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報社總編輯為提高其報紙的閱報率,指示該報社文字記者甲報導一則假新聞,影
射某藝人乙有吸毒行為。報紙出刊後,引發其他傳媒爭相報導,並對乙交相指責。
乙不甘名譽受損,乃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以A 報社及記者甲為被告,
向普通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於訴訟審理中,A 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
享有憲法上保障之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以為抗辯,請問: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有何不同?A 報社及記者甲得否同時主張新聞自
由與言論自由?(25 分)
普通法院得否審酌A 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抗辯?A
報社及記者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