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立大學(以下簡稱甲校)為培養原住民族學術人才,並期待畢業生能夠回饋原住
民族之發展,故設立大學部之「原住民族法律學系」,於單獨招生簡章中明文規定
報考資格「限原住民族學生」。非原住民之高中應屆畢業生某乙(以下簡稱乙生),
擬報考該系,但甲校告知資格不符。
乙生認為自己僅因非原住民之身分,而無法報考甲校原住民族法律學系,主張甲校
此等規定,限制其受教育之權利,且屬依據種族身分而分類之差別待遇,有違憲法
第7 條之平等原則。
乙生應循何種救濟程序,請求何種司法機關審查甲校規定之合憲性?請將乙生依法
得適用的司法救濟管道,分別列出並予說明。(15 分)
您是甲校之法律顧問,請說明本件爭議之爭點,正反方面之實務見解,以及該規定
是否合憲。(35 分)
參考法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7 條第1 項
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
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之發展,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