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取得對乙本票裁定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之執行名義後,發現乙在丙公司任職
,每月有12 萬元之薪資,乃以上開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薪資債權。執
行法院爰發扣押命令,執行該薪資債權,乙及丙公司均未異議,執行法院詢問甲之
意見後,乃核發收取命令,將乙每月薪資三分之一計4 萬元,由甲按月收取。嗣因
乙另欠台北市國稅局稅款50 萬元及滯納金5 萬元,受理之台北行政執行處於發現
乙之薪資債權被執行後,乃發函將乙欠稅案件移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請附理由析
論下列各問題:(25 分)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若乙收受收取命令後,始發現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應如何主張救濟?
設丙公司收受收取命令後,乙旋即離職,丙公司應如何主張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