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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6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6 年(2007)司法官「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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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晚間,在乙宅前,因細故與乙互毆,並分別 受傷。乙受有左側第五掌骨骨折、左肩皮下瘀血,業經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判處甲 有期徒刑五月。其後,乙又向桃園地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稱甲對其心生不滿,於同 年月十三日下午,持木棍至其所經營之檳榔攤毆打之,致其左側第五掌骨骨折、左 肩皮下瘀血。桃園地院認為該案與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壢簡字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 甲傷害乙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判處甲有期徒刑三月(兩案均經判決確定,簡易庭 判決先行確定)。嗣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上揭兩案完全相同,顯係同一傷 害行為所造成。雖二判決所認定之犯罪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惟甲所犯係連續犯, 應為同一案件,桃園地院未諭知免訴之判決為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試問: 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九十五年七月後對於本案是否屬案件同一性的認定有無不同? (25 分)
檢察官因接獲線報,得知其轄區內鄰長甲為特定候選人買票,並收受賄款五千元。 經證實消息可靠後,遂於當晚10 時許簽發指揮書,命警察多人前往甲宅進行搜索。 員警進門後,立即翻箱倒櫃,大肆搜尋,卻查無買票名單、帳冊或賄款。甲雖於現 場一再否認有買票行為,仍被強制載往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偵訊,隔日即被提起公訴。 試問:檢警之偵查是否合法?(25 分)
甲經檢察官以強盜罪嫌提起公訴後,第一審法院定期審判,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 乙,並傳喚甲與證人丙、丁。因甲明知審判結果,勢必於己不利,為拖延計,僅委 任乙出庭,不附理由代為請假;丙則以當晚行將往赴國外履新任職,丁以次日經醫 生安排住院進行大手術,二人均表明短期之內,無法再行到庭,希能避免一再往返 法院之勞頓。試問:(25 分) 審判期日何以必須傳喚被告到庭?其理由何在? 法院如欲使訴訟程序不致延宕,又不影響甲之權益,且能滿足丙、丁之願望,及 適合實際需要,應為如何處置?其法律依據或法理為何?
被告甲成年人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盜用保管印章、支票,簽 發支票一張,領取新台幣十萬元花用),被檢察官起訴。嗣於一審審理中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第一審乃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處有 期徒刑2 年,緩刑3 年,嗣被告未依約履行,檢察官應告訴人之聲請,以被告未依 約給付而上訴,並以原判決適用刑法第59 條不當,請求從重量刑並撤銷緩刑而上 訴。問:(25 分) 第二審法院可否應檢察官之上訴為上開判決? 如檢察官未上訴,僅被告上訴並主張係告訴人授權簽發支票並借用,並無偽造有 價證券,法院查明並非事實而係濫行上訴,法院可否加重其刑並撤銷緩刑? 如檢察官及被告均上訴時,有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