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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2 年財稅法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司法官「財稅法」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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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A 國稅局應納稅額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納稅義務人某B, 雖然經濟拮据,但仍熱心公益,不顧自身尚有未清償之欠稅,仍然無償 贈與某慈善團體200萬元之善款。試問: A 國稅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將某B 移送限制 出境。試說明稅捐稽徵法欠稅納稅義務人限制出境之要件。(25分) A 國稅局知悉前述「有錢不清償欠稅、捐款給慈善團體」一事,擬根據 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 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起訴撤銷該200萬元之無償贈與。試問A 國稅 局有無起訴之權限?此一訴訟應當歸屬民事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審判? (25分)
某大學醫學系畢業之校友醫師乙、丙、丁、戊等人,有感於醫師執業收 入在全民健保開辦後大不如前,於是尋思如何「節稅」。乙、丙、丁、戊 於是聚資共同成立B 醫學研究基金會(下稱B 基金會),以獎勵臨床醫 學研究為其宗旨。醫師乙後在某年度,先捐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給 B 基金會,又在同一年度中向該基金會申請研究補助,獲得B 基金會100 萬元研究補助,但實際上並未提供任何具體之研究成果,該基金會之補 助審查亦因校友之故未嚴格進行。乙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主張對 B 基金會之捐款構成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列舉扣 除項目。而受領之100萬元研究補助構成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前段 所規定之:「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 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 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因而免稅。試問: 乙醫師所受領B 基金會100萬元研究補助是否為免稅所得?本件情形, 究竟為節稅、租稅規避或者租稅逃漏?(25分) 本件情形,有無可能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所規定之「詐術逃漏 稅捐罪」?如有可能,其判斷的要素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