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共計3 億股。甲為A 公司
之股東,並未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職位,持有A 公司股份1,000 萬股,嗣後因A 公
司宣布將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10 月6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甲為
求當選董事,遂於103 年8 月1 日將其所持有股份5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並將因
此所得款項配合自己原有資金於103 年8 月7 日至10 日間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
A 公司股份600 萬股,其後甲於該次股東臨時會順利當選為A 公司董事。104 年
3 月6 日甲因個人資金需求,再將其所持有股份9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A 公司於
104 年6 月25 日召開股東常會,該次股東常會之議案,皆屬普通決議事項。該次股
東常會扣除甲所持有之股份,其他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共有1 億3,500 萬股,且
皆無不得行使表決權情事。甲參與表決,並就其所持有股份全數投下贊成票,各該
議案均告通過。請依最高法院最新判決之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甲於104 年6 月25 日之股東常會中,所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總計多少股?理由為
何?(20 分)
A
公司於104 年6 月25 日所召開股東常會之各該決議,其法律效力為何?理由
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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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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