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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中華民國憲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公證人 30 題

甲直轄市制定建築廢棄物管理自治條例,行政院以中央監督機關認其訂 定之罰則逾越地方制度法之授權,而函告不予核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行政院函告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甲直轄市不服行政院之函告,應由何者代表甲直轄市提起行政救濟? 程序為何?(10 分) 甲直轄市認為行政院之函告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可否 直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10 分)
18 歲公民權修憲案因未達公民投票複決門檻而未獲通過,有論者主張憲 法增修條文第12 條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 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其門檻過高,顯 然違反憲法保障國民主權原則。請依大法官歷來憲法解釋之意旨,試述 此一看法有無理由?(30 分)
公證法第132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 組織之。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另依 公證法第32 條第2 款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非加入公證人公 會,不得執行職務。請問: 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非加入公證人公會,不得執行職務,涉及民 間之公證人那些基本權利?此一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20 分) 請比較民間之公證人及法院之公證人之異同,論述法院之公證人毋須 加入公證人公會,即得執行職務,是否符合平等原則?(20 分)
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民事法院如有判決根據該規定,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可能干預加害人何等基本權利?各該基 本權利之保護內涵為何?依憲法法庭判決(111 年度憲判字第2 號)意 旨,此等判決是否違憲侵害加害人之基本權利?憲法法庭此一判決是否 與前此相關司法院解釋之見解一致?(40 分)
進口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憲法法庭認此屬「中央立 法事項」。其依據何在?又地方自治團體就轄區內電子遊樂場業營業場 所之距離限制如訂定較中央法律規定更嚴格之要求,是否牴觸中央法律? (30 分)
請說明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為何?勞動基準法第49 條第1 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 時至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 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 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此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意旨,是否有違性別平等?(30 分)
請依司法院釋字第499 號解釋說明:憲法修改之界限為何?(20 分) 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人年齡,欲向下修正為18 歲時,依憲法增修條文 之規定,應如何進行其程序?(20 分)
依民國108 年1 月4 日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47 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 查案,得由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提起,請說明: 本條所稱之「國家最高機關」為何機關?(15 分) 地方自治團體應依如何之要件、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15 分)
憲法第15 條保障之工作權包含「職業自由」,依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對立法者立法限制職業自由,因其內容之差異採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請對下列事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其所採之標準及其理由。 立法規定電子遊戲場設置地點,須與國中小學校等文教設施有一定之 距離。(15 分) 依銀行法第53 條規定對銀行之設立採許可制。(15 分)
關於基本權利保障,我國目前設有人民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的程 序;近來司法院進行司法改革,擬修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引進 德國裁判憲法訴願程序。試述兩者的異同。(40 分)
集會遊行法第8 條第1 項本文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同法第9 條第1 項但書與第12 條第2 項對於緊急性集會、遊行 亦採取許可制。請附理由說明該等規定是否合憲?(30 分)
監獄行刑法第66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 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 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該法條所涉監獄長 官閱讀書信部分是否合憲?請敘明理由回答之。(30 分)
A 為某國營事業之經理,因涉嫌圖利廠商,經最高法院判決認定A 具有刑法上公務 員之身分,故以公務員圖利罪將其判決定讞。惟A 得知與其同樣案情之另一國營事 業之經理B,卻被最高法院判決認為B 並非刑法上公務員,而以背信罪判決定讞。 A 對於最高法院見解不一,且亦未採取統一見解之措施深感不服,乃決定向大法官 討公道。請分別論述A 之個案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15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 條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15 分)
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憲政議題,請回答下列問題: 有那些內閣成員毋須隨行政院院長同進退,其理由為何?(15 分) 不信任案得否於立法院臨時會中提出?(15 分)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 條第1 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 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而A 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則 規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以上。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 之精神,論述A 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有無違反下列原則? 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20 分) 比例原則。(20 分)
