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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101·民法與民事訴訟法1/5

司法官 101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5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11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1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0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9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8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7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6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0251015100599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8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7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6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2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91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5
101
1

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 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 丙工程公司承包。90 年10 月1 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 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 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 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90 年10 月15 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100 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 年12 月 1 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 程款50 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100 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 50 萬元。試問: ㈠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㈡甲賠償丁後,對乙、丙得否請求償還或返還其所支付之100 萬元?其法律依據各 為如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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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人共有一筆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 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㈠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A 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 分) ㈡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A 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 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A 地上之物權關係 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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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76 年5 月5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77 年4 月4 日乙女生下丙男,77 年6 月6 日甲於東北角海域潛水失蹤。當年8 月某日乙女赴廟 宇許願,歸途偶遇其婚前戀人A 男,舊情復燃,並於78 年7 月15 日生下B 女,戶 籍登記為A 男之女,並由其照護撫養。98 年8 月8 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 志,氣憤異常,除與乙女分居外,並聲稱B 女依法為其婚生子女,B 始知其尚有法 律上之父。今年4 月5 日甲、A 狹路相逢,復為B 女身分之事,由口角進而互毆,卻 同遭醉漢駕車撞死。按甲生前曾將其名下之房屋一幢(當時價值新臺幣1800 萬元) 贈與丙男,以答謝其照拂乙女。甲身後僅有銀行存款150 萬元,所幸並無負債。由於 A 未婚,除B 女外,別無其他子女,故其遺產500 萬元已由其寡母單獨繼承完畢。 試問乙、丙、B 對於甲、A 之財產,可以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請接第三頁) 全三頁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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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5 日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 付甲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租 給乙開設B 診所,雙方約定:「一、租期自98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 月31 日 止;二、租金每月10 萬元,乙應於每月一日給付;三、如因乙違約而經甲合法終 止租約時,乙應立即返還A 屋,如有遲延,乙應給付甲每月30 萬元之違約金」。詎 料乙自100 年1 月間即開始未繳納租金,甲於100 年6 月15 日發存證信函,促乙於 同年6 月30 日以前繳清全部積欠租金,否則將自同年6 月30 日起終止租約。惟乙 仍置之不理,故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已於100 年6 月30 日終止,至乙於101 年7 月1 日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應給付甲租金60 萬元及違約金360 萬元,合計共420 萬元 云云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A 屋係承租為開設由乙、丙、丁 三人合夥經營之B 診所,而由乙出面代表全體締約,故租金非應由乙一人負擔;況 且,甲終止租約不合法,兩造係合意於101 年7 月1 日提前終止租約,故不應有違約 金。至於租約終止前之租金180 萬元,由於A 屋漏水嚴重,經多次促甲修繕均無結 果,故乙只好自行僱工整修,已支出費用100 萬元,且因漏水造成診所醫療器材設備 受損,估計已高達百萬元,經與租金抵銷後,甲應不得對乙再為請求云云等語。問: ㈠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不合法,系爭租賃關係於101 年7 月1 日經 兩造合意終止,且乙之其餘抗辯均無理由時,得否判決命乙應給付甲180 萬元之 租金?(15 分) ㈡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合法,但違約金可能過高時,應如何進行訴 訟程序及裁判?(10 分) ㈢甲、乙間就B 診所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如有爭執,而甲希望能利用此訴訟一次解決 紛爭,遂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追加B 診所為預備被告(乙為B 之法定代理人), 是否合法?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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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 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5 年,若甲 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 甫經3 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 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 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 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 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 友人借支每日2000 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㈠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 分) ㈡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 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 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 分)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全三頁 第三頁 六、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 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 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 出租人丁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 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 得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3 萬元 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 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 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㈠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 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 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 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 分) ㈡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 分) ㈢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 又為何?(25 分) ㈣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7 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 分配?(20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1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