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甲有意參與立法委員選舉,於法定競選期間,甲向選民A 拉票時,
承諾若甲未來當選,將推薦A 的兒子進入甲的企業內工作,因此動搖了
A 的投票意向。為求勝選,甲的員工乙向甲提議,由乙想辦法拍攝競選
對手丙的私生活,以作為選戰的攻擊素材。甲回覆乙:「我支持你的想
法!」當天夜裡,乙在前往丙家時,看見丙的汽車停在小巷內且車身劇
烈晃動,懷疑是丙與其秘書丁二人在車內性交。乙悄悄貼近車子,聽見
丙叫著丁的名字,且發出性交的聲音,便立即持手機錄下該段聲音與車
子震動的影片,隨即將該段影音檔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給甲。丙發現乙
後,乙迅速逃逸,丙立刻開車追趕,丁在過程中不斷催促丙開快一點,
導致丙在明知可能會撞到用路人的情況下,因車速過快撞上路人B,B
因而受傷昏迷。丙、丁驚恐萬分,即使認知到若當下不施以救援,B 可
能會死亡,仍立即逃離現場。半小時後,丙單獨回到現場察看,發現B
仍倒臥在馬路上,誤認B 已死,怕B 的「屍體」被發現,便將B 載到附
近樹林中掩埋。翌日,甲利用電腦軟體將上開影音檔與虛假性影像合成
為丙、丁的性交影片,打算在選前之夜散布。兩天後,B 的屍體被發現,
法醫確認B 是因掩埋而窒息死亡,至於先前遭受的撞擊傷害,並非致命
的原因。
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00 分)
(附註: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答
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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