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之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3 次以後查獲者,處以50 萬元之罰鍰,但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50 萬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依違規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尚不構成裁量濫用
(B)裁處罰鍰重視個案正義,若要訂定裁量基準,應經法律明確授權
(C)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對第3 次以後之違規,均處以50 萬元罰鍰,乃屬裁量逾越
(D)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未將受處罰者之資力納入考量,明顯屬裁量怠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