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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8 年財稅法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司法官「財稅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臺灣肥胖人口問題日趨嚴重,也間接造成健保財務負擔,有立法委員提 出「國民健康飲食法」草案,擬針對可能造成肥胖、影響國民健康之高 糖飲料等消費行為,課徵「高糖飲食健康捐」,並專款專用於提升國民 健康飲食計畫上。試分析「高糖飲食健康捐」此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在財政法上之法律性質為何?(35 分)
納稅義務人A 就其所有之不動產,歷年來均於收到繳納通知書後,依限 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A 自3 年前開始將房屋出租,但未依規定申報與 繳納房屋租賃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嗣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B 查獲,除命 其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外,並對其裁處罰鍰。A 主張歷年來於收到地價稅 與房屋稅繳納通知書後均依限繳納,就租賃所得則因未收到該管稅捐稽 徵機關做成之繳納通知書,故不知有繳納所得稅款之義務,以致漏未依 限繳納。試問B 之上揭補繳綜合所得稅與罰鍰處分是否合法?(30 分)
納稅義務人A 受僱於某證券商,擔任證券市場分析工作,除獲公司給付 薪資報酬外,A 另違反公司內約規定,在其他證券商處開設個人名義之 帳戶,用以買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A 並同時於某銀行從事小額黃 金現貨買賣交易。A 在申報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其所獲公司給 付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申報證券交易損失60 萬元,黃 金買賣財產交易損失40 萬元,故計算其個人應稅綜合所得之總額與淨額 均應為0 元,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A 所提出 之申報書以後,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將上開兩筆損失予以剔除, 發單命A 補繳稅款。試問,剔除A 所申報之證券交易損失與黃金買賣財 產交易損失而命為補稅之行政處分,是否適法?(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