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向乙銀行借款,邀其妻丙為連帶保證人,且提供其所有之Α房地與丙所有之B
房地為共同擔保,於民國96 年5 月1 日為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200 萬元之抵押權。甲嗣於同年6 月1 日將A房地出租於丁,租期3 年,每月租金
3 萬元。甲另於同年7 月1 日代理丙將B房地出租於戊,租期2 年,每月租金2 萬
元。97 年1 月25 日,庚主張丙積欠伊合會會款,而聲請假扣押執行獲准,經辛法
院對B房地之租金債權發扣押命令,戊則於97 年1 月31 日收受該扣押命令未聲明
異議。詎甲亦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分別對甲、丙取得支付命令確定之執行名義、
對B房地則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並於97 年6 月1 日執上開執行名義
向辛法院聲請對甲、丙強制執行。發生下列情形,辛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扼
要說明之。
辛法院於97 年7 月1 日查封B房地,乙銀行即聲請辛法院執行B房地之租金債
權。(8 分)
辛法院訂於97 年10 月1 日下午3 時進行A房地之第一次拍賣程序,拍賣公告載
明「A房地現為丁基於租賃契約關係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甲於同日上午10
時具狀向辛法院表明:丁因遷居他處,與伊合意提前解約,且將A房地返還予伊
等情,並提出A房地搬空之照片數張為證。(5 分)
辛法院訂於97 年10 月21 日下午3 時進行B房地之第二次拍賣程序,唯一出價
之癸因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當場請求辛法院准許明日一早補正。(5 分)
乙銀行聲請對甲因繼承而與丑等7 人就C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請說
明辛法院應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及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能限制)。(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