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以甲係各別起意,犯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罪嫌,予以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判處罪刑,甲對此判決聲明不服,主張其為無罪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檢察官則以第一審法院置已起訴之詐欺部分於不論,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為由,亦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及檢察官之上訴均屬有理由,乃將第一審前開之判決撤銷,改判諭知甲詐欺之罪刑,另就其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對此無罪判決,以其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認檢察官之上訴為有理由,並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遂將第二審判決全部予以撤銷發回更審。試問:第二、三審如此之判決是否適法?試就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暨其法理詳予說明。(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