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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7 年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司法官「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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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銀行對甲取得拍賣抵押物之執行名義,丙銀行對甲取得100 萬元支付命令之執行 名義。 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甲否認乙對之有抵押關係存在, 隨即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若甲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乙行使 其抵押權,法院應如何裁定?假設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後,執行法院應 否停止執行?(10 分) 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丙就甲對丁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 甲對丁薪資之3 分之1 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再發收取命令。嗣甲聲請進行更 生程序,經債務清理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甲未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執 行法院應否停止執行?(15 分)
甲因向乙銀行借款,邀其妻丙為連帶保證人,且提供其所有之Α房地與丙所有之B 房地為共同擔保,於民國96 年5 月1 日為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200 萬元之抵押權。甲嗣於同年6 月1 日將A房地出租於丁,租期3 年,每月租金 3 萬元。甲另於同年7 月1 日代理丙將B房地出租於戊,租期2 年,每月租金2 萬 元。97 年1 月25 日,庚主張丙積欠伊合會會款,而聲請假扣押執行獲准,經辛法 院對B房地之租金債權發扣押命令,戊則於97 年1 月31 日收受該扣押命令未聲明 異議。詎甲亦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分別對甲、丙取得支付命令確定之執行名義、 對B房地則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並於97 年6 月1 日執上開執行名義 向辛法院聲請對甲、丙強制執行。發生下列情形,辛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扼 要說明之。 辛法院於97 年7 月1 日查封B房地,乙銀行即聲請辛法院執行B房地之租金債 權。(8 分) 辛法院訂於97 年10 月1 日下午3 時進行A房地之第一次拍賣程序,拍賣公告載 明「A房地現為丁基於租賃契約關係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甲於同日上午10 時具狀向辛法院表明:丁因遷居他處,與伊合意提前解約,且將A房地返還予伊 等情,並提出A房地搬空之照片數張為證。(5 分) 辛法院訂於97 年10 月21 日下午3 時進行B房地之第二次拍賣程序,唯一出價 之癸因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當場請求辛法院准許明日一早補正。(5 分) 乙銀行聲請對甲因繼承而與丑等7 人就C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請說 明辛法院應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及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能限制)。(7 分)
甲為F 國人,旅居G 國多年並設住所於G 國。甲因公派駐台灣數年,在台期間與 我國籍女子乙結婚。不料,甲在台灣因癌症身亡,死後在台留下房屋一棟及古董數 件。F 國與G 國就遺產繼承之選法法則均為:不動產之繼承依「物之所在地法」; 動產之繼承則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請附理由分析說明我國法院就甲 遺產之繼承應如何決定準據法。(25 分)
具有我國國籍之甲,從小隨父母歸化取得美國國籍,在美國加州長大,並與美籍之 妻乙在加州結婚,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婚後,甲因回台從事公職,申請放棄美國國籍。 嗣後,甲、乙離婚,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之分配究依美國加州之法律或我國之法律 有所爭議。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問其將如何適用法律決定甲、乙在我國取得 之不動產與美國銀行之存款?(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