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藥商,經遭查獲自民國(下同)112 年8 月1 日起至5 日間,
於某平面雜誌刊登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主管機關認甲公司違反藥事法
第66 條第1 項規定,依藥事法第92 條第4 項規定對之裁處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之罰鍰。甲公司不服,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
定後,認為藥事法第66 條第1 項之事前核准規定違憲,擬向憲法法庭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另乙為藥師,經遭查獲自112 年4 月12 日起,於某一網路媒體,持續刊
播相同內容之藥物廣告一則。主管機關認定乙非藥商卻擅自刊播藥物廣
告,違反藥事法第65 條規定,乃於112 年4 月20 日及同年4 月30 日,
先後兩次以書面要求乙停止刊播上述廣告,並告知如繼續刊播,將依法
處罰。乙置之不理,主管機關乃於同年5 月20 日,以乙於同年4 月12
日至20 日、4 月21 日至30 日及5 月1 日至20 日間,先後刊播3 次藥
物廣告為由,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對乙各裁處20 萬元、30 萬元
及50 萬元之罰鍰。因乙仍繼續於同一網路媒體刊播相同內容之廣告,主
管機關遂自5 月21 日起,至同月25 日止,連續按日裁處乙每日各100
萬元之罰鍰,計共5 次。5 月26 日起,乙公司才停止刊播上述廣告。
請從甲公司之立場,分析說明其所得主張藥事法第66 條第1 項違憲
之理由。(30 分)
假設乙認為藥事法第65 條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其主張有
無理由?(30 分)
乙不服上述罰鍰處分,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
其自112 年4 月12 日起至5 月25 日止之刊播廣告應屬同一行為;縱
屬違法,也只能處罰1 次。主管機關則主張乙公司有上述之8 次刊播
廣告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 條,得對之分別裁處8 次罰鍰。請問依目
前實務見解,該裁罰是否有理由?(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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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14 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