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IC 晶片的甲電子工廠,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由於保險金額龐大,又
涉及高度專業知識,因此保險人應要保人的請求,同意由要保人起草附加條款,經
保險人同意後,連同保險人所提供的火災保險基本條款,釘在一起,蓋了騎縫章,
共同構成保險契約的一部分。
其後,在保險期間内,發生火災。但是當事人雙方對於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及附加條
款内各有一段文字,解釋不同,發生疑義。試問:
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的文字疑義與附加條款的文字疑義之解釋方法各如何?(10 分)
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試
就上例評論本條項的立法得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