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由195 個會員國所簽訂之巴黎氣候協定,主要目標鎖定在碳排放
之減少以調節氣侯變遷,並建置足以達到氣候保護目的之財政手段。為
實現在2050 年之前國際間集體完成淨零排放溫室氣體之目的,我國於
2023 年制定「氣候變遷因應法」,依該法第28 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
機關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此外,依同法第24 條
第1 項規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
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經核可者,得以繳納代金替代之。前開碳費與代金均流向由中央主管機
關所成立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等事項。然
在此之際,國內亦有學者提出,應仿效日本、韓國等亞洲鄰近國家,對
於排放溫室氣體之個人或是團體以課徵碳稅之方式來達成淨零排放之
目的。試問:
碳費、代金與碳稅在公課法領域中之法律屬性為何?(20 分)
立法者在制定碳費、代金與碳稅之相關規定時,就財政憲法面向而言,
所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為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