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甲為執業醫師,登記為A 診所獨資負責人,申報民
國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A 診所執行業務鉅額的虧損,經該管
稅捐稽徵機關依檢舉及職權調查資料,查得A 診所帳戶資料中漏報執行
業務收入數筆,以甲未提供足供勾稽該帳戶款項流向及增減原因資料為
由,按查得收入總額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計算全年
執行業務所得額,同額歸課甲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另加計甲漏報同年
度取自A 診所販售商品所獲營利所得,併計甲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與所得
淨額,核定應補徵稅額,同時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就前揭取自A
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及罰鍰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乃續對原
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提起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追加主張甲同年度取自A 診所之營
利所得亦一併予以爭執。受訴法院應否併予審理?(20 分)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主張A 診所因違反稅法應給與他人
憑證而未給與憑證而遭處罰鍰,於107 年度時業已繳納完畢且經取得
收據,實際減少應稅所得額,計算甲個人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減除,
否則有違客觀淨所得原則。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主張行政程序法並無當事人協力義
務規定,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卻要求其提供帳簿、憑證與相關資料乃屬
無據,縱然查得帳戶內收入資料,亦仍應就必要費用為詳盡調查,始
符職權調查證據原則、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實一律加以注意,卻逕自
按照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有違依法行政與依法課稅
原則。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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