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董事長甲,為避免銀行因A 公司呆帳比例過
高而調低其貸款額度,造成A 公司資金調度困難,遂指示A 公司財務長
乙與主辦會計丙製作虛假之C 有限公司繳款單,將B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A 公司之貨款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作為C 有限公司返還其逾期3
年之等額應收帳款;同時製作虛假之D 上市公司應收帳款2,000 萬元,將
該筆虛假應收帳款,連同多筆其他公司逾期多年總數4,000 萬元之應收帳
款,以3,000 萬元一同打包出售予E 股份有限公司,其後E 股份有限公司
因A 公司遲未依約完成債權讓與手續,而解除契約取回3,000 萬元,甲於
是指示乙與丙仍將該筆應收帳款之出售入帳,並另製作虛假之付款單,將
該筆出售應收帳款所應得之3,000 萬元,以給付F 有限公司工程顧問費名
義記帳。其後媒體接獲爆料指出A 公司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有上述種種不實
情事而大肆報導,A 公司股價立即應聲暴跌。丁係於上開財務報告公布後
買入A 公司股票,起訴主張A 公司、甲、乙、丙,以及A 公司董事兼總
經理戊、A 公司獨立董事己、庚、辛與A 公司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壬與
癸,應就A 公司股票暴跌造成丁之損失負責。於訴訟中,甲、乙、丙3 人
抗辯A公司並無財報不實之情事。至於給付F有限公司之工程顧問費3,000
萬元並非全部虛假,A 公司本來即應給付F 有限公司工程顧問費2,800 萬
元,其中不實部分僅為200 萬元,以A 公司資本額、總資產與年度營業收
入皆逾5 億元之規模,並不具重大性;乙、丙2 人並抗辯其係聽從董事長
甲指示辦理,不應就A 公司之財報不實負責。戊、己、庚、辛則皆抗辯其
對於財務報告不實並不知情,且係信賴甲、乙、丙與簽證會計師壬與癸之
專業,皆已善盡注意義務。壬與癸則抗辯係受甲、乙、丙所製作之不實繳
款單與付款單欺騙,並未參與A 公司財務報告不實之違法行為。請依據證
券交易法相關規範,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誰應就A 公司財報不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丁未曾閱讀A 公司之
財務報告,而係僅憑媒體新聞報導起訴,請問丁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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