甲與數十名彼此不認識之人不約而同地到經濟部前關心某項公共議題之發展,眾人 當場決定就地靜坐抗議,要求經濟部長出面回應。甲自告奮勇於現場維持秩序,以 避免抗爭活動妨害交通。該管警察機關迅即以該抗爭活動未依集會遊行法第9 條第 1 項之規定事前申請許可而擅自舉行,乃屬非法集會活動,遂依集會遊行法第25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三次舉牌命令解散,而在場群眾仍拒不離去,警察最後強制驅 離眾人,並依集會遊行法第29 條之規定,以甲為非法集會之首謀移送法辦,甲終 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甲認為其受憲法所保障之集會自由受到集會遊行法相關 規定之違憲侵害,遂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第8 條第1 項:「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9 條第1 項:「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成目的者,不受六日前 申請之限制…」 第25 條第1 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 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第29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立法院三讀通過A 法律案後隨即休會,行政院認為該法律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難 以實施。依據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應如何就該法律案為體制上之爭執?該法律 案之效力將如何發展?總統於此憲政程序中有何權限?(25 分)
民國81 年修正施行的監察法第5 條規定:「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依憲法第30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5 條第5 項之規定辦理。」請從現行憲法之規定, 分析此一法律規定之意義與效力。(25 分)
行政機關推行給付性行政措施,是否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制約?其內容是否受憲法平 等原則之拘束?(25 分)
憲法設有「彈劾」與「罷免」總統、副總統之制度,請問二者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其憲法規定如何?如果立法院決定要彈劾總統,是否必須連同副總統一併彈劾?如 果總統因為發表特定「經濟政策」,反對黨立法委員認為其發言不妥,為了調查事件 的影響,擬成立「○○事件調查委員會」作為彈劾總統調查事實之準備,請問:立 法院針對特定事件可否成立類此委員會以進行調查?界限如何?(25 分)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4 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1 項 第1 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7 條第2 項前段復規 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 條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 執照。又中華民國94 年12 月14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68 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 因第35 條第4 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 執照。按此些規定,若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會受到的處罰,此類處罰可能涉及 憲法所保障的那些基本權?憲法上司法院的解釋對之有何評價?請問您對司法院的 解釋,有何見解?(25 分)
何謂「基本權第三人效力」?請舉例說明。(25 分)
學理上,司法權有其無法裁判的問題,會構成司法權界限,請問「司法權界限」為 何?(25 分)
某甲老師在校園網站上爆料,指某乙老師有婚外情,乙以侵害名譽告上法院,請求 賠償精神損害,並在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地方法院認定確已構成名譽侵害,判令 甲賠償十萬元,並應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一天,甲認為判決違憲,你(妳)如果是 甲的朋友,會給他什麼建議?(25 分)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 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 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有人認為此一規定已構成 違憲,請問這裡可能涉及什麼基本權利的限制,有沒有達到違憲的程度?(25 分)
依照我國憲法,總統是否享有犯罪行為的免責權?如果犯罪的是總統的家屬,總統 是否也可豁免作證義務?(25 分)
下面那些兼職是憲法不許可的?請簡述理由。(25 分) 總統和行政院院長 立法委員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和律師 臺北市議員和建築師
何謂「象徵性言論」?請舉例說明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保障的法理, 有何重要的解釋?如果法律(刑法或行政法)對特定言論有處罰的規定,從憲法保 障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應對該些處罰規定為何種解釋?(30 分)
一般民主憲政國家中,多設有「司法審查制度」,我國亦採之。但「司法審查制度」 有所謂「集中審查制」及「分散審查制」,請問各何謂也?我國採取何種制度?又, 從司法審查的機制來看,「司法審查制度」可分為「具體規範審查」與「抽象規範審 查」,請問各何謂也?我國採取何種制度?再,「司法審查制度」中有所謂「重要關 聯性理論」,請問何謂也?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實務上,是否有類此情形? (30 分)
某私立大學對於其所屬專任教師經常上電視參加政論性節目,認為有所不妥,遂透 過校務會議制定「○○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辦法」(以下簡稱「名嘴條款」)。假 如該「名嘴條款」有規定:專任教師參加電視或廣播節目的次數每月以二次,且 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專任教師參加電視或廣播之現場直播節目,僅於晚間及例假 日始得為之;違反該規定,經學校警告制止而再犯者,得予以解聘。請就憲法規 定及基本權保障之法理,回答下列問題: 大學基於何種規定,可以制定類此規定?(10 分) 私校教師對上開規定,如何主張其基本權?(10 分) 如果某教師因違反該規定,受到解聘,如何提起救濟?(10 分) 教育部對該大學之制定「名嘴條款」,可以作何種行政監督?(10 分)

