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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4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司法官「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主張乙向其承租坐落桃園市之土地一筆,約定租期三年,乙擅將該土地轉租於丙 ,茲因租期業已屆滿等情,爰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向乙、丙住所地之台灣新竹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丙返還該土地。乙、丙則辯稱租期屆滿後,甲未即表 示反對續租,租約已發生默示更新之效果。丙為乙之親戚,經乙允許而使用該土地 ,並非轉租等語。問: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是否有管轄權?(7 分) 設該土地為甲所有,審判長可否曉諭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主張?(10 分) 如甲合併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丙返還該土 地,應由何法院管轄?(8 分)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本於民法第767 條 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判令乙返還該房屋。乙抗辯該房屋為其所有,縱非其 所有,其亦有占有之正當權源云云。試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應由何人就何等事實負舉證責任。(15 分) 如受訴法院審理結果認該房屋係甲所有,且乙亦無占有之正當權源,判決乙敗訴 確定後,乙另行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該房屋之所有權存在,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 則?(10 分)
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甲所有A 房屋坐落於乙所有B 土地上,乙起訴請求甲將A 房屋拆除並交還B 土 地與伊,起訴時A 房屋及B 土地之交易價額依序為新台幣(下同)160 萬元及 120 萬元。嗣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為乙全部敗訴之判決,乙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試問乙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若干?(13 分) 當事人於第三審上訴利益額數增加後,主張第三審法院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事由,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未逾增加後上訴利益額數,試問其再審之訴是否合法?(12 分)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司法官、行政執行官 全一張 (背面) 30130 30430
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572 條之1 第1 項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 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此項規定,依同條第5 項規定於 夫妻同居之訴準用之。試問當事人於夫妻同居之訴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 請求法院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審理結果,如 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就附帶請求部分,應如何處理?如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時,就附帶請求部分,應如何處理?請分別說明之。(15 分) 甲向法院起訴主張,乙向其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屆期未為清償,請求乙如數給 付。於訴訟中,乙抗辯該借款業已清償,並勾串證人丙具結為虛偽之陳述謂:該 借款確已清償云云,致甲受敗訴判決確定。嗣丙因涉嫌偽證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甲乃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0 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並因乙 積極處分其財產,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另向法院陳明願供擔 保以代釋明,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試問甲之假扣押聲請得否准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