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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3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司法官「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X1至X30 所乘坐之遊覽車,為Y 貨運公司所僱用之Z 司機所駕駛之貨櫃車所撞,X1 至X30 主張因而受傷,乃選定X1、X2、X3 對Y 及Z,提起請求連帶賠償之訴訟。試 問:(25 分) 有無出現X1、X2、X3 為X4 獲得勝訴判決,而為X5 卻受敗訴判決之可能? 有無出現共同被告Y 勝訴、Z 敗訴,或Y 敗訴、Z 勝訴之可能?
甲公司與其員工乙約定,於乙在職期間,將甲公司所有之某房屋無償借予乙居住。 乙離職後拒不還房屋。甲公司乃基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房屋,並請求自乙離職後, 依房屋租金計算之損害賠償。但乙主張原有的房屋已被颱風吹毀,現有之房屋乃乙 所起造,乙為所有權人作為抗辯。甲得否追加「若乙之陳述,乙為該房屋之所有權 人,則請命乙拆除該屋,返還房屋之基地。」之聲明,試述其理由。(25 分)
甲主張乙以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向其購買土地一筆,尚欠價金一百萬元未付, 另向其借款五十萬元,屆期未還,訴請乙給付一百五十萬元,乙否認雙方間有買賣 關係。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依證人丙之證言,堪信甲所主張買賣屬實,至借款 則為乙所不爭執,因而判決命乙給付甲一百五十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試附理 由,解答下列問題:(25 分) 第二審法院認乙之上訴已逾二十日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 乙對之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乙提起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乙應如何請求救濟?
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5 分) 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其上訴,其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又其對於第二審判決於已逾上訴期間後始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逾期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其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 何時起算? 甲主張乙偽造文書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聲請假處分 禁止乙就該筆土地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法院裁定予 以准許。甲旋於乙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刑事法院判決乙無罪,並以判決駁回甲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確定,乙乃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其聲請應否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