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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6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中秋節深夜,甲於某縣商業區街頭散發色情光碟小廣告,並向路人乙聲稱可介紹性工 作者,進行性交易。乙實為便衣警察喬裝路人,乙將甲帶回警局訊問後,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81 條第2 款規定將甲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後簡易庭以裁定 處甲拘留1 日,併處新臺幣1 萬元罰鍰。甲不服,向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丙長期主張性工作合法化,為聲援甲,丙透過網路號召群眾,擬於某日中午至乙所屬 警察分局「路過」,實則集會抗議。丙於預定集會日前7 日向主管機關即該警察分局 申請許可,翌日主管機關以「同一時間、處所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為由,以書面 通知丙不許可其申請。然丙仍決定於同時、地進行上述集會,當日並有群眾約100 人 至警局前抗議。主管機關先依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25 條規定,警告三次後命 令丙等人解散集會,丙置之不理,繼續帶頭抗議。主管機關再度制止丙等人之集會抗 議,丙隨即當場宣布:他不再是集會主持人,自即刻起大家改為自主散步。現場群眾 約100 人因此持續在警局四周走動、喊口號、唱歌等,約1 小時後才逐漸散去。後主 管機關以丙違反集遊法第29 條為由,將丙移送檢察署偵辦。 假設普通庭審理法官認為社維法第81 條第2 款規定違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從大法官的立場,分析檢討上述規定是否違憲?其理 由為何?(40 分) 假設負責偵辦丙違反集遊法案件的檢察官認為集遊法第25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9 條違憲,請問在程序上,該檢察官能否自己或透過何種途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其理由為何?(20 分) 在實體方面,聲請釋憲者對集遊法第25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9 條得主張的違憲 理由為何?(40 分)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 條第1 項:「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 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下略]」 第45 條第1 項:第43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第8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 條之1 第1 項至第 3 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81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 得加重拘留至5 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集會遊行法 第11 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第一至三款略]四、同一時間、處所、 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第五至六款略]」 第25 條第1 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 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下略]」 第28 條第l 項: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 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第29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2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請接第二頁)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110 全三頁 第二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甲公司經A 縣政府以民國(下同)91 年1 月29 日函(下稱A 函),依工廠管理輔 導法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增加混合石膏(燃燒後之底灰)及副產石灰(煙氣脫硫後 由袋濾機收集之飛灰)為「產品」。嗣A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A 縣環保局)於 103 年1 月24 日派員稽查H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H 土資場),發現H 土資 場堆置之飛灰與底灰(下稱系爭物品)購自甲公司,係甲公司汽電共生製程燃燒後 所產生之副產品,屬強鹼性質,可能有害於環境。A 縣環保局調查結果,認甲公司 與H 土資場係「假買賣,真棄置」,乃以103 年1 月28 日函(下稱B 函)通知甲公 司,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命甲公司於文到7 日內,依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 第31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1 項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申請變更有關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事項。甲公司未於文到7 日內為上述申請, 仍繼續營運。A 縣環保局遂以103 年8 月22 日函(下稱C 函)附具裁處書,以甲公 司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3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同法第52 條規定,裁處 甲公司新臺幣(下同)6,000 元罰鍰,並命甲公司於文到30 日內提具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申請變更,屆期未提具者,將按日連續處罰。後A 縣環保局另以103 年10 月8 日函(下稱D 函)附具裁處書,以103 年1 月24 日稽查H 土資場之結果,認 定甲公司係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違反行為時廢 棄物清理法第28 條第1 項第3 款第l 目規定,且因此獲有應支出而未支出之利益1 億5 千萬元,依同法第52 條及行政罰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裁處甲公司1 億5 千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4 年5 月31 日改善完成。甲公司分別對B 函、C 函、D 函提 起訴願未獲救濟,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甲公司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 針對B 函,甲公司主張:依A 函,系爭物品屬於產品,非屬事業廢棄物,A 縣環 保局及行政法院應受A 函核准變更登記處分之拘束,不應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 棄物。且系爭物品有回收再利用之循環經濟價值,甲公司長期以來信賴該產品登 記,以系爭物品為產品販賣,B 函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30 分) 針對C 函,甲公司主張:A 函業已許可甲公司出售系爭物品,故縱認系爭物品屬 事業廢棄物,甲公司之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行政處分許可之行為,具有 阻卻違法事由,自不應受罰。且甲公司不服B 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C 函不得據以裁罰。(30 分) 針對D 函,甲公司主張:D 函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 條第1 項第3 款第1 目及第 52 條規定裁處罰鍰後,再依行政罰法第18 條第2 項另加計「所得利益」,而決定 罰鍰總額,乃屬對甲公司同一行為之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 分) 針對D 函,甲公司另主張:D 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18 條第2 項,未規定「所得 利益」之計算標準,復未設罰鍰最高限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 則而違憲,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30 分) (請接第三頁)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110 全三頁 第三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請接背面)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102 年5 月29 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第1 條:「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 第28 條第1 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第31 條第1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 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第52 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28 條第1 項、第31 條第1 項、第4 項、第34 條、第36 條第1 項、第39 條第1 項規定或依第29 條第2 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6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 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91 年11 月20 日修正發布,即行為時法) 第12 條第1 項:本法第31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99 年6 月2 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第1 條:「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特制定本法。」 第13 條第1 項:「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四、主要產品。……」 行政罰法 第18 條第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18 條第2 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 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