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官 94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司法官「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某甲在台北市,對於某國派至我國之代表某乙,犯故意傷害罪。我國之司法警察某 丙,持拘票在台北市逮捕某甲之時,某甲又對某丙犯妨害執行職務罪。某甲之住所 在高雄市。試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其理由: 某甲所犯之故意傷害罪,那些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5 分) 某甲所犯之妨害執行職務罪,那些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5 分) 某甲所犯之故意傷害罪與妨害執行職務罪,可否合併管轄?現行法律規定,有何 利弊得失?(15 分)
甲傷害乙,乙傷重住院,歷一月始痊癒,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期間一年,並命甲 向乙支付醫療費用貳拾萬元及精神慰藉金參拾萬元,甲於緩起訴期間又涉嫌竊盜被 提公訴,問: 撤銷緩起訴後,甲請求返還已支付之伍拾萬元給付,有無理由,試加評論。 (12 分) 如甲之竊盜案嗣經諭知無罪之判決確定,甲被撤銷之傷害緩起訴,有無救濟之 途?試加評論。(13 分)
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被告因運輸毒品案,高等法院採用「緝毒警員親眼目睹之目擊紀錄、其他警員訪 談關係人之訪談筆錄,以及緝毒警員根據目擊紀錄與訪談筆錄所作成之毒品運輸 分析報告」等證據,判決被告有罪;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上訴理由指摘上述目擊 紀錄、訪談筆錄、分析報告,均欠缺證據能力。 問:被告僅以證據欠缺證據能力,得否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上訴理由?試申論之。 (12 分) 甲、乙為同學,租住於同一住址;某日,甲發生車禍,致人於死;唯恐判罪影響 學業,乃擅自取用乙之身分證,以乙之姓名至警局自首;果然蒙混過關,移送書 記載乙為犯罪嫌疑人。及至檢察官偵查,甲親自到庭應訊,檢察官未查覺姓名之 誤,起訴書因循記載被告姓名為乙;迨至第一審審判,甲如法炮製,仍以乙之姓 名應訊;故第一審判決書判決乙有罪。第一審判決書送達,由甲收受判決;甲以 乙之姓名提起上訴,並到庭辯論;第二審審理時始發覺上述冒名情形。 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理由安在?(13 分)
甲公務員因圖利罪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中,檢察官以被告甲認罪並指認其他 共犯作為交換條件,許諾將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並科以最低之法定刑。甲同意 且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認罪並指認其他涉案共犯。試問: 如要此協商(程序)有效成立,必須附有那些條件?(13 分) 如果甲反悔,撤銷協商之合意將產生何種後果?(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