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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4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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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藥商,經遭查獲自民國(下同)112 年8 月1 日起至5 日間, 於某平面雜誌刊登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主管機關認甲公司違反藥事法 第66 條第1 項規定,依藥事法第92 條第4 項規定對之裁處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之罰鍰。甲公司不服,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 定後,認為藥事法第66 條第1 項之事前核准規定違憲,擬向憲法法庭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另乙為藥師,經遭查獲自112 年4 月12 日起,於某一網路媒體,持續刊 播相同內容之藥物廣告一則。主管機關認定乙非藥商卻擅自刊播藥物廣 告,違反藥事法第65 條規定,乃於112 年4 月20 日及同年4 月30 日, 先後兩次以書面要求乙停止刊播上述廣告,並告知如繼續刊播,將依法 處罰。乙置之不理,主管機關乃於同年5 月20 日,以乙於同年4 月12 日至20 日、4 月21 日至30 日及5 月1 日至20 日間,先後刊播3 次藥 物廣告為由,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對乙各裁處20 萬元、30 萬元 及50 萬元之罰鍰。因乙仍繼續於同一網路媒體刊播相同內容之廣告,主 管機關遂自5 月21 日起,至同月25 日止,連續按日裁處乙每日各100 萬元之罰鍰,計共5 次。5 月26 日起,乙公司才停止刊播上述廣告。 請從甲公司之立場,分析說明其所得主張藥事法第66 條第1 項違憲 之理由。(30 分) 假設乙認為藥事法第65 條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其主張有 無理由?(30 分) 乙不服上述罰鍰處分,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 其自112 年4 月12 日起至5 月25 日止之刊播廣告應屬同一行為;縱 屬違法,也只能處罰1 次。主管機關則主張乙公司有上述之8 次刊播 廣告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 條,得對之分別裁處8 次罰鍰。請問依目 前實務見解,該裁罰是否有理由?(40 分) | 30910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14 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 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 第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6 條第1 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 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第91 條第1 項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92 條第4 項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30910 二、甲直轄市為保障該市外送員之安全與職災權益,由該市乙議會制定「甲 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該市之丙市政府 公告施行。該自治條例第5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 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之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為所 屬外送員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同自治條例第10 條復規定:「外送 平台業者違反第5 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0 萬元 以下罰鍰。」 嗣經民眾檢舉,戊外送平台業者有未依系爭規定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情事。該市政府丁勞工局經查證屬實後,遂根 據上開自治條例第10 條規定,對戊裁處新臺幣8 萬元罰鍰。戊不服,經 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事件時,認為系爭規定涉及保險法制之商事法 律,根據憲法第107 條第3 款規定,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甲 市無自治立法權限;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 理應無效,行政法院可消極不予適用。縱使系爭規定屬於勞工安全衛生 之地方自治事項,甲市享有自治立法權限,但要求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 送員投保所定之保險種類,限制戊之營業自由,應有中央法律或其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依據;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中央保 險法與勞動法等,皆無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相關義務之規定,系爭規定乃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基此,行政法院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丁勞工局不服,提起上訴。又原審判決經媒體報導後,行政院察覺系爭 規定確有牴觸憲法第107 條規定之情事,遂依地方制度法第30 條第4 項 規定,將其函告無效。試問: 丁勞工局於上訴中,主張行政法院並無基於系爭規定違憲無效為由, 而不予適用系爭規定之權限;即使其認為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亦應停 止訴訟程序,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丁之主張有無理由? (30 分) 行政法院認為縱使強制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屬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地方自治事項,但在無中央法規授權下,系 爭規定逕自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上開義務,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 之見解有無理由?(30 分) 就行政院函告系爭規定無效部分,若有不服,應如何救濟?請就各種 可能之救濟途徑、原告適格及程序標的,分別說明之。(40 分) | 30910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18 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二)直轄市 勞工安全衛生。…… 第30 條 (第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第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 之規定。 第5 條第1 項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6 條第1 項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第9 條第1 項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 第11 條第1 項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保險法〉 第3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 條 (第1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第3 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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