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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2 年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司法官「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間設立,股東甲、乙、丙、 丁四人之出資額各占A 公司資本總額比例為60%、20%、10%、10%。 甲、乙、丙擔任A 公司董事,甲為董事長。丁則擔任經理人。A 公司章 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在公司業務處理上,甲行事獨斷,丙、丁因此三番兩次向甲要求提供公 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希望瞭解公司運作情形。對於丙、丁的請求, 甲從未給予善意回應且感到相當厭煩,遂向乙表達希望聯手反制之意。 甲、乙因此簽訂協議,主要內容如下:第一、兩人將共同支持A 公司變 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第二、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後,章程將設董事三人,由甲、乙及乙之配偶擔任,並共同支持甲擔任 董事長;另設監察人一人,由甲之配偶擔任。第三、違反協議者,應向 對方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聚會商討公司事務時,甲提出將A 公司變更 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並表達強烈支持,丙、丁對此則堅決反對, 乙見雙方對立而默不作聲。甲隨即宣布本案通過,並拿出預先準備的變 更組織後之章程,其中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將改為「A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甲請大家表示意見,丙、丁表示全部反 對,乙竟也加入反對陣營,令甲大感意外。 請問: 在A公司尚未進行變更組織時,丙、丁向甲要求提供公司財務、業務相 關文件,是否適法?可能的法律依據為何?甲有無提供之義務?(20分) A公司之變更組織及變更章程是否適法?甲可以作如何之主張?甲、 乙之協議是否有效、甲嗣後若向乙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 (30分) | 30960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於民國104年6月間向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A 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附加一年期保證續保至70歲之醫療 保險(下稱醫療保險附約)。於人壽保險契約中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 甲與乙所生之子女丙、丁兩人。醫療保險附約內載有「本附約之保險給 付如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被保險人為唯一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 變更。」以及「契約存續期間,如主契約(人壽保險)終止,則附約效 力隨同終止」之約定。數年後,甲所有之公司廠房發生大火同時導致乙 有嚴重燒燙傷而需住院長期治療。甲亦因此經濟陷入拮据而積欠B 銀行 貸款共新臺幣(下同)兩百萬元而未能繼續按時清償。甲與A 公司所訂 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此時如終止契約所得請求之解約金為三百萬元。試 問B 銀行得否向法院就人壽保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25分)
以下本題提及之A、B、C、D、E 等5家公司均為上市公司。 A 公司為B 公司之最大股東,B 公司之全數7席董事(含4席普通董事、 3席獨立董事)過去一向由A 公司支持當選。C 公司因覬覦B 公司所持 有之價值甚鉅之D 生技公司股權,故擬爭取B 公司之董事席次,遂在民 國(下同)112年5月間逐步買進B 公司之股份達6%。C 公司再找上E 公 司(持有B 公司8%之股份)共同謀劃董事選舉配票事宜。在112年8月合 法召開進行董事改選之B 公司股東臨時會中,C 公司、E 公司聯手支持 當選1席普通董事、1席獨立董事(即甲)。另3席普通董事、2席獨立董事 (即乙、丙)則由A 公司支持之候選人當選。所有當選人即時就任。 董事改選後數日,乙發出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通知,會議議案為出售D 公 司股權事宜。此事見諸報端後,引發軒然大波。在開會前,甲、丙先後 向B 公司辭去獨立董事一職。開會當日僅有乙一人到場,表達贊成出售 股權之意。嗣後,B 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出售D 公司股權一案,共有3 席普通董事、1席獨立董事出席,出席之4人全數贊成出售股權。主席宣 布議案通過。 請回答下列問題: C公司完成112年5月間之股份買進行為後,是否應依法進行持股申 報?C公司與E公司確定合作配票爭取董事席次後,C公司、E公司是否 應依法進行持股申報?(15分) B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出售D公司股權議案,是否適法?(10分)