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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3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司法官「民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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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法行為」的意義、要件及效力為何,請舉例說明之,並請評析「脫法行為」的理 論在民法第一條的規定中,應居於何種法源的地位?(25 分)
甲攜其三歲之兒子乙,乘坐由丁駕駛之丙客運公司汽車前往台中,乙於汽車行駛中 離開座位,在座椅中間走道玩耍,因丁緊急煞車致乙跌傷而需住院;甲於到達目的 地台中下車時,誤拿了戊之蘋果(一盒內有十個),甲將其中六個蘋果贈送給友人己, 另四個由自己食用。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丙客運公司對於乙之受傷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客運公司得否主張乙及甲均與 有過失,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丙客運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得否就其因住院需人看護,請求丙客運公司 賠償看護費?丙客運公司得否以乙住院係由其母親所看護,並未另僱請他人看 護,因而拒絕賠償看護費? 關於甲之誤拿戊之蘋果,若甲並無可歸責事由,戊得對甲及己為如何之主張?甲 及己得否以蘋果已不存在為由,拒絕返還?
甲向丙借款九百萬元,為擔保該債務,由甲提供自有之A 建地二百坪為丙設定抵押 權;另甲將其對丁之債權五十萬元,設定質權於丙。然甲執有該五十萬元之借據, 則疏未交付於丙。又甲之子乙(三十歲)向戊借款二百萬元,約定由甲提供自有之B 建地八十坪設定抵押權於戊,以擔保乙之債務。丙、戊已將借款分別交付甲與乙運 用。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辦理B 建地之抵押權登記時,代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之代書,竟列甲為債務人, 故土地登記簿所載是抵押人兼債務人為甲。甲乃主張對戊並無債務,認戊之抵押 權不存在,而訴請戊塗銷抵押權登記,是否有理由? 甲其後將A 建地二百坪中之一百坪讓與庚,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地號為C 地)。 庚於清償丙四百五十萬元後,主張C 地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已消滅,故請求丙塗銷 C 地之抵押權登記,或將C 地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變更登記為四百五十萬元,此 兩項請求是否均有理由? 債權五十萬元之質權設定,是否有效?
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有價值五百萬元之房屋一 棟,乙則由其父母贈與價值一百萬元之股票為嫁妝。乙於八十一年生子丙,甲於同 年將該房屋贈與乙。嗣甲另結識有夫之婦丁,與其同居生子戊,戊之生活費用均由 甲供應。甲於九十二年死亡,遺有價值二千萬元之財產及四百萬元之債務,乙所有 股票多年來獲配價值二百萬元之股息,別無其他財產。試問:(25 分) 乙得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乙、丙、戊對於甲之遺產(包括債務)有何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