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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2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司法官「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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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 人員到會備詢,請問:(25 分) 一般人民有無出席備詢之義務? 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員有無出席備詢之義務?那些人可以免此義務? 司法院大法官有無做出相關的解釋?
總統提名大法官,日前業經立法院同意,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為何曰大法官非第四審?(8 分) 大法官是不是法官?理由安在?(8 分) 新任大法官是否均享有終身職待遇?憲法增修條文如何規定?此規定之背景如 何?(9 分)
民國八十一年修正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 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第六條:「違反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 下罰金。」請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分析上述規定的合憲性及其效力。 (25 分)
何謂外國人?外國人之基本權利保護是否應與本國人民相同?試舉例,並依中華民 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