律師 12 題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41 條第2、3 項之規定,經專科醫師診斷為應全日住院治療的精 神疾病嚴重病人,於其拒絕接受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該嚴重病 人予以緊急安置,並指定二位以上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若仍 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即可依據法定程序向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所設之「精神疾病強 制鑑定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另依據同法第42 條第1、2 項之規定,緊急安 置期間最長可達5 日,強制住院期間最長則可達60 日;若經二位以上由地方政府 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強制住院期間; 每次延長期間以60 日為限,但並無延長次數之限制。 請從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憲法權利保障的觀點,析論精神衛生法第41 條第2、3 項, 以及第42 條第1、2 項有關「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之規定,是否牴觸憲法? (25 分) 參考條文:精神衛生法 第41 條 (第1 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第2 項)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 定。… (第3 項)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 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 護人。 ⋯ 第42 條 (第1 項)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 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第2 項)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 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 者,亦同。 ⋯ 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不 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99年第二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90130
目前本國人民在我國想要取得中醫師資格有兩種途徑,其一是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之規定,經中醫師高考及格,其應考資格主要是曾就 讀我國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其二則是依據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之規定,經中醫師特考錄取後,並經訓 練一年六個月,期滿成績及格,其應考資格為參加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民國88 年修正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本 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繼續補考 三次。」考選部於民國94 年舉行最後一次的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民國97 年舉行 最後一次的中醫師檢定考試補考。民國91 年修正之醫師法第3 條第3 項則規定: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考選部爰依程序決定在民國100 年舉行最後一次的中醫師特考。因此在民國100 年 以後想取得中醫師資格,只有經中醫師高考及格的途徑,這種對於取得中醫師資格 的管制措施,屬於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主觀條件的限制。請依據相關的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學理討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 條第2 項暨醫師 法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是否不當的侵害人民的工作權?(25 分)
近日來發生數起法官倫理或風紀事件,請問此些事件是否與我國當前法官選任、訓練 及遷調等法官人事制度之問題有關?而在法官人事制度不變情況下,如採所謂「一元 單軌」制度,是否會加重、減輕或不影響此法官人事問題?請從司法獨立、司法行 政制度設計與人民訴訟權保障等角度分析申論之。(25 分)
中華民國憲法第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所謂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 項,其意涵為何?試從學說與實務見解(包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角度,說明之。 (25 分)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 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 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7 號解釋,行政院院長之變動影 響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之去留。請依現行憲法規定說明,行政院院長去職之原因為何? (25 分)
甲因欠稅達新臺幣80 萬元,經財政部於97 年7 月30 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限制其出境。當年8 月13 日,稅捐稽徵法第24 條修正公布,甲對限制出境不服, 經訴願駁回後,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甲主張:該條第3 項已修正為欠稅達新臺幣 100 萬元始限制出境,且新增第4 項明定稽徵機關未為物之保全前,不得限制出境。 被告機關抗辯:限制出境處分作成在修法之前,新法尚無適用餘地。如就憲法觀點, 甲得為何種主張,試分析之。(25 分)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亦即人民獲悉政府機關所持有之資訊之一般性權利 (a general 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held by public authorities),應否為憲法第22 條 所稱之「其他自由及權利」?(25 分)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事項宣示應如何處理,則該 解釋本身,可否作為人民請求權的依據?例如釋字第400 號解釋稱:「既成道路符 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 成因公益而特別犠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 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請問:該號解釋意旨,可否作為既成道路所有人 請求徵收或補償的依據?(25 分)
