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附具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甲執有乙所簽發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面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本票,
屆期提示不獲付款,聲請法院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聲
請法院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執行法院於九十年一月一日發給債權憑證。嗣
甲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該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再度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乙之
財產,乙為時效抗辯,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對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其訴有無理由?(13 分)
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始滿二十歲,因其法定代理人乙旅居美國,甲乃於同
年一月一日未經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向建商丙訂購價格為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
之預售套房一間,當場交付定金五萬元,並按月繳交分期款二萬元至同年五月。
丙於訂約後,於同年二月間催告乙應於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前答覆是否承認甲之購
屋行為,乙置之不理。丙乃主張乙於上開期限內不為確答,視為拒絕承認,其與
甲所訂立之購屋契約不生效力,其主張有無理由?(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