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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5 年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司法官「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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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機關作成A 行政處分後,相對人乙不服提起訴願,訴願繫屬中,甲再作成B 處分, 變更A 處分原定之金額,受理訴願機關乃以A 處分已不存在(實質上已被B 處分 取代)為理由,程序駁回訴願。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則以B 處分乃 A 處分轉換而來,仍具同一性之理由撤銷訴願決定。試評論受理訴願機關與高等行 政法院之見解何者為是?(25 分)
縣(市)政府之下所設之「衛生局」與「教育局」,名稱雖然同樣為「局」,但 兩者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有別,一為行政機關,一為單位,理由何在?(12 分) 又行政機關與單位兩者在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及行政救濟法上之地位,有何不 同?試說明之。(13 分)
甲國稅局以乙欠稅為由,於90 年8 月5 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乙已於91 年 11 月14 日繳納該稅捐,惟甲國稅局因稅務人員異動緣故,未於乙納稅後馬上撤回 執行,致行政執行處於92 年10 月30 日以乙欠稅(含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 用)為由,對其任職之丙公司及乙核發扣薪命令,扣押乙於丙公司之薪資,經乙查 詢確認未曾欠繳稅款,甲國稅局隨即於92 年10 月31 日具文向行政執行處撤回執 行,該處亦於同日立即撤銷執行命令。乙認為其「名譽」受損,擬向甲國稅局主張 國家賠償,是否有理由?(25 分)
甲媒介越南籍外國人乙一名,至丙之宅內非法從事看護丙母工作,經某縣政府警察 局警察分局當場查獲,函移主管機關核處。嗣經主管機關審查屬實,乃以甲違反就 業服務法第4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依同法第6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科處甲新臺幣10 萬元罰鍰。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提起行政 訴訟。訴訟中主管機關發函通知甲限期繳納罰鍰,逾期如不繳納,即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甲接獲限期繳納通知後,具狀向管轄行政法院主張本案訴訟確定前如原處分(科 處罰鍰處分)即予執行,將使其受有金錢損害,並致其名譽受損,符合行政訴訟 法第116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情事急迫,且原處分之停止執行, 僅涉政府之財政來源,對公益亦不致有重大影響,為兼顧聲請人之利益,聲請依 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全部執行。問甲之聲請停止 執行,有無理由?(13 分) 設若甲提起行政訴訟前,並未向主管機關或訴願機關申請停止罰鍰處分之執行, 而於訴願程序中,依訴願法第93 條第3 項規定:「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 聲請,停止執行。」主張其符合同條第2 項:「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要件,向管轄行政法院聲請原處分之停止執行。 對此聲請,管轄行政法院應否實體審理其聲請有無理由?(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