甲男於網路聊天室中以「等待有緣人」為名張貼訊息:「我很寂寞,想認識妳,與妳 做朋友,共度快樂時光,大家可以互相幫忙……」等語,為警察所看到,移送檢察 官。檢察官認為某甲雖然文字上未明白表示想要性交易或援交,但「等待有『緣』 人」就是想「『援』交」;同時自全文觀察,既稱「寂寞」、「共度快樂時光」以及「互 相幫忙」等等,顯然均係「暗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將此一訊息刊登於開放式的 網路聊天室中,一般人均得知悉,亦易聯想係以性服務作為交易之標的,而不是想 要單純交朋友,故認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 條,將某甲提起公訴。 某甲認為其根本沒有性交易的想法,純粹是想認識朋友;就算是想找人從事性行為, 只要你情我願、不違反相關法令又何妨,同時所謂「大家互相幫忙」也不代表什麼。 某甲認為該法條文字含義不明,幾乎所有網路上的類似對話都可能可以被涵蓋進 去,事實認定過於誇張,這個法條更是違憲的。雖然先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 號解釋中認為該法條並不違憲,但某甲仍然想要請大法官解釋這個案件。 現假設你(妳)是某甲的委任律師,除了一方面替某甲辯護無罪外,請問: 在法院審理中,你(妳)會提出如何的憲法觀點,以說服法官去聲請釋憲?(13 分) 你(妳)如何告訴某甲,在本案中法官聲請釋憲應具備何種要件;亦請分析假設 法官真的聲請釋憲,大法官是否會(或:如何能)受理這個案件?(12 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 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 號解釋(解釋文節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 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 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 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 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 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 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 例原則,尚無牴觸。……」 高等考試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 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暨普通考試地政士 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試題代號:90130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律師 科 目:中華民國憲法 全一張 (背面)
2008 年5 月20 日新總統與新內閣就任後,發生「總統該站在第幾線?」的爭議,亦 即總統是否應積極出面作出指示、指導、指摘、決定等,而不是任由行政院團隊站 在第一線。試從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之有關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論證我國 現行政府體制之下,總統在施政上與行政院院長應有如何之分權?本題目之討論不 包括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有關事項。(25 分)
憲法第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至於司法院釋 憲權限之行使則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加以規定。該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憲法。上開條文中所稱「確定終局裁判」究何所指?又「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一 詞,其範圍為何?均試從大法官歷來解釋先例中,歸納其答案。(25 分)
臺灣漁船在釣魚台附近海域遭日本巡防艦撞沈,相關單位未採取任何措施,引發民 怨,部分民間團體發起向政府抗議的示威遊行。任教於A 私立大學的教師甲,利用 課餘時間參加某次未經許可之抗議活動,在行經總統府附近時,甲以麥克風痛斥主 政者為「縮頭烏龜」,並多次強力呼籲主管機關應負起保護漁民的責任。未幾,A 私 立大學以甲該日之言行舉止嚴重失當,有損師道為由,依據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第 6 款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將甲解聘。甲不服,認為A 私立大學此舉已侵害其 憲法上權利,解聘行為係違法違憲而無效,遂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 訴。試問:承審法院於審究本案相關主張時,應否、以及如何納入那些憲法基本人 權保障之思考?請從憲法觀點詳加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第6 款:「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行政警察人員 50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憲法前言之主要內涵? (A)制定憲法之理論根據 (B)制定憲法權力之來源 (C)制定憲法之程序 (D)制定憲法的最高目的
台灣省政府委員名額為幾名? (A)9 名 (B)10 名 (C)15 名 (D)17 名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當高雄市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幾分之幾時,應舉行補選? (A)十分之一以上 (B)十分之二以上 (C)十分之三以上 (D)授權由行政院以命令規範之
依現行制度,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 (A)直轄市 (B)省 (C)縣(市) (D)鄉(鎮、市)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區長之產生方式,下列所述何者為是? (A)由區民直接選舉產生 (B)由市長依法任用 (C)由里長選舉產生 (D)由內政部長依法任用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至遲應於多少日內公布? (A)五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8 項之規定,除「社會救助」外,國家對於下列那一種社會福利工作之救濟性支出,亦應優先編列? (A)福利服務 (B)國民就業 (C)社會保險 (D)醫療保健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素? (A)副總統為備位元首 (B)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C)民主共和國原則 (D)國民主權原則
下列有關憲法學上修憲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修憲是指依原憲法規定之程序,對原憲法之內容以刪除、增補、變更等方式加以變動之行為 (B)司法院大法官採修憲有一定界限之「修憲界限論」 (C)修憲可以變動主權之歸屬、制憲權等憲法基本原理或價值 (D)廢除省長選舉,雖涉及地方自治之重大變更,仍未超出修憲界限
