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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7 年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司法官「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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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治國家皆講究「依法行政」,但社會現象變化無窮,立法者未必皆能預見其 發展進而納入法律中加以規範。請問:在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如何依法行政? 試分別就不生法律效果之行政及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分別舉一至二例說明之。 (25 分)
現代社會中,私人參與執行公共任務之情形愈來愈普遍,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25 分) 為認定A 公司所排放之空氣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之排放 標準,以便決定是否依同法第56 條規定加以處罰,主管機關甲委託私立X 大學 提出檢測報告,作為認定之依據。試問X 大學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當事人A 公司對X 大學提出之檢測報告,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B在乙電子公司上班,乙依所得稅法第88 條等相關規定,對B薪資所得事先就 源扣繳。試問乙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B對乙之扣繳行為,如有不服,應如何 救濟? C將車子違規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紅線上,丙警察開完罰單後,打電話通知受警察 局委託實施拖吊之民間業者丁,將該車吊離開現場。試問丁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 何?丁拖離車輛時,不慎損害C之轎車,C應如何救濟?
某甲不滿友人某乙作為,乃出拳毆打之,經警察機關調查坦承不諱,警察機關乃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移送法院。乙雖有醫院驗傷報告,但未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在乙未提出刑事告訴前,法院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甲罰鍰確定,並執行完畢。 試問:(25 分) 法院所為罰鍰裁處是否合法? 若乙於甲受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旋即提出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命甲為公益捐獻,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 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第38 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 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 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第87 條:「有左列各款行 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 於人者。(餘略)」
有關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摒棄「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請 問:司法院大法官改以何種關係來說明現行制度下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在此關係 下,本來可以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的公務員,如果受停職處分,停職期間是否可 以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又停職期間,該公務員之父親死亡,可否請求支領喪葬 補助費,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從法理上予以說明?上開「請求繼續支領主管職務 加給」及「請求支領喪葬補助費」,如未獲許可,如何提起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