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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1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91 年(2002)司法官「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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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案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獲判不予賠償確定後,以國家賠償法對審判管轄之規定及所採訴訟程序,顯已侵害其訴訟權為由,擬聲請大法官解釋。請以司法院大法官所作相關解釋為例,闡明「訴訟基本權」之內涵與功能,並據以評析某甲聲請釋憲之理由。(二十五分)
以醫學最新發現為基礎所研製的健康食品A尚未在我國上市,A的台灣代理商甲即製作大幅廣告極力鼓吹該項醫學發現,預告A即將正式輸入台灣「限量販售,預訂從速,以免向隅」,並洽購國內各大報全頁彩色版面準備刊登。結果,部分報社以廣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為由拒絕刊登,另一部分報社刊登後以遭主管機關處罰為由,要求甲於原定廣告價格之外另行支付其因此所受損失;少數刊登而遭處罰的報社,則與甲分別控訴主管機關違法侵害營業自由及言論自由。案經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甲擬與遭處罰報社共同委任律師聲請大法官解釋,促其宣告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廣告限制規定(詳如參考法條)違憲。請問:遭處罰報社部分,聲請解釋事由及其理由應敘明那些重點?甲的部分,聲請解釋事由及其理由,除與報社部分相同者外,又應另行補敘那些重點?(與本件聲請案無關者,縱屬論理有據亦不予計分)(二十五分)參考法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一項)第十五條:「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傳播業者刊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者⋯應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四項)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三: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中華民國憲法全一張(背面) 3016
立法委員某甲接受民眾某乙陳情,指控副總統某丙曾於日前與友人之聚會中,對某乙有所謂「性騷擾」之舉動,遂於立法院內召開記者會公布此一檢舉,並於院會中要求行政院院長調查,如涉及刑責,並應追究之。為避免發生官官相護,某甲又提案主張於立法院內成立跨黨派之調查委員會,並依其決定,作為日後是否彈劾副總統某丙之依據。請分析本案可能涉及之憲法問題。(二十五分)
大法官於第四一九號解釋關於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院長之解釋案件之解釋理由書中指出:「設置憲法法院掌理違憲審查之國家(如德國、奧地利等),其憲法法院從事規範審查之際,並非以合憲、違憲或有效、無效簡明二分法為裁判方式,另有與憲法不符但未宣告無效、違憲但在一定期間之後失效、尚屬合憲但告誡有關機關有轉變為違憲之虞,並要求其有所作為予以防範等不一而足。」其中﹃與憲法不符但未宣告無效﹄與﹃尚屬合憲但告誡有關機關有轉變為違憲之虞,並要求其有所作為予以防範﹄,兩者之裁判方式其法理依據為何?又大法官第四一九號與第五二○號(關於核四預算停止執行)兩號解釋之結果究屬違憲?合憲?或前述其他三種裁判(宣示)方式之那一種?試說明之。(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