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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6 年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96 年(2007)司法官「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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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取得對乙本票裁定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之執行名義後,發現乙在丙公司任職 ,每月有12 萬元之薪資,乃以上開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薪資債權。執 行法院爰發扣押命令,執行該薪資債權,乙及丙公司均未異議,執行法院詢問甲之 意見後,乃核發收取命令,將乙每月薪資三分之一計4 萬元,由甲按月收取。嗣因 乙另欠台北市國稅局稅款50 萬元及滯納金5 萬元,受理之台北行政執行處於發現 乙之薪資債權被執行後,乃發函將乙欠稅案件移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請附理由析 論下列各問題:(25 分)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若乙收受收取命令後,始發現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應如何主張救濟? 設丙公司收受收取命令後,乙旋即離職,丙公司應如何主張救濟?
甲、乙共有建地一筆,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甲遂對乙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試問: 若經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於甲、乙,判決確定後, 乙得否聲請執行法院拍賣該共有建地?倘法院准予拍賣,甲得否應買?(12 分) 若經法官勸導,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將該共有建地以原物分割,並作成和解筆 錄。甲分得土地上有乙所建車庫乙間,甲可否持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命乙 拆卸車庫交付土地?(13 分)
甲為我國國民,擔任依A 國法設立登記但總部設於B 國的乙公司的「副執行長」 (Vice CEO),在A 國及我國經營貿易事業。A 國人丙在B 國有住所,因向乙公 司購買貨物,價金之半數以現金支付,其餘承諾按期付款,並由丙在B 國簽發一張 英文字據給甲,其上有「PROMISSORY NOTE」的字樣,並載有相當於「此票受B 國法律支配及依B 國法律解釋」的英文條款。甲代表乙公司在我國法院對丙請求付 款,雙方先就甲得否為乙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發生爭議,再就丙對該英文字 據是否應依我國票據法負擔本票之責任發生爭議。假設A 國、B 國和我國法律關於 公司之代表人及本票之要件效力等問題,規定均不一致,請問我國法院對於上述爭 議,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三人定居於我國。甲乙感情 不睦,某日,甲與我國人丁女通姦,被乙發現。乙乃在我國法院訴請離婚,合併請 求甲賠償其損害與給付贍養費,同時附帶請求定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請 求命甲給付丙之扶養費。試從國際私法觀點論述本案有關之法律問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