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 營造有限公司派駐他縣市之工地主任,為A 公司營運之需要,甲自民國90
年起在B 銀行設立甲存帳戶,並將印章、存摺、支票簿長期交A 公司總經理(亦為
公司實際負責人)乙保管使用,支票付款所需資金全由乙負責籌措。民國93 年間
為供A 公司營運之用,甲曾出面向B 銀行貸款,並與B 銀行簽訂授信約定書,留
存印鑑,借期屆滿B 銀行順利收回借款。民國94 年7 月間,乙為取得A 公司營運
所需資金,在甲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甲之印章,以甲之名義向B 銀行申請貸款
500 萬元,乙並使用A 公司之印章,以A 公司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B 銀行職員以
甲留存之印鑑核對後,即予核貸,貸款金額撥入甲在B 銀行之甲存帳戶後,即由乙
領取作為清償A 公司債務之用。借款返還期限屆至,因公司週轉不靈,乙無法籌措
資金支應。試問B 銀行得對何人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