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 110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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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至仇人A 居住的三層樓透天厝,對緊貼大門停放的機車潑灑汽油點 火,希望能藉此燒死A。在縱火時,甲腦中僅有A 被烈火焚身而死的 想像,別無其他。A 當時正在二樓,被濃煙和大火逼著逃到頂樓陽台, 撐到面臨火焚的最後一刻,不得已往樓下一跳,頭部著地不幸身亡。 事後確認,機車被燒得只剩車架,整棟透天厝也被燒到天花板崩塌。 甲完事後,開車轉往另一個仇人B 居住的一處五層樓公寓,意圖再放 火燒死B。乙在B 的公寓旁邊從事家庭資源回收業,於B 的公寓的防 火間隔(防火巷)中堆放各式紙箱、廢棄電器、鐵鋁罐、塑膠袋等雜 物。甲確認B 在公寓二樓後,向乙堆放的雜物潑灑汽油點火,火勢迅 速蔓延到公寓二樓將B 燒死,亦將整棟公寓燒燬。甲見事情成功,走 回停車場要開車離去,在自動繳費機要繳納停車費新臺幣(下同)100 元時,發現身上沒有零錢,突然看到地上有一張他人掉落的無記名悠 遊卡,就拿這張悠遊卡在繳費機感應結帳,使得原有的500元餘額變為 400元,再將悠遊卡放回原處。請附個人見解說明甲、乙之刑事責任如 何?(100分)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甲、乙二人,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同意,基於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 有保安林地之犯意,甲操作自己所有之A 挖土機,乙操作向第三人丙租 賃之B 挖土機,共同擅自搭建鐵皮屋舍,而占用國有土地,致生水土流 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不久為警方查獲,當場依 法將甲逮捕,移送檢察官偵查;乙則潛逃至國外,後因案被該國警方逮 捕帶回警察機關依法詢問,乙陳述其與甲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 安林地之事,並作成筆錄。 嗣後甲經檢察官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選 任丁律師為其辯護。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法院另裁定丙參與沒收程序。 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諭知甲有罪,並沒收A、B 二台挖土機。請就學說、 實務、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㈠辯護人丁抗辯,乙於國外警察機關陳述有關違反水土保持法事項所作 成之筆錄,無證據能力。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35分) ㈡被告甲收到第一審判決後,未得辯護人丁協助,於上訴期間內逕行具 狀上訴,上訴理由記載「採證違法、判決不公」。試問第二審法院依法 應如何進行審理程序?(35分) ㈢第一審判決後,甲及檢察官皆未上訴,僅參與人丙對沒收B 挖土機之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終結,法院判決沒收 丙之B 挖土機、載運B 挖土機之拖板車(屬丙所有)、甲之A 挖土機。 試問第二審沒收判決是否合法?(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