有關形式意義憲法的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具體以條文集成的憲法典 (B)所有實質意義憲法應納入形式意義憲法中 (C)形式意義憲法之制定修改大多與法律相同 (D)形式意義憲法應包括憲法解釋、判例等部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雖然憲法條文未予明定,仍屬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 (A)良心自由 (B)隱私權 (C)人性尊嚴 (D)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
憲法第8 條所規定的提審制度,目的是在保護人民的: (A)言論自由 (B)職業自由 (C)信仰自由 (D)人身自由
下列何種情事,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學生遭受退學處分 (B)公務員遭受免職處分 (C)公務員遭受申誡處分 (D)公務員未獲准領取退休金
對於人民權利侵害之救濟,下列何種救濟方式屬司法機關所管轄? (A)訴願 (B)請願 (C)仲裁 (D)訴訟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A)曾犯故意殺人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B)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C)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並以財產刑罰作為強制手段 (D)為水資源之保護目的進行遷村計畫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 號解釋,羈押權應為下列何種機關所享有? (A)警察機關 (B)檢察機關 (C)監察機關 (D)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1 號解釋所稱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係何種原則之內容? (A)法治原則 (B)忠誠原則 (C)民主原則 (D)共和原則
國家公務員如造成人民損害時,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A)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B)公務員所屬之機關 (C)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下級機關 (D)該管地方法院
依據憲法第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務員應依法律受懲戒 (B)若公務員之行為該當刑法上之罪,應負刑事責任 (C)被害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D)被害人民僅得向該公務員請求賠償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B)須依緊急命令法為之 (C)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D)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3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7 日內追認之
台北市市長及市議員選舉之主管機關為: (A)台北市政府 (B)內政部 (C)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D)中央選舉委員會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之事由? (A)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 (B)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 (C)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時 (D)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屆期次任總統、副總統選出後均未就職時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幾歲得競選縣長? (A)二十歲 (B)二十三歲 (C)二十六歲 (D)三十歲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立: (A)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B)國政顧問團 (C)國家安定聯盟 (D)國家發展會議
根據憲法之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為如何之處置? (A)任其缺位,不另擇人選繼任 (B)由行政院副院長代行其職權,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C)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由人民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D)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之行為,下列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A)任命行政院院長 (B)任命國防部部長 (C)任命大法官 (D)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決定總統罷免案是否通過者為: (A)立法院 (B)國民大會 (C)司法院 (D)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下列何種公職人員係經選舉產生? (A)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B)省諮議會議員 (C)直轄市區長 (D)鄉鎮市民代表
總統府關於政策宣導及闡釋事項,由下列何單位掌理? (A)機要室 (B)公共事務室 (C)第一局 (D)第三局
關於總統選舉競選費用之補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需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始得領取 (B)每票補貼20 元 (C)無補貼最高額之限制 (D)一律由候選人本人領取補貼費用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省應承何者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A)總統府 (B)行政院 (C)立法院 (D)省諮議會
有關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始得提出 (B)立法院於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以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C)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通過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D)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即應解散立法院
下列何者對於行政院會議之說明是正確的? (A)出席人員為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B)總統為主席 (C)議決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D)提出於監察院之各種法案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逾期未決議時,原決議效力如何? (A)原決議自動生效 (B)原決議失效 (C)由總統協調解決之 (D)由立法、行政兩院自行協調解決之
