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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4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司法官「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5 題申論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下稱A 公司),設有董事7 人,其中甲、 乙二人為獨立董事。甲某日在業界餐會時無意聽聞A 公司某些重大交易(下稱系爭 交易)似乎有些問題,隔日甲到A 公司,找與系爭交易有關之業務單位及財務、會 計主管前來詢問,表明欲了解系爭交易之細節並擬查看相關之原始憑證與單據。該 主管們面有難色,表示將先向董事長及總經理請示後再提供資料。董事長丙及總經 理丁向甲表示此涉及公司營業秘密,不方便提供甲所要求之資料。甲對此十分不 滿,而丙對甲也心生芥蒂。B 為上櫃公司(下稱B 公司),其董事長戊與A 公司之 董事長丙為表兄弟。B 公司與A 公司相互持有對方股權各達20%。丙與戊擬將A、 B 兩家公司合併,以B 為存續公司。A 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書僅列出「合併議 案」四字。董事會開會當日,丙提出由A、B 兩家公司共同委任之C 財務顧問公司 所提出、並經A 公司簽證會計師複核之換股比率意見書,並請C 財務顧問公司及該 會計師到場說明此一換股比率之合理性。甲當場表示異議,認為此一重大資訊應事 先讓董事知情並有充分時間詳閱資料。然而,A 公司董事會仍通過此一合併提案, 之後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股東庚不滿換股比率。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丙、丁拒絕提供甲就系爭交易所要求查閱之資料有無理由?(20 分) 若庚以甲在董事會曾表示異議之紀錄,向法院主張董事會之合併決議有瑕疵,請 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有無理由?(20 分)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共計3 億股。甲為A 公司 之股東,並未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職位,持有A 公司股份1,000 萬股,嗣後因A 公 司宣布將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10 月6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甲為 求當選董事,遂於103 年8 月1 日將其所持有股份5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並將因 此所得款項配合自己原有資金於103 年8 月7 日至10 日間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 A 公司股份600 萬股,其後甲於該次股東臨時會順利當選為A 公司董事。104 年 3 月6 日甲因個人資金需求,再將其所持有股份9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A 公司於 104 年6 月25 日召開股東常會,該次股東常會之議案,皆屬普通決議事項。該次股 東常會扣除甲所持有之股份,其他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共有1 億3,500 萬股,且 皆無不得行使表決權情事。甲參與表決,並就其所持有股份全數投下贊成票,各該 議案均告通過。請依最高法院最新判決之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甲於104 年6 月25 日之股東常會中,所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總計多少股?理由為 何?(20 分) A  公司於104 年6 月25 日所召開股東常會之各該決議,其法律效力為何?理由 為何?(20 分) (請接第二頁)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全三頁 第二頁
甲於民國104 年2 月10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 加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約定保險費為月繳。該附約中約定:「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 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且附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15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情況一:甲於104 年1 月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 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 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 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 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 任?(20 分) 情況二:甲於104 年4 月間出國遊學二個月,未繳交保險費而導致契約停效。甲 於104 年6 月24 日回國當日,立即補繳保險費申請復效。嗣後甲於同年7 月20 日 健康檢查時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肝癌。甲請求A 公司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主張 其癌症並非於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罹患並經診斷確定之疾病,故不負 保險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居住於臺北市,未婚,且於今年(以下同)8 月5 日始年滿20 歲之張女,為慶祝自 己即將成年,向A 珠寶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購買一條25 萬元之鑽石項 鍊,為支付價款,張女未獲其兄張男同意即擅自偷取張男以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擔任付款人、付款地為臺北市仁愛路4 段33 號之空白支票一紙,於7 月28 日以張 女自己名義簽發該紙支票交付給A 公司,支票上發票日則記載8 月12 日。其後, A 公司之門市銷售職員甲於7 月31 日向乙短期借款,約定8 月15 日還款,因乙要 求甲提供擔保,甲遂將前述A 公司從張女取得之支票,以盜蓋A 公司印章方式背 書交付給乙,作為向乙借款擔保之用。由於後來甲未依約還款,乙遂於8 月17 日 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但付款銀行以發票人印鑑不符為由,檢附退票理由單退票,乙 則於8 月18 日將該紙支票背書轉讓給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張男、張女、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30 分) 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票據權利?(10 分) (請接第三頁)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全三頁 第三頁
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之上市公司,以經營電子用品及家電販賣為主業, 在臺灣設有300 家分公司,經營版圖快速擴張;甲、乙、丙三人分別擔任A 公司之 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B 證券公司則為A 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股 務事務及股東會相關事務。又C 公司為依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每股面 額美金0.001 元,共發行1 億股,其股票不僅尚未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NASDAQ)申請掛牌上市,亦未在納斯達克櫃檯公報板(OTCBB)之報價系統 進行買賣交易,A 公司則持有C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80%。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 題: 若A 公司因經營陷入困境,需要資金維持營運,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擬對符合 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私募發行普通股3,000 萬股,每股價格 新臺幣18 元,其後A 公司洽定由D 公司、E 公司及F 公司等投資人全數認購, 並依認股人之請求,提供與本次股票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以 下簡稱「投資說明書」)。經查甲、乙、丙三人為促成投資人同意認購,竟於投 資說明書中虛偽記載A 公司之財務規劃及投資計畫,後因東窗事發,投資人受到 重大損害。若投資人欲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向A 公司及甲、乙、丙三人請求賠 償,應以何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20 分) 若A 公司為出售其所持有之C 公司股票,遂在A 公司總部召開記者招待會,由 甲向記者聲稱「C 公司之股票已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申請掛 牌上市,前景可期」,隔日各大報章媒體亦大幅報導C 公司已掛牌上市之消息, A 公司並未更正。其後,A 公司竟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即私自透過地下盤商向投 資人公開招募,以遠高於合理價格之每股8 元美金,將C 公司之股票出售給廣大 投資人,投資人因而受到重大損害。案經投資人向檢調單位檢舉該行為屬違反證 券交易法之犯罪行為,則檢察官應依何規定提起公訴,始為妥當?(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