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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3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6 題申論題

某國立大學(以下簡稱甲校)為培養原住民族學術人才,並期待畢業生能夠回饋原住 民族之發展,故設立大學部之「原住民族法律學系」,於單獨招生簡章中明文規定 報考資格「限原住民族學生」。非原住民之高中應屆畢業生某乙(以下簡稱乙生), 擬報考該系,但甲校告知資格不符。 乙生認為自己僅因非原住民之身分,而無法報考甲校原住民族法律學系,主張甲校 此等規定,限制其受教育之權利,且屬依據種族身分而分類之差別待遇,有違憲法 第7 條之平等原則。 乙生應循何種救濟程序,請求何種司法機關審查甲校規定之合憲性?請將乙生依法 得適用的司法救濟管道,分別列出並予說明。(15 分) 您是甲校之法律顧問,請說明本件爭議之爭點,正反方面之實務見解,以及該規定 是否合憲。(35 分) 參考法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7 條第1 項 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 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之發展,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所、中心。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 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 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 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某甲自民國(下略)90 年1 月起於 乙機關擔任前揭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但並未實際負領導責任;乙機關因未確 實掌握核發主管加給之要件,仍按月核發某甲主管加給。嗣經相關機關於101 年1 月 查核要求改正,乙機關經查證後,於101 年6 月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90 年1 月 起至101 年5 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請詳附理由依序說明: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某甲不服乙機關要求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得否 向法院請求救濟?(20 分) 乙機關所為,要求某甲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乙機關至101 年6 月始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90 年1 月起至101 年5 月止受領 之主管加給,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期間之規定?(15 分) (請接第二頁)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全三頁 第二頁
甲於坐落A 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 高分貝音樂,至凌晨3 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 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A 市政府檢舉。A 市政府派員至 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準,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 第9 條第1 項規定,根據同法第24 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 A 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 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 持續不濟,再次請求A 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 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乙可否根據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請求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 分) 乙可否直接以基本權為據,請求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 分) 參考法條: 噪音管制法 第1 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第9 條:「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營建工程。
擴音設施。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4 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 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 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 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 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第35 條:「未於依本法所為通知補正或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補正資料、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其他 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補正或改善。 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 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噪音管制標準 第1 條:「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 條:「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六、測量地點:……(四)測量擴音設施時,以擴音 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量之。若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 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量之。……」 (請接第三頁)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全三頁 第三頁 四、某甲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一筆及其上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公告 劃定為更新地區,並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機構A 公司所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嗣A 公司舉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 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通過,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准予實施 在案。甲不服該核定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 核定處分。試問:臺北市政府不服該訴願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詳細論述 法條依據及相關爭點。(25 分) 嗣後,都市更新條例中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規定,因未設置適當 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 之機會,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 號解釋宣告違憲。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 概要之規定,其同意比率太低,亦經該解釋宣告違憲。請回答以下問題:基本權利 之功能,向有主觀公權利與客觀法秩序之區別,請說明其內容。又上述大法官解釋 涉及那些基本權利之客觀法秩序功能?(25 分) 參考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0 條(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 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 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 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18 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直轄市建築管理。 (三)直轄市住宅業務。 (四)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直轄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四) 25 分
(一)
(二)
(三)
(四)
(五)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