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醫學系畢業之校友醫師乙、丙、丁、戊等人,有感於醫師執業收
入在全民健保開辦後大不如前,於是尋思如何「節稅」。乙、丙、丁、戊
於是聚資共同成立B 醫學研究基金會(下稱B 基金會),以獎勵臨床醫
學研究為其宗旨。醫師乙後在某年度,先捐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給
B 基金會,又在同一年度中向該基金會申請研究補助,獲得B 基金會100
萬元研究補助,但實際上並未提供任何具體之研究成果,該基金會之補
助審查亦因校友之故未嚴格進行。乙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主張對
B 基金會之捐款構成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列舉扣
除項目。而受領之100萬元研究補助構成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前段
所規定之:「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
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
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因而免稅。試問:
乙醫師所受領B 基金會100萬元研究補助是否為免稅所得?本件情形,
究竟為節稅、租稅規避或者租稅逃漏?(25分)
本件情形,有無可能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所規定之「詐術逃漏
稅捐罪」?如有可能,其判斷的要素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