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間設立,股東甲、乙、丙、
丁四人之出資額各占A 公司資本總額比例為60%、20%、10%、10%。
甲、乙、丙擔任A 公司董事,甲為董事長。丁則擔任經理人。A 公司章
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在公司業務處理上,甲行事獨斷,丙、丁因此三番兩次向甲要求提供公
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希望瞭解公司運作情形。對於丙、丁的請求,
甲從未給予善意回應且感到相當厭煩,遂向乙表達希望聯手反制之意。
甲、乙因此簽訂協議,主要內容如下:第一、兩人將共同支持A 公司變
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第二、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後,章程將設董事三人,由甲、乙及乙之配偶擔任,並共同支持甲擔任
董事長;另設監察人一人,由甲之配偶擔任。第三、違反協議者,應向
對方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聚會商討公司事務時,甲提出將A 公司變更
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並表達強烈支持,丙、丁對此則堅決反對,
乙見雙方對立而默不作聲。甲隨即宣布本案通過,並拿出預先準備的變
更組織後之章程,其中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將改為「A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甲請大家表示意見,丙、丁表示全部反
對,乙竟也加入反對陣營,令甲大感意外。
請問:
在A公司尚未進行變更組織時,丙、丁向甲要求提供公司財務、業務相
關文件,是否適法?可能的法律依據為何?甲有無提供之義務?(20分)
A公司之變更組織及變更章程是否適法?甲可以作如何之主張?甲、
乙之協議是否有效、甲嗣後若向乙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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