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3G 手機製造之廠商,B 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高階軟板基材製
造之公司。今A 公司陸續從市場上買進B 公司之有表決權股份達B 公司股份總數百
分之六十五。此外,A 公司現有九席董事,其中三席又分別當選為B 公司董事(B
公司共有五席董事)。自此以後,A 公司向B 公司買進軟板基材之平均單價,均比同
時期同品質之市場行情價格低五成,A 公司遂因而增強其市場競爭力,進一步提高其
3G 手機市場占有率約三成。持有B 公司股份多年之小股東甲等人,認為B 公司受有
損害,乃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試問本案小股東甲等人有何民事權利可主
張?(即請說明其請求權基礎何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