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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5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司法官「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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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委任律師,向某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狀。自訴狀中關於犯罪事實部分,僅簡單記 載:某乙對某甲犯故意殺人未遂罪。 該地方法院面對此項自訴,應如何處理?(12 分) 該地方法院審理本案時,如果發現某乙對某甲故意殺人時,某乙的一個殺人行為, 尚且對某丙亦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此時,該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試分析下列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 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此處所稱之「犯罪嫌疑」,其意為何?實務上檢察署受 理告訴、告發案件後之分案,有「他案」與「偵案」之別,試說明此項區別在訴 訟法上之意義。再者,上開條文之「犯罪嫌疑」與同法第76 條、第101 條第1 項 、第251 條規定中所稱之「犯罪嫌疑」意涵有何不同?試舉例說明之。(16 分) 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所應提出的證據門檻應到達何種程度?此項證據門 檻與法官審判時的有罪證據門檻有何不同?試說明之。(9 分)
甲男與乙女因妨害家庭案件(通姦罪),經地方法院簡易庭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簡易判決後,被告等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該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 決之諭知」。試問: 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適用何種程序審判該案?理由何在?(13 分) 該案經該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將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判決撤銷,改為「無罪判 決之諭知」,但檢察官不服該地方法院合議庭「諭知無罪」之判決,是否可以上 訴?理由何在?(12 分)
甲男年僅十九歲,駕駛機車,見同向在前駕駛機車之乙女皮包斜掛,認為有機可乘, 乃尾隨其後快駛通過搶奪該皮包,不慎將乙機車拉倒,乙因而受輕傷。經乙以過失 傷害提起告訴,檢察官以搶奪起訴,第一審法院以搶奪罪科刑後,甲表示甘服未上 訴,檢察官以漏未就過失傷害部分審判提起第二審上訴,甲父丙則以量刑過重提起 上訴,第二審法院以檢察官並未起訴過失傷害及甲已明示甘服分別駁回檢察官及丙 之上訴。問此第二審法院之裁判合法否?(15 分)如對此裁判不服能否向第三審請 求救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