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民國103 年間以其新增進用設籍於乙縣之縣民多人為其員工繼續達1 年以
上,依「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規定,向乙縣申請核發補助,
案經乙縣政府審查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103 年A 號函,核發新臺幣1000 萬元補
助款。嗣乙縣政府核認甲公司設於乙縣之廠區,其事業主體為甲公司,公司所在地
設於丙市,不符前揭自治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6 條、行政程序法第127 條等規
定,以103 年B 號函撤銷系爭A 號函,命甲公司於文到15 日內加計利息繳回前述
已發給之補助款,逾期不履行將移送強制執行,並教示救濟期間與途徑。甲公司認
為乙縣政府無權以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前述補助款與利息,經合法提起訴願,遭
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B 號函。試問甲公司之訴訟是否
具備實體判決要件?若具備,甲公司之請求有無理由?(50 分)
參考法條:
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第6 條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請領之補助,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本府得撤銷補助決
定,已發給之補助,應加計利息限期通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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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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