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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1 年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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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 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 丙工程公司承包。90 年10 月1 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 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 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 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90 年10 月15 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100 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 年12 月 1 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 程款50 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100 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 50 萬元。試問: 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甲賠償丁後,對乙、丙得否請求償還或返還其所支付之100 萬元?其法律依據各 為如何?(30 分)
甲、乙兩人共有一筆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 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A 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 分) 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A 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 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A 地上之物權關係 如何?(25 分)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76 年5 月5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77 年4 月4 日乙女生下丙男,77 年6 月6 日甲於東北角海域潛水失蹤。當年8 月某日乙女赴廟 宇許願,歸途偶遇其婚前戀人A 男,舊情復燃,並於78 年7 月15 日生下B 女,戶 籍登記為A 男之女,並由其照護撫養。98 年8 月8 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 志,氣憤異常,除與乙女分居外,並聲稱B 女依法為其婚生子女,B 始知其尚有法 律上之父。今年4 月5 日甲、A 狹路相逢,復為B 女身分之事,由口角進而互毆,卻 同遭醉漢駕車撞死。按甲生前曾將其名下之房屋一幢(當時價值新臺幣1800 萬元) 贈與丙男,以答謝其照拂乙女。甲身後僅有銀行存款150 萬元,所幸並無負債。由於 A 未婚,除B 女外,別無其他子女,故其遺產500 萬元已由其寡母單獨繼承完畢。 試問乙、丙、B 對於甲、A 之財產,可以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請接第三頁) 全三頁 第二頁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5 日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 付甲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租 給乙開設B 診所,雙方約定:「一、租期自98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 月31 日 止;二、租金每月10 萬元,乙應於每月一日給付;三、如因乙違約而經甲合法終 止租約時,乙應立即返還A 屋,如有遲延,乙應給付甲每月30 萬元之違約金」。詎 料乙自100 年1 月間即開始未繳納租金,甲於100 年6 月15 日發存證信函,促乙於 同年6 月30 日以前繳清全部積欠租金,否則將自同年6 月30 日起終止租約。惟乙 仍置之不理,故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已於100 年6 月30 日終止,至乙於101 年7 月1 日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應給付甲租金60 萬元及違約金360 萬元,合計共420 萬元 云云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A 屋係承租為開設由乙、丙、丁 三人合夥經營之B 診所,而由乙出面代表全體締約,故租金非應由乙一人負擔;況 且,甲終止租約不合法,兩造係合意於101 年7 月1 日提前終止租約,故不應有違約 金。至於租約終止前之租金180 萬元,由於A 屋漏水嚴重,經多次促甲修繕均無結 果,故乙只好自行僱工整修,已支出費用100 萬元,且因漏水造成診所醫療器材設備 受損,估計已高達百萬元,經與租金抵銷後,甲應不得對乙再為請求云云等語。問: 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不合法,系爭租賃關係於101 年7 月1 日經 兩造合意終止,且乙之其餘抗辯均無理由時,得否判決命乙應給付甲180 萬元之 租金?(15 分) 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合法,但違約金可能過高時,應如何進行訴 訟程序及裁判?(10 分) 甲、乙間就B 診所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如有爭執,而甲希望能利用此訴訟一次解決 紛爭,遂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追加B 診所為預備被告(乙為B 之法定代理人), 是否合法?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15 分)
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 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5 年,若甲 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 甫經3 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 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 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 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 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 友人借支每日2000 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 分) 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 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 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 分)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全三頁 第三頁 六、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 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 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 出租人丁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 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 得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3 萬元 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 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 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 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 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 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 分) 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 分) 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 又為何?(25 分) 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7 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 分配?(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