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地主訂立合建契約,由甲在乙之土地上興建大廈,並由甲、乙平分出售房
地所得。甲另與丙營造公司訂約,由丙負責大廈之興建。大廈完工後,甲及乙在同一
份定型化契約書上,分別以自己名義出賣大廈之其中一戶房屋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給
A,業已完成交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房屋價金及土地價金亦均已付清。本件定
型化買賣契約書約定:「房屋有任何瑕疵,均由甲負責處理,與地主乙無涉」。房屋
交付6 年後,該屋因丙於興建過程未依照建築法規要求且偷工減料,以致發生傾斜情
形,影響正常居住。請問:
A 得否請求甲及乙分別返還房屋及土地之價金?(10 分)
如A 立即僱工修繕,支出200 萬元。該屋於修繕後,雖得正常居住,但因曾發生
傾斜,其價值仍減少100 萬元。A 得否請求甲、乙、丙及丙公司負責人丁連帶賠
償合計300 萬元?(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