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設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分別出售A、B 兩間預售屋給乙、丙。
A 屋尚未屆約定交屋期前,已出現明顯瑕疵並有危害安全之虞,乙乃催告甲儘速
修補,並表示於修補完成前,暫停繼續支付價金。甲拒絕修補,且請求乙支付其
已暫停支付之價金。乙不但拒絕支付且對甲表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
部價金。請問:甲、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10 分)
B 屋交付且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丙花費鉅資裝潢而作KTV 營業用。交屋後一
年半,該屋因當初與甲有承攬關係之營造廠商之施工不當而嚴重漏水,導致丙之
裝潢毀損而損失一千萬元,且停業一個月而減少收入一百萬元。丙請求甲賠償前
述合計一千一百萬元之損害時,甲依兩造之預售屋定型化買賣契約條款約定:「出
賣人僅就交屋後一年內發生之瑕疵負修繕責任,逾期概不負責」,而拒絕賠償。法
官應如何判決?(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