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醫學最新發現為基礎所研製的健康食品A尚未在我國上市,A的台灣代理商甲即製作大幅廣告極力鼓吹該項醫學發現,預告A即將正式輸入台灣「限量販售,預訂從速,以免向隅」,並洽購國內各大報全頁彩色版面準備刊登。結果,部分報社以廣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為由拒絕刊登,另一部分報社刊登後以遭主管機關處罰為由,要求甲於原定廣告價格之外另行支付其因此所受損失;少數刊登而遭處罰的報社,則與甲分別控訴主管機關違法侵害營業自由及言論自由。案經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甲擬與遭處罰報社共同委任律師聲請大法官解釋,促其宣告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廣告限制規定(詳如參考法條)違憲。請問:遭處罰報社部分,聲請解釋事由及其理由應敘明那些重點?甲的部分,聲請解釋事由及其理由,除與報社部分相同者外,又應另行補敘那些重點?(與本件聲請案無關者,縱屬論理有據亦不予計分)(二十五分)參考法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一項)第十五條:「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傳播業者刊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者⋯應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四項)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三: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中華民國憲法全一張(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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