國家各級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我國憲法規定: (A)應遵守憲法保留原則 (B)應以法律詳細規定 (C)應以行政命令為準則性之規定 (D)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立法委員甲於院會進行中,使用預藏之棒球棍,擊中立法委員乙之頭部,致乙受重傷臥在血泊中,當時應如何處置甲? (A)人人均得逮捕 (B)不得逮捕 (C)非經立法院院長許可,不得逮捕 (D)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職務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A)審計長 (B)考試委員 (C)國安局局長 (D)司法院大法官
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何項正確? (A)免責權亦免除院內議事紀律責任 (B)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言論不能免責 (C)言論免責權包括各種肢體動作之免責 (D)只要是院會中發言,司法機關均不得偵辦
立法委員於任期中被任命為台電公司董事長,則其立法委員之資格應如何處理? (A)憲法並無相關限制之規定,故得兼任台電公司董事長 (B)憲法雖有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台電公司董事長並非官吏,故得兼任之 (C)台電公司董事長有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適用,屬於官吏之範圍,故不得兼任之 (D)須視個案而決定,不可一概而論
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下列何項正確? (A)支出總額得增減,項目支出亦得增減 (B)支出總額不得增加,項目支出得增減 (C)支出總額不得增加,項目支出亦不得增加 (D)支出總額不得增加,支出項目得增減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案,則總統應於收到法案後幾日內公布之?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之規定,有關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 (B)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共三十四人 (C)前項名額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例選出之 (D)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下列何者係司法權不應審理之事項? (A)議會自律事項 (B)法律保留原則事項 (C)法律優位原則事項 (D)法律明確性原則事項
有關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陳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此為我國憲法採取集中式法令違憲審查制度之設計 (B)聲請法院應裁定停止之「訴訟程序」,不包含非訟程序在內 (C)聲請法院所審理之案件,必須是仍在繫屬之中,且尚未終結 (D)聲請法院應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且無明顯錯誤之論證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有關審判獨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行政監督,不得損及法官身分 (B)司法行政監督,不得損及審判獨立 (C)司法院不得令法官免兼任庭長 (D)庭長之任免,以法律規定為宜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之職權? (A)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解釋憲法 (C)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D)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係以維護何者為目標? (A)司法最高性 (B)審判獨立 (C)憲法最高性 (D)主權獨立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如經司法院大法官認定違憲且須即刻失效時,此一解釋得由聲請解釋者就該確定之終局裁判作為: (A)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B)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C)聲請再議之理由 (D)提起訴願之理由
下列何者不是監察委員彈劾之對象? (A)考選部部長 (B)直轄市市長 (C)中央銀行總裁 (D)市議員
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有下列何種職權? (A)彈劾總統 (B)聽取總統施政報告權 (C)彈劾法官 (D)考試院院長同意權

會計(高普考)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主權在民之體現? (A)總統、副總統之選舉 (B)立法委員之選舉 (C)政黨主席之選舉 (D)公民投票之實施
依據憲法本文規定,對縣公務人員之糾察事項,其立法權限係屬於何機關? (A)立法院 (B)省議會 (C)縣議會 (D)考試院
自治法規應經上級政府核定者,若上級政府逾期不為核定與否之決定,則地方政府: (A) 報請司法院審查 (B)報請行政院審查 (C)報請立法院審查 (D)逕行公布法規
我國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之分權,係採用下列那一制度? (A) 均權制度 (B)邦聯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權力融合制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之里置里長1 人,里長之產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里民大會選舉產生 (B)由市長依法任用 (C)由里民依法選舉產生 (D)由區長依法任用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之內容? (A)自主立法權 (B)自主行政權 (C)自主財政權 (D)自主司法權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地方立法之陳述,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B)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及鄉(鎮、市)規約得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C)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上級監督機關核定後發布 (D)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關於中央與地方或地方間權限爭議之解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B)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縣議會解決之 (C)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 (D)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議會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