金。關於(A)聲明,甲主張甲乙就該土地之租賃契 約已屆期,因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土地。關於 (B)(C)聲明,甲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乙應給付占有土地二年期間(民國91 年至 92 年)之租金或損害金,每年50 萬元,二年共100 萬元。試問:(25 分) 就甲所提關於(A)聲明之二請求權依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判決? 就甲所提之(B)(C)二聲明,法院應如何闡明與判決?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原告X 以Y 為被告,起訴請求Y 給付新台幣200 萬元之貨款。於第一審言詞辯 論期日,經審判長許可,Y 委任其子Z 為訴訟代理人,並授予特別代理權,到場 參與辯論。是日,X、Z 經審判長斡旋後,成立訴訟上和解。嗣發現Z 斯時僅為 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則上開和解效力如何?(10 分) 原告X 以Y 為被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即訴之聲明)Y 給付價款 新台幣250 萬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Y 因無能力給付,為確保解決紛爭,經 審判長斡旋,Y 之父Z 同意參加和解,改由Z 給付X 新台幣200 萬元(X 其餘 之請求拋棄),而於X、Z 間成立訴訟上和解。嗣於和解後,Z 以其同意參加和 解係因錯誤所致,現已合法撤銷其意思表示,故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 和解內容,則X 可否對上開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或Z 可否另行對X 起訴,請求 確認上開和解債權不存在?(15 分)
甲依買賣契約關係,以出賣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交付買賣標的物汽車一輛,第 一審法院判決乙應將該買賣標的物汽車交付甲,判決後第二天,該買賣標的物之汽 車因遭法院拍賣而陷於給付不能,試就下列問題分別說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裁 判:(25 分) 如乙未上訴,甲提起上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賠償損害。 如乙提起上訴,甲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 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