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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7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司法官「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向乙的住所地之C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命被告乙返還M 機器及返還因使用M 機
器的不當得利計新台幣(以下同)120 萬元。甲主張自己於前年由訴外人丙售讓而
取得M 機器的所有權,乙無權占有並使用該M 機器生產商品長達二年,該M 機器
在同業間年租金行情至少60 萬元;乙則抗辯M 機器是其向原出租人丁買受取得,
自己才是M 機器的所有權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在第一次的言詞辯論期日,
甲以言詞追加請求C 法院確認甲對M 機器的所有權存在;乙隨即在當庭以言詞提起
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反訴原告乙對M 機器的所有權存在。試問:乙所提的反訴是否
合法?(25 分)
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起訴請求(A)聲明:乙應將系爭
土地返還予甲;(B)聲明:乙應給付甲新台幣100 萬元之租金;(C)聲明:乙
應給付甲新台幣100 萬元之損害金。關於(A)聲明,甲主張甲乙就該土地之租賃契
約已屆期,因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土地。關於
(B)(C)聲明,甲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乙應給付占有土地二年期間(民國91 年至
92 年)之租金或損害金,每年50 萬元,二年共100 萬元。試問:(25 分)
就甲所提關於(A)聲明之二請求權依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判決?
就甲所提之(B)(C)二聲明,法院應如何闡明與判決?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原告X 以Y 為被告,起訴請求Y 給付新台幣200 萬元之貨款。於第一審言詞辯
論期日,經審判長許可,Y 委任其子Z 為訴訟代理人,並授予特別代理權,到場
參與辯論。是日,X、Z 經審判長斡旋後,成立訴訟上和解。嗣發現Z 斯時僅為
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則上開和解效力如何?(10 分)
原告X 以Y 為被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即訴之聲明)Y 給付價款
新台幣250 萬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Y 因無能力給付,為確保解決紛爭,經
審判長斡旋,Y 之父Z 同意參加和解,改由Z 給付X 新台幣200 萬元(X 其餘
之請求拋棄),而於X、Z 間成立訴訟上和解。嗣於和解後,Z 以其同意參加和
解係因錯誤所致,現已合法撤銷其意思表示,故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
和解內容,則X 可否對上開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或Z 可否另行對X 起訴,請求
確認上開和解債權不存在?(15 分)
甲依買賣契約關係,以出賣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交付買賣標的物汽車一輛,第
一審法院判決乙應將該買賣標的物汽車交付甲,判決後第二天,該買賣標的物之汽
車因遭法院拍賣而陷於給付不能,試就下列問題分別說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裁
判:(25 分)
如乙未上訴,甲提起上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賠償損害。
如乙提起上訴,甲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
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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