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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4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某甲主張所受最高行政法院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某法律規定某條違憲,經提起釋 憲聲請而由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對其有利之解釋,設若該解釋: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不予適用」者,某甲得否及如何請 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25 分)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者, 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25 分)
甲公司於民國103 年間以其新增進用設籍於乙縣之縣民多人為其員工繼續達1 年以 上,依「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規定,向乙縣申請核發補助, 案經乙縣政府審查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103 年A 號函,核發新臺幣1000 萬元補 助款。嗣乙縣政府核認甲公司設於乙縣之廠區,其事業主體為甲公司,公司所在地 設於丙市,不符前揭自治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6 條、行政程序法第127 條等規 定,以103 年B 號函撤銷系爭A 號函,命甲公司於文到15 日內加計利息繳回前述 已發給之補助款,逾期不履行將移送強制執行,並教示救濟期間與途徑。甲公司認 為乙縣政府無權以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前述補助款與利息,經合法提起訴願,遭 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B 號函。試問甲公司之訴訟是否 具備實體判決要件?若具備,甲公司之請求有無理由?(50 分) 參考法條: 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第6 條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請領之補助,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本府得撤銷補助決 定,已發給之補助,應加計利息限期通知追繳。 (請接第二頁)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全三頁 第二頁
某直轄市為保護其轄區內的河流魚類,遂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漁之範圍,於民國101 年3 月15 日公告(以下簡稱「禁漁公告」),其內容如下: 公告機關:○○市政府。 公告依據:漁業法第44 條第1 款、第3 款、第4 款。 禁漁範圍:全市境內的河流及其支流至河流進入海口為止。 禁漁期間:自民國101 年4 月1 日起實施。 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包括徒手或以釣竿垂釣)採捕水產動 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 條第5 款規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 鍰。 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市民A 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一如往昔,臨溪以釣竿垂釣自樂,才剛釣到一尾魚, 即被市政府農業局漁業課之人員發現,市政府於同年4 月9 日處以(新臺幣)3 萬 元之罰鍰。A 主張,單純以釣竿垂釣,對魚類生態並不至於發生影響,市政府應該 檢討此一禁漁措施嚴重剝奪人民「接近自然」之基本權。請問: A  之主張其具有「接近自然」之基本權,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0 分) 此一「禁漁公告」性質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該公告之禁止事項是 否違反其他憲法原則?(25 分) A  如於同年4 月13 日就其受罰鍰之處分及「禁漁公告」提起訴願,未獲救濟而 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程序中,A 主張該「禁漁公告」違憲,行政法院亦贊 同該見解,可為如何之裁判?(15 分) 參考法條: 漁業法第44 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漁業法第6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 虛偽之陳述者。 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 (請接第三頁)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全三頁 第三頁 四、本國籍男子甲於民國104 年初與A 國女子乙,在A 國辦理結婚登記,乙持結婚證 書向外交部所屬駐A 國代表處申請結婚文件證明及來臺居留簽證,駐A 國代表處 經面談結果,以甲及乙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及作虛偽不實之陳述,依外交部及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1 條第1 項第3 款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 條第1 項 第4 款規定,分別以函文不予受理乙結婚文件證明之申請及駁回乙來臺居留簽證之 申請(以下合稱原處分)。請問: 甲就乙之文件證明及簽證申請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若甲不服原處分,提 起訴願被駁回後,得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請分別就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 訴訟論述之)?(20 分) 外交部以外國人出入境簽證之准駁,事涉高度政治問題,應不受司法審查為由, 拒絕受理A 國女子乙提起之訴願,試問外交部之作法是否合憲?(10 分)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 條第3 項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 人面談」,該規定是否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交部及 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2 點及第3 點規 定,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始須安排面談,非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則無須經過 面談,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20 分) 參考法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1 條第1 項第3 款:「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三、申請目的或文書 內容明顯違反我國法令、國家利益,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當情形。」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 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 士。」第12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第1 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 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 拒發簽證:……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第2 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 證時,得不附理由。」第15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 條第3 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 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 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第6 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 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1 點:「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 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 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 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第2 點:「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 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 時檢討修正。」第3 點第1 項:「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 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