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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1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5 題申論題

甲沉迷賽鴿,賭輸新臺幣300 萬元,生活陷入困境,其賽鴿好友乙見其處境,心想 最近與富商A 發生土地買賣糾紛,乃唆使甲搶劫A,但甲不為所動。其後,甲之摯 友丙獲悉該事實後,乃向乙獻上能說服甲之良策,乙依照丙所教辦法,再次唆使甲, 甲終於決意向A 下手。某日,甲夥同友人丁與戊三人開車強押A 前往某銀行提款, 抵達現場後,戊突然想起家中年邁老母,乃向甲與丁請求退出,經應允後自行離去。 丁在銀行外接應,甲進入銀行順利領取新臺幣100 萬元,正擬上車離開之際,該銀 行保全員見情況有異,出面盤問甲,甲情急之下,強力將A 拉出車外,迅速與丁逃 離現場。A 被拉出車外時,腦部碰撞地面,導致傷重不治。警方循線查獲甲、乙、 丙、丁、戊五人,移送法辦。試問: 甲、丁、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乙、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甲聽聞富商A 於日前身亡,因缺錢花用,為達向其繼承人B 訛詐之目的,乃冒簽A 署名而製作面額各為新臺幣50 萬元之支票三張,再以影印方式製成影本,旋即撕 毀原三張支票,僅持支票影本向B 請求償還。由於簽名筆跡明顯不符,遭B 斷然拒 絕。不死心之甲,轉而將150 萬元之假債權以30 萬元廉價移轉予不知情之乙。翌 日,乙夥同丙、丁前去討債,B 依舊否認欠債,乙、丙、丁大怒,當場揚言:「三 日內不還債,定讓B 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惟B 自恃身手了得,毫不畏懼。 二日後,乙、丙、丁見B 仍無意還款,當場起意將B 挾持至郊外,分持木棍逼令B 另簽面額150 萬元之本票,B 見安全離去已不可能,迫於無奈,為求脫身,不得不 照辦。試問: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甲為現役軍人,其於休假期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之狀態,經調查後乃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甲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均 隱瞞其現役軍人身分,致檢察官未查其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54 條第1 項之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誤以為其於本案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甲予 以緩起訴一年,並命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 萬元及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十 小時,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嗣檢察官於緩 起訴期間屆滿後,接到公益團體送交之報告,始查知甲於犯罪及犯罪被發覺時均具 有現役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遂以本案發現新事證為由,再傳喚 甲到案接受偵查。甲抗辯稱:不得重複追訴處罰即一事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之憲法原則,本件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既 已向公庫支付緩起訴金,又提供義務勞務,受有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行 使國家刑罰權之公務員,應恪遵法律及憲法原則,無使人民自行負擔刑事訴訟程序與 軍事審判程序劃分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據以請求檢察官維持本案之原緩起訴處分。 問甲之抗辯及請求有無理由?於實務之處理,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本案?請附理 由析論之。(30 分)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全一張 (背面)
檢察官起訴書事實略謂:被告甲涉嫌於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點左右,因開車時不當 超車,與另一車主乙發生糾紛,一言不合後甲即持刀猛砍乙至重傷,該當重傷害罪 名(刑法第278 條第1 項)。試從實務與法理,分別說明下列三種不同的變更情形, 法院應如何處理。 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察官向法 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通事件糾紛,以類 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 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但發現正 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之犯行,僅有幫助 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 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 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 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 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
甲在夜市購得金屬製,幾可亂真之玩具槍一支(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枝, 但可將人敲擊成傷),即與友人乙謀議持該玩具槍為犯罪工具,二人持上開玩具槍, 在偏僻之巷道尋找目標時,適遇丙路過,甲即持該玩具槍指向丙,命丙交出財物, 丙誤為真槍,不敢輕舉妄動,任由乙取走其皮包,內有現金、名片等物。甲、乙從 名片上得知丙係某知名公司董事長,家境富有,二人意猶未足,竟共同將丙強行押 走,再依名片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向其家人稱:「丙在我手上,拿500 萬元來,我 就放人。」惟甲、乙獲知丙之家人已報警處理,恐被查獲,不得已將丙釋放,致未 得款,僅朋分皮包內之現金,各自離去。其後,乙意外發現丙之皮包內尚有一張提 款卡,附有密碼,乃持該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 能提領2 萬元,乙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將該帳戶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領得10 萬元, 嗣經警察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查知係乙所為,經合法拘提後,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具結證稱:「我雖然有參與犯罪,但乙籌 劃一切犯罪計畫,我是畏懼他的壓力,才參與的」。檢察官依相關法律,將甲、乙 二人合併起訴。在二人之合併審判程序中,法官為調查甲之案件,逕以乙為證人, 乙具結證稱:「甲是本案的主謀者,是他提議犯罪,我才參與的。」試附理由回答 下列問題: 甲在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得成為審判中不利甲之證據?(20 分) 法院命乙為證人及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20 分) 甲、乙取得丙之財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應如何論處?(20 分) 甲、乙主張已將丙釋放,請求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10 分) 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