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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4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司法官「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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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甲公司全部資產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全部負債為新臺幣貳佰萬元。現甲公司 擬貸款與其業務有往來之乙公司。試就公司法之規定及法理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得貸與之款項最高為多少?是項貸與是否須經甲公司股東會之決議通過? (12 分) 若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授權由董事會決定董事、監察人之報酬,該股東會決議之 效力如何?(13 分)
甲為向乙支付買賣價金,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發票地及付款地皆在台北市、付款人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之支票一紙,交付給乙。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如乙未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直接向甲請求支付票 款,則甲得否拒絕付款?(12 分) 又如其後,甲曾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貨物有重大瑕疵為由解除買賣契約 ,而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將支票背書轉讓給善意之丙,以清償對丙之借款 ,則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遭拒絕,並作成退票理由 單後,得否向甲、乙行使追索權?(13 分)
甲進口一貨櫃之大蒜球,委由乙航運公司於三月間自新加坡運送來台,乙將該貨櫃 裝載於甲板上,遽料運送期間發生貨物毀損。 甲主張乙未經其同意擅自將該貨櫃裝載於甲板上,應對致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乙 則以下列二個理由為抗辯,試分析乙之抗辯是否有理? 貨櫃裝載於甲板上,乃屬航運習慣。(10 分) 載貨證券背面條款載明:「運送人得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並無需載明於載貨證 券,運送人對因而造成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15 分)
生産IC 晶片的甲電子工廠,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由於保險金額龐大,又 涉及高度專業知識,因此保險人應要保人的請求,同意由要保人起草附加條款,經 保險人同意後,連同保險人所提供的火災保險基本條款,釘在一起,蓋了騎縫章, 共同構成保險契約的一部分。 其後,在保險期間内,發生火災。但是當事人雙方對於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及附加條 款内各有一段文字,解釋不同,發生疑義。試問: 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的文字疑義與附加條款的文字疑義之解釋方法各如何?(10 分) 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試 就上例評論本條項的立法得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