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被告因運輸毒品案,高等法院採用「緝毒警員親眼目睹之目擊紀錄、其他警員訪
談關係人之訪談筆錄,以及緝毒警員根據目擊紀錄與訪談筆錄所作成之毒品運輸
分析報告」等證據,判決被告有罪;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上訴理由指摘上述目擊
紀錄、訪談筆錄、分析報告,均欠缺證據能力。
問:被告僅以證據欠缺證據能力,得否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上訴理由?試申論之。
(12 分)
甲、乙為同學,租住於同一住址;某日,甲發生車禍,致人於死;唯恐判罪影響
學業,乃擅自取用乙之身分證,以乙之姓名至警局自首;果然蒙混過關,移送書
記載乙為犯罪嫌疑人。及至檢察官偵查,甲親自到庭應訊,檢察官未查覺姓名之
誤,起訴書因循記載被告姓名為乙;迨至第一審審判,甲如法炮製,仍以乙之姓
名應訊;故第一審判決書判決乙有罪。第一審判決書送達,由甲收受判決;甲以
乙之姓名提起上訴,並到庭辯論;第二審審理時始發覺上述冒名情形。
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理由安在?(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